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规律对唐朝两税法税收货币化的影响

【在阅读此文前,诚邀您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与分享,又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

一、唐代中期的钱荒问题及原因

“钱荒”现象是唐朝社会尤其是中唐以后比较突出的一个经济问题。所谓“钱荒”,是指市场上流通的钱币(主要是铜钱)急剧短缺,从而引发物价偏低的情形,时人称之为“钱重物轻”或“货轻钱重”。

用现在的语言来说,“钱荒”或者说“钱重物轻”,就是货币(铜钱)的购买力强,而实物的售价过低。

方宝璋先生指出:“对于钱荒,尽管时人与今人说法各异,但其共同之处在于都认为其是因为流通中货币相对不足而引起的一种货币危机现象。”

唐代中后期的“钱荒”现象不仅是重要的货币问题,它又和社会经济、民生等问题紧密联系起来,其结合点正是两税法,而这些问题又反过来对两税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因而有学者指出:“在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的封建社会里,……货币据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能,对封建时代政治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产生着重大的影响。

货币币值的规定、维持或波动的变化,都会影响到封建的财政收支,以及政权的稳固。

我们认为,唐代“钱荒”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中国古代社会,金属货币(主要是铜币)是最主要的流通手段,货币的供应量受制于金属币材的供给和的铸造数量。同时,铸币的大量藏,铸币被销毁为铜器、铜像等器材,以及铸币的外流等问题,也缩减了流通中的货币数量。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货币的需求量就越大,就越容易产生货币需求量与货币供应量之间的矛盾,产生所谓的“钱荒”。下面我们谈一下唐代钱荒现象和钱重物轻等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国家铸币数量的不足

唐王朝铸币的不足,除有当时的社会生产力落后,产能紧缺以及原材料的匿乏等客观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国家的铸币成本太高,国家财政得不偿失。

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有唐一代,商品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促使商品流通领域的扩大,商业贸易的进一步繁荣,客观上对货币的流通量提高了要求。

因此,唐朝社会货币流通量的不断增长,决定了货币的需求量是相当大的。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公私交往需要更多的货币流通量,而唐代官府铸造的货币又不能满足流通的需要,因而形成了通货紧缩和“钱重物轻”的现象。

此外,唐王朝与周边政权和海外贸易交流的广泛进行,都加速了货帀的流通甚至是外流,客观上引发流通中货币的不足。唐朝有时甚至限制铜钱的流经区域,比如明确要求“禁钱不过岭南”气“路谷、散关禁行人以一钱出”。

货币的流通不畅

铸币(官币)是社会所需货币的来源,也是维持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财政工具。然而,封建国家投放到社会上的货币又有相当部分落入官僚、地主、商人的储藏之中,或者被收藏为器具,导致流通中的货币量不足。

唐代人对铸币的收藏即属于其中的“藏功能”,使得货币退出了流通领域,作为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被保存起来。对此,经典作家曾指出:“如果:藏货币不是经常渴望流通,他就仅仅是无用的金属,……它将变成流通的灰悔,流通的残澄。”尽管唐中央曾多次下发诏令,严禁存铜钱,但是鞭长莫及’收效甚微。

二、钱重物轻下两税法的纳税负担加重

史书记载,从德宗贞元年间、宪宗元和年间(幵始,民户折算、交纳的两税实际物品量不断上涨。两税法立法之初,当时的经济状况不是“钱重物轻”而是“钱轻物重”。

建中初年时,一批绢大约可以折合铜钱三千二三百文。

不可否认,在两税法初定时,由于“钱轻物重”,从税额(以钱定税)的角度来看,有照顾、保护纳税民户的考虑

即税法的设置,较为充分地结合了国家、民户的利益关系,两税法的征收方法仍然没有与时俱进。

这不得不说是两税法税制的一个重要弊病—即税收定额下税制的变化不能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随之变化,因而产生了随即而来的一些弊端。

