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能否要求丈夫支付医疗费?

古人言

“百世修来同船渡,千世修来共枕眠”

古人有言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夫妻之间

本应相互扶持

妻子在患病之时

能否要求丈夫支付医药费呢?

法院对此又该如何审理呢?

近日,长清法院审结一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扶养费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与邓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有时会产生矛盾。2021年6月,王某与邓某再次发生争吵后,邓某离家外出居住至今。邓某在离家后,于2021年10月因病在长清区中医院住院治疗,11月出院后当即转入山东省省立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2月出院,两次住院支付住院医疗费13000元,另在长清区中医医院及药店支付医药费3500元。


在邓某住院期间,王某曾在医院陪护,并支付医疗费2000元。邓某因无固定收入,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其医疗费10000元、扶养费每月1200元,并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本案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费纠纷,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多,在此期间邓某患病,为治疗疾病支出了大量的医疗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对邓某应尽一定的扶养义务。考虑到邓某支出的医疗数额及双方的关系现状,本院认定王某应向邓某支付医疗费7000元,但对于其要求每月支付扶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某与邓某现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双方的财产及债务,不宜在本案中予以分割,对邓某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无论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和睦,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相互之间应当互相扶持、相互照顾,共同面对生活的困难与挫折。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夫妻不仅仅是一种称谓,更是一种责任义务。本案中,法院通过判决确定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仅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更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发扬。


文 济南生活频道《现在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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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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