女子称花费万元祛斑却无效,律师提醒护肤品宣传应确保真实性

“早晚涂抹,专业淡斑”。原想用99元悄悄变美,却仿佛陷入消费的无底洞。为了祛除脸上的斑点,广东清远的廖小姐短短三个月花了近万元购买一款名为“婷美”的护肤产品,却鲜有效果。搜索发现,该产品的销售手段曾被多位消费者投诉。奥一新闻向婷美公司求证时,对方表示,企业的经销商公司已为廖小姐解决售后问题,具体情况在市场监管部门均有备案。

3个月内消费近万元

祛斑效果仍不明显

去年11月,廖小姐在刷视频号时看到一个淡斑广告。视频广告中穿插了不少使用者的消费体验,“把皮肤养得透透的、亮亮的。”视频中还有明星金星、苗圃的直播推荐画面。记者注意到,该视频为“婷美美肤美妆”视频号发布,在视频右上端,厂家注明“使用效果因人而异”。被广告效果吸引的廖小姐,当下就在视频下方的链接点击购买了99元的婷美雪肌淡斑美白套装,收款商户名称为“广州婷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爆料者供图

“我的斑已经存在很多年了,一直想去掉,所以刷到这个视频后,又看到是明星代言,就买了体验装回来试试。”廖小姐介绍,产品使用三四天后,她接到了婷美客服的电话,表示需要通过添加微信来指导她使用产品。该客服在微信中介绍体验装的效果有限,希望廖小姐购买1980元的正装,同时叮嘱她每使用7天就要拍照反馈一次。

在使用正装产品一周后,客服对廖小姐进行回访,让她尝试用纸巾擦拭脸部并观察是否有分泌出黑色素,当得到廖小姐否定的答复时,客服称擦拭不出黑色素是因为她的皮肤存在“络氨酸不平衡”的问题,推荐廖小姐再购买一个6000元的肌底修复的套装。对此说法,记者向整形科皮肤美容主任医师求证。对方表示,并不存在能擦出黑色素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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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该产品的销售流程均是消费者先在微信支付500元定金,确认收货后再付尾款。在客服的指导下,廖小姐坚持使用该产品却鲜有效果。去年12月,她在“黑猫投诉”平台对该产品进行投诉,并提出退款的诉求。随后,客服联系她解决售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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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主要是做我的思想工作,表示她是来帮我祛斑的,前面已经花了那么多钱,不能半途而废,又给我提供了一份免费的产品试用,让我在黑猫投诉上点诉求已完成。”然而,这份产品依然效果甚微,在客服发来多张其他消费者使用后的“成果图”后,廖小姐再次心动,在今年2月,追加购买了4300元的产品。这次的产品依然没有达到她想要的效果,这次她对这个品牌彻底失去信心,希望对方退款。

销售话术多样

产品多次被投诉效果不佳

记者在黑猫投诉平台搜索发现,不少消费者的经历与廖小姐类似。从投诉内容可以发现,该企业的经销商公司是通过媒体广告进行宣传引流,然后由客服人员进行相关服务,综合消费者实际情况推荐适合的产品。

图源:黑猫投诉平台

廖小姐告诉记者,购买产品通常都是先在小程序链接付500元定金,确认收货时再付尾款给物流公司。记者通过付款截图发现,收款商户显示“广州优宜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廖小姐当下对此提出疑问时,对方只解释这也是“婷美”旗下的公司。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信息显示该公司已被注销。

记者从婷美公司得到证实,广州优宜美化妆品有限公司非婷美旗下公司,而是婷美授权销售婷美品牌产品的经销商公司,该公司因疫情期间严重亏损已注销,但原负责人仍然给这位消费者解决了售后问题。

爆料者供图

企业回应:此次为经销商行为已与爆料人达成调解

天眼查显示,广州婷美电子商务公司成立于2020年,注册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57号401房,其为娇联集团旗下护肤品牌。

广州婷美电子商务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经核查,近期在经销商公司中确实有一同姓消费者,4个月购买近万元,有过两次投诉。第一次商家向该消费者免费赠送了价值2680元的产品,第二次商家给该消费者退了6000元现金。该事项在市场监管部门均有备案。

该负责人坦言,经销商公司确实存在个别销售人员为了能完成业绩“夸大宣传”的情况。“婷美品牌方经常督促各经销商公司的负责人,按双方经销协议履行规范的经营行为。”据了解,品牌方还会不定期邀请市场监管人员给大家讲解电子商务经营的规范及要求标准。

“各经销商公司的负责人也反映过一个实际情况,现在客服销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可控因素较多,做到零投诉很难。”她表示,但无论品牌方还是经销商公司,都会秉持“服务至上”的原则,重视每一位客户的投诉问题并在第一时间回应解决。“哪怕是不正当的投诉,也都同样做好服务,做好协调处理。”

“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现在网上假冒婷美产品的非常多,为了大家能够买到婷美正品,如有任何疑问,请拨打婷美官方全国400售后监督服务热线:400-102-2296。”

律师说法:发布虚假内容 情节严重者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连婉婷律师认为,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广告不得发布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经销商而言,如发布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处以罚款外,还可能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被受理广告审查申请等风险。

她表示,广告的生命力在于其真实性,因此,经销商在发布广告时,应确保广告的真实性,避免虚假宣传,做到既保护自己,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采写:奥一新闻记者 林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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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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