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向隋唐学秦制很努力,但为何从头到尾都只是虚有其表|文史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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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学秦制虚有其表

日本曾经是个很仰慕中华的国家,这点是常识。

比如初代的邪马台王卑弥呼,得到曹家的封号“亲魏倭王”,欢天喜地,隔三差五过来朝贡。比如大化改新,就非常积极引进律令,像《飞鸟净御原令》,顺带把编户制和国郡里的行政制度引入了日本,之后为了征税、掌控基层的土地,又颁布了《大宝律令》,再次引入了租庸调,然后是《养老律令》,干脆把中原王朝行政机构的规定、刑法,也一起引进。

FGO的卑弥呼凑合一下

其实这些律令的执行效果,可想而知,引进人相当不满意。像编户民制度,日本当时根本组织不起足够的人手进行户籍的精细编制,更罔论管理了。于是乎,原本可以在中原王朝轻易完成的一年一编甚至一年数编的工作,在日本往往要三年一编,甚至更久。编户尚如此困难,征发的难度自然也较原版更加大。


耗费这么大成本,去完成难度这么大的工作,有必要吗?


对日本王权来说,有必要,哪怕不能全套复制原版。编户民、均田制、租庸调和刑律,这套制度意味着先进的统治术,与之匹配,是不论魏晋乃至唐宋,日本人对中国王朝册封名号的追求,因为名号意味着对权威的承认。

南朝刘宋偏安江南,倭五王也坚持接受安东将军的封号,其实安东将军比之刘宋对新罗、百济的封号更低,无他,建立在诸氏族共主联盟基础上的大和王权,可以依靠名号来号令日本列岛京畿九州、乃至朝鲜半岛任那伽耶一带,相互有文化和血统渊源的豪族们。

到这里,我们可以下一个简单的结论,在最慕华的飞鸟和奈良时代,日本甚至很难称为一个成熟的国家,对于早期国家来说,祭礼仪式、名号带来意识形态上的尊崇,结合先进统治术,是迅速提高王权权威的捷径。


然而,发展路径的结果,又是与起步的基础息息相关的。


既然大和王权建立在诸氏族承认之上,而本身又缺乏足够力量插手各地,结果就是权威和实际力量出现了分离,引入制度越规范,反而越有利于地方力量的合法性确认,天皇们开始发现,无论是将部民制归入朝廷变成公地公民制,还是朝廷委派专员统治地方,用来取代豪族的国造制和伴造制,新的制度都动摇不了日本社会已经成型的力量结构。

大和王权可以铲除某个地方豪族,但是新到位的地方统治者,往往还是豪族,国造、伴造和伴,自己就是部民首领或者豪族,乃至王权本身,由朝廷下派去统治地方的贵族,往往也是被王权承认的豪族。与其说新制度实现了集权,不如说原来体制外的人都得到了权力的承认。



二、日式编户齐民体制的崩溃

人口增长促进着社会对权力结构的变革作用。


原有的班田制下,农民本人死去,土地就要没收,重新由朝廷分配,而班田赋税又非常沉重,就出现了大量农民的逃亡,日本史上称为“浮浪人”。这样一来,朝廷有其地而乏其人,而民间则有其人而失其地。

为了解决收入问题,朝廷利用权门,招揽这些浮浪人到还没有名主(意味着朝廷无力收回)的土地耕作,还制定了《三世一身法》,允许农民三代以内都可以持有新开发的田地。土地持有时间一下子从一代扩展到三代,虽然新开垦的土地,还要被天皇进行班田,但是这样一来,戴着镣铐跳舞的空间就大了。


当时垦田需要各地的行政机构国司来许可,为了解决官家有地无人和民间有人无地的问题,基层的权力触角很容易就跟社会力量出现合流。

拥有许可权的国司意识到,在缺乏管理力量的情况下,土地私有化,自己抽取提成,是更有利于提高征税效率的,于是,旧的公地律令在合法的情况下,来了个大转弯,转变成《垦田永年私财法》,律令制直接为私有化背书。日本迎来了庄园的时代。


日本社会之复杂,仅仅用国司贵族和庄园制,是远远不能反映的。


天平胜保到神护景云年间,中央派去管理的庄司贵族,由于不谙当地情况,自己本身带过去管理的人力也不够大量,为了提高业绩,开始大量委任地方豪族豪农,这些人被称为“庄长”,获得了庄园经营的实际支配权。

庄园一旦出现,意味着土地经济拉着地方力量朝着独立于既往集权的路径狂奔,先是“不输”,国司为了加大对庄园的控制,反而允许一些庄园向朝廷免租的特权;然后是“不入”,既然不需要向朝廷输租,那庄司派遣检田吏进入勘定土地收入也就没必要了。