这一弊政的直接后果是,民户以钱来衡量为标的准则的实物数量呈不断上涨的趋势;弊端的间接后果是,民户由于不堪,进而背井离乡,成为不受封建控制、逃脱两税负担的逃税户,这些人开始从事商贾的活动。

两税法施行以后,因为税法的特点和要求的原因,迫使农民在市场上售出一部分农产品(很大程度上是生活必需品),折换成户税钱所需要的缴纳的铜钱。

唐廷两税钱的征收与农业生产的时节性是密切相连的。杨炎在两税法的改革纲领中称:“夏不过,秋不过,各育不便者正之。”就是规定了两税的完纳期限,夏税不过六月,秋税不过十一月。

如所周知,农业的生产和收获都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和时效性,而税收法律性的规定(代表了封建国家的法律性和强制性),二者难免会出现不一致或不协调的可能性。

为此,纳税民户为了在纳税这样难免会出现两个方面的问题:当赋税的征收底线早于生产的时间,民户可能急于出手家中现有的东西。

反之,收获季节之后的纳税户,为及时获取钱币,往往急需出售甚至是抛售农产品,从而造成产品的积压,以及市场中对流通货币的需求大幅增加。

这两个问题,具有共通的作用和影响,就是民户所出售的产品,除了本身的价值之外,还会受到现实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一些,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民户,将再次遭受市场的敲诈。农民的产品进入市场以后,就与商人产生了不可分割的联系。

如上所述,中唐实行两税法之后,以铜钱作为征税和征税的标的物,而货币的供应量不足,造成了流通中货币紧缩的现象“钱重物轻”,这一缺陷随即带来的后果是怀有大量金钱的富豪、贵族趁机牟利,而广大的底层民户为适应这种税制的要求则不得不收到损害。

两税法扩大了纳税户的范围,表现之一就是对流动性不强的农民(正常情况下)和流动性较强的商人(正常情况下)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

由于两税法规定了户税的部分缴纳现钱,为筹集铜线,这就要求纳税民户出售其加重拥有的物品,换取需要的铜钱,富商大贾趁机从中牟利“积钱以逐轻重”,使得“农人日困,末业日增”。

三、钱重物轻下两税法纳税户负担加重的税制原因

钱重物轻(或称“钱荒”)形势下,两税法纳税户负担加重的问题本质上源于两税法的“双轨制”,即两税钱物的计算和征纳方式为“定税之数,皆计绪钱

纳税之时,多配绫绳”气但是,由于续绢的价格(包括其他农作物的价格)不断下降,在税收标的额名义相同的情况下,其实际征纳的倍数增加不少。

两税法“以钱定税”的制度规定,虽然不是引发钱荒、继而引起钱重物轻的最直接的原因,但是,客观上导致这一局面的进一步严峻,从实际的施行效果上来看则又扩大了这一局面的危害性。

从两税法的征税原则上来讲“定税之初,皆计缗钱;征税之时,征收货币”,就是说两税法中的税钱部分在制定税额标准时以铜钱作为“标杆”和“评价(计算)体系”,由于封建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充分性以及流通中货币的不充分等问题,在实际征收的时候则往往大多折成实物来征收。

紧接着,“所业非所征,所征非所业”的问题就随之产生了。这一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随即带来了相关的折纳问题:估法和价格。

而唐前期的租庸调制则不存在这一问题。应当看到,唐前期租庸调制与唐后期两税法下都存在“折纳”情况,但是这两种“折纳”所反映的问题是不尽相同的。

两税法中,户税以钱定税、用钱衡量,客观上加剧了钱重物轻的局面,进而致使百姓深受其苦。因而,自唐德宗朝开始,一些著名的官员就开始积极探讨改革此敝,尽量减轻百姓折纳之困顿,在具体的方法上,他们力求改变(取消)百姓纳钱的方法,改为用当地所产的实物和急需之物品来抵交赋税。

