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违禁贸易的防治措施有哪些?成效如何?

宋廷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加强对边界的管理,设置了相关的管理机构和官吏,以期能对违禁贸易起到防范的作用。景德三年,年四月,宋廷在雄州设置了转运使、缘边安抚使、副使、都监等官员,负责监督雄州的榷场贸易。

并规定榷场内的贸易,必须在官方的监视下进行,由牙人负责沟通协调。为了保证榷场的安全,以备不测,还设置了巡防军检,且禁止商人携带武器进场,并限制在场时间。出入境需要事先申请凭证,由边防官司勘验后方可成行。且需要持有官给公据,才能与蕃人交易。景德三年,年九月,宋廷又在保州外长城口设置了巡检使,“各输共百人”,进行巡逻,“以边民多贵禁物及私贩北界马故也。”外商入境后也要接受巡检官员的再次搜检。

大中祥符八年十月,宋廷诏令河东安抚司“今后如有私过北界偷盗及和同收买鞍马孽畜物色等,如是己过关塞捉获,即于法决讫刺面,配淮南界本城……如未过关塞捉获及买者,北界衷私过来人鞍马孽畜物色等,即依法决放,更不配军。余依前后条诏施行。”元裕七年,年,诏“商贾许往外蕃,不得辄带书物送中国官。”

在防范的基础上,北宋还针对违禁贸易采取了惩办违法者、没收违禁物品、国家之间相互配合等多种打击手段。天禧二年十月,诏“河东沿边州军,自今民有私过北界,只是博来解斗,收买皮裘及诸般些小吃用物色,情理轻者,则依法决讫,刺面配五百里外州军本城收管。”皇裕三年又规定“自今通事、殿侍与契丹私相贸易,及漏泄机密事者,……以军法论。”关于没收违禁物品景德三年针对书籍发布的禁令“违者案罪,其书没官”。

宋辽两国在缉私问题上还相互配合,一方发现违反对方贸易法令的情况即告知对方,这也有助于对违禁贸易进行打击。如大中祥符五年,“边臣言北境移碟,‘商旅违大朝禁法,买卢甘石至琢州,已依法行遣’。”这是辽国发现了宋商违禁之事,并通知了宋廷。

为了杜绝边境的违禁贸易,宋廷由最初对进行违禁贸易的人员进行惩罚,没收违禁物品,到逐渐开始注意防范于未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违禁贸易的法令条文,加强边防沿线的管理,并对告密者予以一定物质奖励。如元褚六年的年的规定“将铜钱出中国界者,三路及余路,立徒流、编配、首从等法,及许人捕捉告赏钱,及知情停藏与官司不觉察之罪。即蕃人有犯,除河北路外,并奏裁。”这里既制定了徒流、编配、首从等惩戒措施对违禁者施以重刑,也设立了告赏钱,对配合朝廷工作的告密者予以奖励。

北宋的违禁贸易防治措施,针对不同时期和贩易的不同违禁品,其措施的内容和严厉程度也有所区别。对于关系恶化时期的违禁贸易,由于正处于交战前后或交战期间,出于政事和军事的需要,对违禁贸易的打击相对严厉。比如端拱年间,宋辽关系恶化,宋廷关闭了榷场,并下令禁止边境百姓与辽人贸易,“违者抵死”,“北界商旅辄入内地贩易,所在捕斩之。”

而在和平时期,为了维持和平的交往关系,对违禁贸易的惩办则相对较轻,对违禁进行贸易的商人往往也比较宽容。如大中祥符年间,有辽国商人违禁到稼州进行贸易,“为州民恐吓,即潜行厚赂而免”。宋廷得知后,不但没有对此商人进行惩罚,还下诏“缘边安抚使追取所赂,悉还北境。”,与前者“所在捕斩之”大相径庭。而违禁贸易中贩卖的违禁品不同,其严厉程度也不一样。对一些北宋需要的物品或是一般的生活用品,宋廷虽然也发布了一些禁令,但行法相对较轻,在现实操作中甚至流于空文。

