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锐评丨家务补偿:全职妈妈的权益保障方式

特约评论员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陈晓静

全职妈妈,是指原来有工作的女性在怀孕后到孩子出生的时间内辞掉工作,这类女性为了照顾自己的子女成长,长年经营家庭,不参加社会活动或没有工作。《2019年度中国家庭孕育方式白皮书》显示,中国年轻父母全职在家的占比58.6%,其中有八成以上为95后年轻妈妈。而且越是三、四线城市,占比越多。她们一年365天无休,一天24小时待机,她们身兼数职,除了是母亲,还是保姆、清洁工、育儿嫂、会计、家庭教师、厨师……这就是全职妈妈。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生育政策的改变,尤其是全面放开三胎政策后,全职妈妈早就已经不是什么新鲜名词,因为生育孩子或孩子太小需要照顾而主动辞去工作、专职在家带孩子的妈妈大有人在。她们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料理家务,同样值得尊重。但是同样随之而来的是离婚诉讼也有所上升,而在离婚诉讼中如何保护全职妈妈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

我国法律界对于这个问题认识得比较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出台的《婚姻法》中就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一制度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分别制,但现实生活中大多夫妻采用夫妻财产共有制度,因此多年以来,这条规定缺乏操作性,法律条文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并未能真正得到落实。2021年我国施行《民法典》,就此问题删除了《婚姻法》中关于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这一前提条件,明确指出只要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使得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受限于有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也更有利于树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

近日,江苏省镇江扬中法院适用《民法典》该规定,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全职太太最终获200万元经济补偿,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王某与陈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当初大家说好了是家庭分工,王某作为专职在家抚育儿女,丈夫专心经营公司,一个主内一个主外,共同构建美好的婚姻生活。二十多年过去了,丈夫事业有成,双方却面临离婚诉讼。而王某却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居家多年已与社会脱节。经法院调解,在正常财产分割之外,陈某自愿补偿王某200万元作为家务补偿。这起案件诠释了养儿育女、照顾老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任何一方都不该被轻视,如果一方在家务劳动上付出更多,另一方当然应该承认其劳动的价值,同时也肯定了全职妈妈对于家务补偿的诉求既合理又合法,理应得到支持。

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在大量的离婚诉讼中,全职妈妈的大都面临没钱、没证据的难题。有的明明知道家有财产千万,自己却身无分文,更有甚者连打官司的费用都要透支信用卡、借钱。全职妈妈在分割财产上往往处于弱势,因为她们在家庭中不具有经济主导权,对家庭财产不了解、不掌控。尤其是在对方有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时,全职妈妈会处于相当被动的状态。因此,要真正平等合法保护全职妈妈的合法权益,解决这些问题,仅依靠法律是远远不够的。首先,全社会要从思想上修正社会对男女价值的“双标”的观念。同样是养家赚钱,但在以往的价值观念中,男性是家里的顶梁柱,女性的价值就是在家里带娃、伺候老人等。现在时代变迁,男女同工同酬已经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因此要在全社会宣扬男女平等观念。其次,全职妈妈也应加强增加法律意识,在居家期间可以做好财产公证,日常也应积极参与家庭财产管理,一旦产生纠纷,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总之,一个温暖幸福的家,并不是任何一方的坐享其成,也不是另一方的埋头付出,而是要夫妻两人共同努力与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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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2

标签:家务   妈妈   民法典   家庭财产   婚姻法   法治   子女   财产   夫妻   方式   社会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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