从施行效果来看,中晚唐时期,面对严重的“钱重物轻”的社会形势,尽管唐率下诏令限制民户(主要是社会上层)大肆藏铜钱,唐宪宗时甚至规定了数量的限制,但是效果似乎并不明显,也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这就说明,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的控制力,其实施效果有些时候不宜过高地断定。明代人王折在《续文献通考》中有评论说:“唐德宗作两税以钱代输,明英宗折金银花而从银充赋,皆古今农政中更制之大端也。”

唐德宗时杨炎推行的两税法改革,毫无疑问,是把中国赋税制度的货币化程度大大地推进了一步,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是这一意义应当客观地看待,不能无限地予以赞美。

因为在商品经济不甚发达的情况下,两税法实行以钱(铜)为价值标准的货币化赋税形式,加重了钱荒的局势:赋税的货币化需要大量的流通中的货币,而实际流通中的货币量又远远不足,并进入恶性循环。“钱荒”进一步加重,民户纳税负担成倍增加。

四、唐代估法的运作及其弊端估法

与两税法的实施状况密不可分,所谓“估”就是用“铜钱”来表示“编帛”的价值,这是用“绢帛”去衡量其他物品交换价值的价值基础。铜钱与绢帛等物品的比值关系并非固定不变,随着不同的社会形势下而发生不断地变动,因而必须用“估”的方法来判断它的价值比例。

于这些“估”法有不同的称呼,归结起来可以简单地称之为“虚估”和“实估”之分。也有学者指出,“虚估”、“实估”等比例关系被用作控制市场、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也由此产生了诸如两税折纳、盐铁记帐、和乘、和雇等诸多财政问题,引起了晚唐财政及价格上的混乱。

唐代估法权力的下放和运作

两税法时期,史书上对有关“物估”的称呼很多,比如中估、元估、虚估、时估、实估等。简要说来,只有“虚估”与“实估”两种。上面提到的中估、元估等都属于“虚估”;而时估是当时当地的价格,它属于“实估”。

一般认为,“实估”由地方自行而定,以地方时价之低价为准,定价不合理;而“虚估”为唐中央尚书省制定,是类似于“保护价”的高于时价的价格,较为合理。

中晚唐估法弊端下的纳税户负担加重

唐代后期的折纳,以两税钱折纳为实物较为常见和普遍,两税斛斗的折纳虽然也有存在但是极个别和少见的情况。

陆贽的评论首先指出了两税法的评价体系的弊端,由此在实际的执行和操作时又带来了“每岁色目颇殊”的两个问题:从同比来讲,由于税额(钱)一定的情况下,各地区每年的缴纳实物量随物价的变化而变动,每年各不相同。

从定基比来讲,假如以大历十四年或者建中元年为基数的话,从唐后期来看,由于钱重物轻局势的持续,几十年过后民户所纳实物已经增加了数倍。

这种由于赋税制度的变革(赋税制度的规定性)导致的物价变动的史实,在其后的历史中也不鲜见。

五、总结

这反映了,两税法及后代因之而改的赋税制度,虽然从历史的大趋势上来讲,有利于商品经济,符合了货币流通的发展趋势,但仅从其实施的效果而言,无疑是加重了时人的额外负担。

由于中央集权的削弱,地方割据势力的增强,地方分得了中央一部分配税和征税的权力;而正是由于同样的原因,使得中央无力监督和约束地方不正当地行使这些权力其结果是造成了广大农民不得不承受更为沉重的负担。这也是两税法实施中的重大弊端

唐中后期,中央无力控制地方利用估法上的差异—“以实估敛于人,虚估闻于上”—借以私肥的行为。

在地方长吏明“虚估”暗“实估”的折纳方式下,受害的则是广大农民。农民在以实物折纳两税时,负担大大加重了。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25

标签:税法   铸币   赋税   商品经济   铜钱   重物   弊端   唐代   唐朝   实物   税收   货币   经济规律   商品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