庄长的支配权是随着经济实力增长的,而实力增长后,围绕自己繁衍权力分支就很重要。于是,庄园里的豪族们或者将土地施舍给低一级的社会力量,或者寻求依附于更高级的力量,对土地拥有直接开发经营权力的,是领家,而他们名义上又归属于更高级的本家,这就是所谓的寄进庄园制。

播磨国海老名氏开发的土地,就寄进于东寺,通过寄进制,曾经作为王权重要辅助力量的寺社,也纷纷出现了自走倾向。


朝廷对此当然是不甘心的。朝廷的做法,依然是律令制,不断发布庄园整理令。发布方换汤不换药,结果自然也是换汤不换药。庄园整理令的目的,本来是为了限制新的庄园继续蚕食朝廷公田,比如禁止用贫瘠之地交易肥沃公田,比如禁止将新垦田地转化为庄园。结果,使庄园发展的轨道更顺畅,使交易更公平,使有力庄园打压弱小庄园,避免了被中央以掺沙子的方式干预。


这样的庄园继续扩大,一些农民通过积累余财,得到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帮助庄园主和劳动力进行中介工作,也得到了一部分土地的支配权,称为田堵。

田堵本来是不允许对土地进行冠名的,随着班田制的瓦解,国衙、国司为了保证收入,征税对象从土地改为针对土地所有者个人。于是律令规定,拥有支配权进行收税者,需要冠名土地,得到冠名权的田堵,就成为了名主。

这时候,本来作为集权工具的律令制,在复杂社会力量的动力下,反而因为其条文内蕴含的高级性,从而制衡低级土地持有人将权力一元化。


围绕冠名权进行斗争和联合,是武士形成的基础,也是镰仓幕府御家人的基础。


三、新型统治秩序:幕府与御家人

大泉洋饰演的源赖朝
第一眼总觉得有点威严不足

所谓御家人,就是以源赖朝和支持他的北条一族,以关东为根据地,对内宣以主从关系,聚集起来的武士团。

源赖朝为河内源氏后代,在平安院政时期,为相对低的贵族一脉。源赖朝的先祖源赖义在十二年战争时平定奥州之乱,从畿内出发,招揽了大量当地人进入自己帐下,出生在尾张国的源赖朝同样因为作乱被流放伊豆,也经历过筚路蓝缕,但是一经进入关东,如蛟龙入海,猛虎下山,再次拉拢起一大群有力的支持者。

关东作为新近被大和民族征服的土地,呈现出来的地域特色被来自下层贵族的源氏结合起来,形成了御家人。

首先是草根性和随之而来的亲民性。河内源氏虽为天皇贵胄,但是地位不高,而且以客将身份入关东,缺乏口含天宪的权威,而作为其部下的武士团,有奥州藤原氏以前的属民,也有平氏的属民,这些人来源的多样性,也加大了御家人的草根程度,意味着必须跟更低级的土地持有者和农民,展开比朝廷更大的合作。

如此,由御家人体制发展出来的地头,性质上也是管理庄园,比起原来庄园管理“本所”,必须更尊重当地人的利益,很多地方的庄园,就需要由公武双方联合管理。整部庄园史,简单来说,就是在庄园制蚕食班田制的基础上,代表御家人利益的地头,继续蚕食庄园的结果。

然后是幕府对御家人的权威性。

平安时代延续下来的权门格局,按比较大的板块划分,分为代表原来朝廷的公家,代表武士利益的武家,还有寺社。权门意味着对土地支配的归属,在公武并立的中世初期,寺社通过积蓄财产、与贵族合作得到经济自立,本来应该支持朝廷、为天皇合法性代言的寺社,由于佛教持续东传、地方上出现多种寄进关系,原有的宗教体系也开始出现分立,从而变成了权门中的第三者。这是在外部减少武家土地制度扩张的阻力。

原来幕府仅仅是作为天皇制度下,管理关东地方和御家人内部,模仿权门建立的政所,而以朝廷的一部分而出现,处理军事和司法事务。幕府对御家人既有类似于公家权门,程序上的威严,也有出自源赖朝和北条氏的威望,对各地守护和地头天然的号召力,再加上御家人身上也有“客将”特质而不能完全在地,所以理论上也需要借重幕府分封的权威,来保证自己的在地利益。

这是武家内部,由于凭借力量划分出来的实力格局和对在地人的亲和性,具备公家所缺失的“自然性”权威,以此在内部得到公家不能构建出来的对下权威。

这种对下权威,就不能以滥用权力为手段,而要兼顾公平,有力者居之,是最原始的公平。我们可以看到的是,镰仓幕府的中央机构,除了处理政务的政所,就是进行裁决的问注所,还有后来为了加大御家人话语权、加大裁决公平性而设立的评定众。