北宋所占据的版图,大致包括我国中原、东部和南部地区,其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超过北方的辽和西北的西夏,但总体而言还是一种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形态。辽和西夏的相继崛起,占据了我国北部和西北部广裹的牧场,使得北宋无法大规模的发展畜牧业。虽然北宋朝廷提倡“家牧户畜”,但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家庭牧业的发展并不能改变牲畜与畜产品严重短缺的局面,以致曾一度出现“今天下马军,大率十人无一二有马”的形势。

辽立国于北方,其气候状况和生产结构与北宋王朝相比,有着明显的差异。占有大片草原的辽国,其畜牧业比较发达,牧养的牲畜种类齐全,其中以马的数量为最多。农业生产虽然有所发展,但由于自然环境的限制,其规模极为有限,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从中原迁居辽地的汉人和渤海遗民,农业范围也主要在燕云十六州一带和渤海故地。

北宋除畜牧业外的其它经济成分都较为发达,而辽与西夏除了畜牧业规模较为可观外,农业、手工业、商业都比较落后,双方经济存在着互补性,通过贸易交换来弥补经济结构的缺陷便成为发展的必然需要。

作为直接继承了中原地区高度发展的经济文化的北宋政权,在经济、文化上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因此在心理上也始终保持着一种优越感,将边境贸易视为对少数民族的恩宠。如嘉枯七年宋臣张宗道出使西夏,“迎者曰‘二国之欢,有如鱼水。’。迎者无以对”。但是由于北宋所处的特殊的地缘政事环境,对辽和西夏的军事行动屡屡受到挫败,不得不以财物作为笼络羁糜的方式,就帝国的颜面而言又实有不甘。

在这种经济上的优越感和政事上的不甘心相互影响下,宋廷逐渐形成了以边境贸易为政事交往工具的指导思想,和平时期,为了表示亲善笼络,宋廷便开放边境贸易发生敌对冲突之时,宋廷为了予以制裁,便禁绝沿边贸易。这一点在北宋对夏政策中更为明显。例如嘉裕初年,宋夏因争夺屈野河地区而发生冲突,宋臣庞籍便提议禁绝宋夏贸易,并指出“非绝其互市,则内侵不已。且闻出兀藏讹庞之谋,若互市不通,其国必归罪讹庞。年岁间,然后可与计议。”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北宋边境尤其是与西夏交界的榷场便时开时罢,严重影响了双方边境正常的贸易交往。如前所述,由于宋、辽、夏三国的经济结构存在互补性,需要通过贸易交换来补充国内物资。尤其是隋唐以来,中国经济联系较以前更为密切之时,政事上的对立却堵塞了南北之间正常的贸易渠道,自然要谋求它途予以补救,以适应隋唐以来南北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因此违禁贸易就充当了这个非常重要的角色。

同时,根据现代贸易理论,由于官府人为地限制了资源的自由流动,直接导致各国市场上同一物品的价格出现较大差异,产生了一个大的利益空间。从事国际贸易的经济主体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该利益,往往会尽量避开官府的监管进行交易,即从事违禁贸易,因此其结果反而更加促进了违禁贸易的兴盛。

尽管北宋为防止违禁贸易发布了一系列的禁令,施行了种种措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边境的执法人员责无旁贷,官员的稽查不力、纵容、腐烂,毫无疑问是违禁贸易一直长盛不衰的原因之一。正如北宋名臣司马光所分析“边民与西人交易,为日积久,习玩为常,一旦禁之,其事甚难。何则若以常法治之,则有司泥文,动循绳墨,追问证佐,逮捕传送之人,停匿之家,奏裁待报,动涉半年。

如此则徒使边民丽刑者众,狱秆盈溢,而私市终不能禁也。夫三尺之限,空车不能登,峭峻故也百初之山,重载险其上,陵夷故也。今必欲严禁边民与西人私市,须权时别立重法犯者必死无赦,本地分吏卒应巡逻者,不觉透漏,官员冲替,兵士降配仍许人告,捉获赏钱若干,当日内以官钱支给,更不以犯事人家财充。如此则沿边六路各行得一两人,则庶几可以耸动人耳目,令行禁止,人不敢犯矣。”

