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少数民族人才选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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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花椒

摘要

明代为维持自己的统治,并推动少数民族的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少数民族教育方针,其中,对少数民族的人才进行选拔是其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明代对少数民族的选材虽是基于边境安定的考虑,但也为推动民族文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考察明代少数民族招录制度的演变过程,可以为进一步改进我国现行的高考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在我们国家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明代是一个集中的、多个民族相互交融、相互影响、相互影响的王朝。

明代政府为巩固皇权,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与文化发展,制定并推行了一套针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方针。

这一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我国的战略实施。

明代的“选才”方针,不仅是对民族区域进行管理与安定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也是一种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

明廷推行的选贤任能的方针,一方面是在维持明朝边境政权的基础上,另一方面也是在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特别是在促进边境地区的教育发展方面,发挥着巨大的功能。

问题的提出

明代是一个多元文化的大融合与大交往时期。

从历史资料看,明代初期,不仅是云南,四川,贵州,广西,湖广等边境民族,就连中原回族,以及北部的蒙古族,也是如此。

综观历史,我国以往封建王朝所实行的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政策,虽然对民族教育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全面推进其发展及提高文化教育水平的可能性极小。

因此,大多数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也很低,而且还存在着极其不平衡的现象。

根据资料记载,有些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发展还处于“刀耕火种”、“刻木结绳纪年”等未开化的时期,其民族教育水平也就不难想象了。

为了实现自己的统治,明廷对少数民族的教育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根据历史资料,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十分注重发展教育,并积极实施了“治理国家,首先要有教养,其次要有教养,最后要有教养。”

作为明廷民族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选材政策,以推行“王化”、“化夷为夷”为主要内容,旨在以儒家文化和外来人口为主体,以强化朝廷的统治,从客观的角度来看,选材政策对于推动民族文化和民族间的文化交流,提高民族地区的生产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历史记载,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说:“自从中国失去了赵宋的统治之后,北方的蛮夷就开始入侵了。散播胡人的风俗,使中原变得污秽不堪,华风更胜凡人。”

并着重指出,在此基础上,要采取以儒学为主的思想,实行以移徙为主的方针,以“教化大行”为“安边之道”。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在明代,民族文化与教育的发展,已经对社会的安定产生了很大的冲击。

所以,要确保国家的长期稳定,促进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就必须对其进行细致的研究,并加以解决。

因此,明代统治阶级在制订和执行民族选材、促进民族教育、维持其封建主义统治、逐渐达到“治国安边”这一政治目标方面,表现出了较为活跃的一面。

明代选贤任能的基本特征

明代对少数民族的择优录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特别是这种择优录取的社会思想、民族关系模式,对其择优录取的方式、内容以及最终的价值导向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明代,大多数的少数民族都生活在边境地区,在洪武和永乐时期,他们在统一边境的过程中,对历代的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民族政策进行了积极的传承和发展,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灵活应用,已经初步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政策体系。

明代在制订和执行少数民族的选材方针时,根据区域特征及民族间的关系模式,有针对性地采用了多种策略。

所以,从其内涵来看,给予少数民族以国子监的优待,以及为其参加科举考试的便利,都是明廷对其民族择贤方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招录和优待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政策

明廷在教育上,积极提倡各民族,尤其是各民族的孩子,进入国子监读书,实行优惠政策,以达到教育的目标。

史籍载:“洪武十七年六月,丙午,普定县民夫夫户,差其子谷龙与校尉之子阿黑子十六人,皆至太学宫,授以衣履。”自洪武21世纪初起,云南地区的“罗罗土官”就把他们的子女送到国子监深造。

根据资料记载,明廷征纳各民族学生到国子监读书的渠道主要有三条,分别是“优待”、“每年进贡”以及“择优进贡”。

特恩是得到了国王的特殊许可才能上学的,根据历史资料,在朱元璋的大力支持下,四川建昌卫土司特派出42名学生,以儿子为对象,到国子监进修,以提升他们的学历和文化水准。