发达的自治体系和复杂的力量,法律就是权力,权力就是法律,镰仓幕府进行统治,进行权力的扩张,经常是一次又一次公武纠纷和武家纠纷的裁决。

在中世的自治体系下,有句话就很流行,“狱前有死人,无人起诉不追究”。长时间垄断权力的缺失,使地方上的法治充满自力救济的色彩,而当镰仓和室町幕府统一公权力之后,又决不能垄断起来,同样需要寻求地方法律的协调。

镰仓幕府初期,处理利益纠纷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地头御家人之间的纠纷,双方在将军面前进行口头辩论,称为“御前对决”;二是本所和地头御家人的利益纠纷,幕府单方面接受原告诉状,不经过审问和被告方辩护,只需要追究地头的行为是否作为事实,就可以作出判决,称为单方判决,以此突出尊卑秩序。

承久之乱以后,公家力量进一步下降,原本地位与武家持平的本所也跟着下降,土地朝着更有利于御家人的方向发展。贞永元年,幕府颁布了《御成败式目》。

跟某种极其粗糙的印象流解释不同,日本武家法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习惯法。作为武家的第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成文法,《御成败式目》最初是以公家的《法曹至要抄》为基础,甚至连编纂官都是公家的法曹,其目的就是在以北条泰时和评定众的起誓为背书,将武士御家人拉入公家相对成熟的法制秩序下,以更有利于北条氏的掌握。

因此,最初的武家法,实际上是律令法的延伸。《吾妻镜》就将律令称为海内龟镜,而《御成败式目》则是关东鸿宝,两者相辅相成。这样一来,出现了实际力量和法制秩序的相向而行,实际力量更强的武家向西扩张自己的地盘,而为了约束手下这些武士,法律则由西向东延伸。


北条泰时才是镰仓幕府的实际定制人


四、武家法对冲秦法

在过去,裁决的效用往往不取决于幕府体制本身,而是源赖朝个人对御家人的威信,《御成败式目》颁布以后,北条氏执权以御家人中的有力者组成评定众,绕开将军实行合议制度,体现御家人利益的裁决形式开始大规模推广起来,把更多的御家人拉入武家法的裁决体制内。

本所的纠纷中往往作为被告的御家人,得到越来越多对决的机会,因而本所败诉的次数也越来越多。这种变化意味着武家制度由镰仓幕府内部向外进行扩张,对其他权门,在过去,只有同样服从于幕府权威下的御家人之间,才存在对决机会,而现在,本所、乃至国司,也要开始接受这种相对公平的裁决程序。
公平,除了遵循最原始的力量法则以为,还有更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御家人的价值。

《御成败式目》的法例基本是以武家利益为出发点制定的,御家人是镰仓幕府得以存在的根基,对于幕府来说,御家人不仅是有生力量,某种意义上,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所以一定要尽量保证每个御家人势力的存续。

日本封建制的根基,无不是强力保存封建权力的触角,不仅御家人内部的裁决需要公正,上级对下级也不能存在过多的剥夺,而削弱御家人这个集团的力量。

我们可以从一些式目的条例去了解镰仓幕府如何保护御家人利益的。
“规定守护的工作是决定大番役,调查谋反人、杀人事件,逮捕罪犯,除此之外不能做其他的事情。如果违反这一规定的守护被国司或领家起诉,或者被地头和庶民发现其违法行为,就将其辞退,任命合适的人担任守护”。

“如果有严重的犯罪,必须在仔细调查的基础上向幕府报告结果,并遵从幕府的指示。不能因为疏忽而擅自将从罪人手中没收的财产据为己有,违者将被解职。即使是重刑犯,也不能没收其妻子居住的房屋和家具。共犯的情况下,如果财产不存在应该没收的情况,可以不追究”。


“幕府不介入国衙、庄园的本所或者神社、寺庙引发的审判。如果没有本所的推荐信,幕府就不会提起庄园和寺社的诉讼”。


“以赖朝公为首的源家三代将军时期,以及二位殿北条政子)时期授予御家人的领地,即使被本所等部门起诉,权利也不会被剥夺”。

“就像赖朝公约定的那样,御家人支配了20年的土地,没有必要归还给原来的领主(※贵族和寺社等)。但是,实际上并没有支配,却谎称支配的人即使持有证明书,也不适用那个安排”。

“代官犯了罪,被任命的主人只要向幕府报告,主人就会被判无罪。但是,如果主人包庇代官而怠于报告的话,主人的领地将被没收,代官将被关进监狱”。


“承久之乱后被没收领地的领主中,后来被证明不是谋反者的领地将被返还。已经被纳入返还领地的新领主将被替换的领地给予。因为他们都是在合战中立下战功的人”。

也有一些承认女性权利的条例,比如“御家人在决定继承之前死亡的话,剩下的财产要根据工作和能力分配给妻子。” “禁止在道路上绑架女性。如果这样做的话,御家人会被停职100天,郎从以下的一般武士按照赖朝公的先例剪掉一侧的头发。如果是僧侣,则根据当时的情况决定惩罚。”