这里司马光准确地指出了打击边境违禁贸易所要注意的重要因素,即边境的执法人员。当执法人员能够严格执行相关禁令,将打击违禁贸易的政策落实到位,如上文所述河东经略使庞籍,能够令行禁止,毫不留情,则“一境凛然,无敢犯者”。而一些执法人员出于某种考虑放松对违禁贸易的管治,如《宋史》中提到的主持雄州榷场的李允则,发现有人在榷场内贩卖违禁物品眠玉带和妇女首饰时,认为这是“以我无用,易彼有用”,因此“纵而不治”。

还有一些官员迫于某些压力默许违禁贸易的发生,如司马光奏折中提到的施昌言所遣之使,由于惧怕西夏人进犯,所以对违禁贸易采取了默许的态度。还有一些执法人员甚至为了利益本身就从事违禁贸易,如前文所提到的那些“私贩榷场”、“私买军衣绢染彩”、“私市马”的知法犯法的官员。防治违禁贸易的举措在后面这些官员的执行下,结果只能是“法遂复坏”,违禁贸易继续畅行于北宋边境。

犯罪经济学认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一样,都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人们在进行某种活动的时候,会对预期的支出和收益进行权衡。当预期收益具有大于支出的可能性时,便会选择进行这项活动反之,则会放弃。犯罪分子之所以实施犯罪,是因为他在权衡了各种牟利方式的成本和收益之后,认为从事这种犯罪行为的预期收益会大于支出,从而做出了犯罪的选择。

对北宋时期进行违禁贸易活动者来说,其进行违禁贸易时的成本投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直接成本,即从事违禁贸易中产生的成本,包括贸易资金的投入、从事贸易的时间等直接用于违禁贸易的支出二是违禁行为的时间机会成本,从经济学角度看,当一个人把一部分时间用于从事违禁贸易,那么他进行合法贸易的时间就会减少,这里放弃了的可能通过合法贸易获得的收益,就是违禁的机会成本三是惩罚成本,即违禁人员被执法人员抓住并予以惩罚对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用算式可表示为违禁成本二直接成本时间机会成本惩罚成本。

而其中的惩罚成本是否会变成现实的违禁成本,还取决于朝廷打击违禁贸易活动的成功率。如果朝廷打击违禁贸易的成功率极高,接近,那么惩罚成本将全部成为现实的违禁成本,如果成功率极低,接近,那么惩罚成本将不会转化为现实违禁成本。由此上述算式可变化为违禁成本二直接成本时间机会成本惩罚成本成功率。

根据上述分类,我们可以就此来考察一下北宋时期边境违禁贸易所付出的成本,以期从中发现违禁贸易屡禁不止的原因。首先是直接成本,北宋时期在边境进行违禁贸易所要付出的直接成本与合法贸易相比往往要少很多,“公据”和税钱均可省却,一些沿边民户甚至连交通运费都可以省了,违禁者只需付出很少的代价便可得到极大的收益。

其次是时间机会成本,列为违禁品的往往都是市场上极为需要的、可以获得暴利的物品,因此在相同的时间内,交易违禁物品所获得收入将大大高于交易合法物品的收入,这样一减一加之后,即使牺牲了一些时间机会成本,也还是十分划算的。最后是惩罚成本,之前我们已经探讨了北宋朝廷对违禁贸易的防范与打击措施。

从中可以看到,和平时期或是交易物品有利于本国,朝廷对边境的违禁贸易便较为宽容,这时的惩罚成本极低即便是冲突时期或交易物品触犯了国家利益而予以严禁之时,还要考虑到边境官员的追捕能力和边境复杂的环境对打击违禁贸易的限制等因素,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司马光的分析如果治理边境违禁贸易严格按照国家日常发布的法令,“则有司泥文,动循绳墨,追问证佐,逮捕传送之人,停匿之家,奏裁待报,动涉半年’,这样只会使得“边民丽刑者众,狱狂盈溢,而私市终不能禁也”,而边境的违禁贸易能否禁止,“人存政举,此事全在边帅得人”。

由于宋廷的司法制度还不健全,打击违禁贸易能否成功,很多时候还要取决于边境官员的能力,其司法监督体制也不够完善,因此一旦边境官员也加入到违禁贸易行为中来,那么这里的惩罚成本便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了。而边境地区特有的复杂的地理环境,也给违禁贸易的防治工作带来了重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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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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