对于各民族的岁贡,政府也给予了更多的优惠,特别是在边陲的州府,“每年都要向各大州府输送一名学子,以见中国之光,为天下之士。”

“选”是指除了每年的贡赋以外,由地方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向国子监举荐的优秀学生。在《明会典》中,明万历18年,永乐1年,以及18年,政府先后下令云南,广西,四川,贵州,湖广等地方,凡有优秀者,一律免礼,供其进贡。

朝廷还下了命令,如果有哪个部族的孩子,成绩不好,可以提供一些帮助,让他们可以不经过考试,直接送到国子监去读书。

根据资料记载,明代国子监除对当地官员子女进行教育教学外,还对其进行了特别的教育,并对其进行了专门的教育。

根据历史记载,他们不但向当地的官员子女“厚给禀,岁时赐布帛文绮、袭衣巾靴”⑤,还会给予他们探亲的路费,每逢节日还会有过节费。

尤其是在明代,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子女的入学权利,禁止冒名顶替。

根据历史记载,为保证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权利,防止并严厉惩处,明弘治十二年,明朝颁布法令:“凡在云南、广西一带,若有冒名顶替者,以捐税收买土著之事,经各衙门送交文书,以假身份应试者,一律发配出城门;

卖了贡品的人,将会被上面的人告知地方政府,追究他们的贪污行为。”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明代为了保护少数民族儿童的升学权利,防止并严厉打击盗用,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是可喜的。

(二)少数民族优待的科举应试政策

明代的“科举制”,在当时的少数民族中,毫无疑问地成为了一项重大的政策。明代实行的是“以德服人,以德服人”的政策,对汉族和其他民族的考生一视同仁,甚至对其他民族的考生,也给予了“优待”的待遇。

根据资料记载,从明初开始,广西、湖广地区就实行了乡试制度,并且实行了优先录取的办法。根据历史记载,在洪武年间,官府曾明文规定,广西应选25人,但到了后期,改成了“多有不足,少有不足,不限人数”。

自“南北榜”风波以来,清政府先后修改了科举考试的规则。

如宣德正统年间(1426-1449年)的科考制度,共分为南北三部(包括四川,广西,云南,贵州),每部所占的比重分别是南北部55%,南北部35%,南北部10%,南北部10%。

158可以看出,虽然高中阶段的招生比率很低,但由于四川,广西,云南,贵州等地的人口比率很低,而且文化和教育的发展程度也很低,所以,这个比率可以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几率。

在明代的科举考试中,虽然经历了多次的改革,但是,少数民族的入学人数却呈现出一种稳定增长的态势。

根据历史记载,除了洪熙年间的20人之外,每年的入学人数都在不断地增长,比如“正统二年”不设入学人数上限,“正统五年”只设入学人数30人,“景泰四年”则设入学人数25人,共计被入学人数55人。

根据资料记载,虽然云南、贵州两个省份举办的比较迟,但是在招生人数上始终给予一定的优惠,例如,嘉靖十四年的一条:“贵州二十五人,云南十四人。”嘉靖15年,又“增设贵州乡试五人”。

在明代,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子女入学,对其进行了严格的预防与打击。根据历史记载,在四川,广西,云南,所有州县,在土官府所在的地区,建立了学堂,都要经过考试,确认是土著,方可入学,不得再有其他地区的土人混进学堂。

启示和参考

从具体内容上,明代各阶段对少数民族的选材,在具体内容上存在着一些分歧,其主要目标是维持政权,实行“以和为贵”,这是明代对少数民族选材的基本原则。

在实行一系列的少数民族人才选拔政策的情况下,它能够较好地维持边境地区的稳定,并且能够有效地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提高其文化教育水平。

所以,在“和谐”视野下,对明代少数民族招录制度进行深入的探索与研究,对于我国新时期高校招录制度的发展与健全,有着重大的启发与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刘额尔敦吐.清朝少数民族招生考试政策研究[J].民族教育研究,2009,(4):117-120.

[2]刘额尔敦吐.清朝人才选拔的民族政策研究[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54-57.

[3]徐杰舜等.中国民族政策史鉴[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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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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