避免上权越界侵犯下权,保护下级产权的很多。

毫无理由地掠夺他人的领地并收取年贡或财产,这是违法的行为,应立即返还年贡。而且,行者的领地将被没收。没有领地者为远流。不承认错发的土地证。个证明书必须迅速销毁。

“即使领地内的农民逃亡,也不能逮捕他们的妻子和财产。有未纳的年贡时,只让其缴纳不足的部分。另外,剩下的家人住在哪里是他们的自由。”“即使输了官司,如果是偏旁的判决,提出不属实的事情向法官提出不服,就没收三分之一的领地。没有那个领地的情况下流放。但是,做出偏向判决的法官必须辞职,不能再被任命为法官。

有划分公武权界,避免武家地头向本所过度扩张的,“幕府不介入国衙、庄园的本所或者神社、寺庙引发的审判。如果没有本所的推荐信,幕府就不会提起庄园和寺社的诉讼”。

有保护到朝廷体制本身的,“征税是新任国司的工作,但此时不能抢夺前任国司的私人物品、牛马、家臣,也不能让他们出丑。”

当然划分权界,有时候是为了兼并有序。“即使没有实际支配的领地,也要将进贡给有势力的人进行实际支配的人驱逐出境,接收的人命令修理寺院和神社。另外,禁止未经本所同意将领地捐赠给贵族或寺院神社。违背这一规定的名主将夺去名主之职置于地头手下。没有地头的地方归本所管辖。”这一条下,表面上本所还是被保证不受侵犯的,但是地头背后得到的更多,而且也防止了本所和寺社、贵族合流。

这样一套法令,虽然是从律令法脱胎而来,实质上已大异其趣。诸如非法占有20年后可以自动获得土地,是对既得利益的承认,而像出于各种原因,减免受罚者家属土地的剥夺,已经超出保护御家人的意义,扩展到农民,这里有隐含着对传统的维护。因此,日本武士法从诞生之初就尊重传统,尊重习惯,是刻在骨子里的。


五、强大的社会不容秦制爱好者跳梁

不过,还是不能简单将其定义为习惯法,或者类似于英国的不成文法。因为无论是对旧俗的尊重,还是对既有条文的尊重,本质上还是幕府权力意志的框架下实现的。幕府中央权威对于土地裁决的干预不仅是完全的,而且也体现出一定的随意性。

随意性反映在裁决的效用往往不取决于幕府体制本身,而是源赖朝个人对御家人的威信。承久之乱以后,变成了北条氏执权,缺乏源家威信的北条得宗家,采取更加制度化,扩大体制容量的方式来实现权威。

日本历史的分水岭《御成败式目》

但是,我们不能假设执权者是永远善良的,以凡人之姿担任哲人王更是荒谬的。镰仓幕府虽然一直通过亲近在地势力、司法公正、同时积极扩大御家人体制的容量,走在历史发展的正路上,北条家却并不认为自己继续顺应这个发展,他们所做的很多。

其实只是维护自己的统治,幕府裁决从御家人内部的土地纠纷,扩展到外部的寺社乃至公家领,固然有武家体制更合理的成分,但是掌控裁决权的北条家族,本来就有想将权力一元化的欲望。乃至于有些后来者,将北条氏所不能完全掌握的御家人及其制度,仅仅视为自己的所有物。

镰仓后期,幕府废除了引付制度,重事直断听,细事由问注所处置。因为引付意味着越过御家人体制,向其他权门提出诉讼。越诉制度危及了北条家履行权威的直断听

于是。幕府发布了对直断越诉的禁令,御家人以“道理”裁决,本来就灌注了强烈的意识形态标准,如果这些意识为公域所认可的道德加持,尚且能为大多数人接受,而显得公正,而后期的北条氏公域私用,道德裁决逐渐变成了权力意志,无疑跟武家法的缺陷有关。

当然,公域的道德认同强化到一定程度,就形成了路径,注定以后的日本武士,包括近代官僚,都必须尊重合议,他们只能在这条路径的扩张下继续走下去。

连评定众也架空了的北条氏自然也没有好结局,关东到关西,体制外的公家、恶党、寺社,到体制内的御家人,包括深为北条氏倚重的足利家,都纷纷起兵,可能连完成倒幕的后醍醐天皇本人都不知道,倒幕之所以这么成功,乃是北条氏失德,反对者众多的原因,他只不过是搭了个便车。

他本人是没有这种自知之明的,他接受的教育也不允许他这样想,至于他有多能折腾,就是建武新政的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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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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