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识:赠品要是出了问题,消费者可以索要赔偿吗

现如今,在很多大型商场我们都可以看到诸多活动,促销赠品就是其中之一。促销赠品也可称为附送赠品,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可以免费获得额外的赠送,当然需要达到一定的条件。

在很多场合附送赠品都是广泛使用的营销手段,可以解决很多营销低迷的问题,与此同时,附送的商品也可以吸引消费者成为新的客户,有百利而无一害。

然而,附赠商品虽然可以鼓励新老顾客的购买,达到提升市场占有率的效果,但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当附赠商品的,最起码有问题的产品是不能充当的,一旦出了问题有可能需要负法律责任。

看到这里或许有人会纳闷?赠品又不赚钱为何还要负法律责任呢?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赠品发生了爆炸

1.小王的糟心事

某年的春节前夕,小王和自己的家人在商场购买了较多的商品,所以获得了一个价值较高的赠品高压锅。高兴的小王回到了立刻使用了它,结果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生了爆炸。

家属急忙将小王送入医院,好在整个过程有惊无险,在医院花费了3000元的医药费治好了爆炸所带来的伤害。出院后,小王和家属便要求商场对自己进行赔偿。

商场以高压锅为赠品拒绝给予小王赔偿,无奈的情况下小王只有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后来,高压锅被送到了相关部门检验,结果被鉴定为属于不合格产品。

最终,法院支持小王的诉求,判决商场赔偿小王的各种损失。如上述所言,商场的赠品又不属于商品,为何除了问题还要赔偿呢?其实有这样的认为本身就是错误的。

2.赠品的属性

根据法律的规定,赠品虽然没有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严格来说它也是属于商品的一种,消费者依法享有获得赠品的权力,也依法享有赠品安全的权益,出了问题依然可以索要赔偿。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就有相关的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也就是说只要产品属于商品的范畴,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适用于消费者,并且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很多人不清的问题则在在于,赠品到底属于不属于商品,其实是属于的。

我国的《合同法》第191条也有规定规定: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这是什么意思呢?产品如果是赠予他人的,不带有任何的利益目的,那么赠与人不承担任何的责任,但不是赠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场赠予小王的商品虽然打着赠予的名义,但是这样的“赠予”却是有条件的,即需要在商场消费一定的额度才能够获得这样一个产品。

由此观之,这样的一种赠予并不是无偿的,而是附带一定的义务亦或是有相应的条件。换一种方式来说,商场是利用这种方式促使消费者购买价值更大的商品,无形中促进自己利益的获取。

小王接受的赠品并不是无代价的,他需要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这时的赠品可以列入“商品”的范畴,所以商家对于赠品要与所售商品承担同样的责任。

二、小超市门口的蹦床

1.薛小东的吃惊

生活中除了像这样一种情况之外,还有一个比较常见的例子,那就是小超市门口的某些娱乐设施。

薛小东曾开了一家超市,但为了聚人气可谓是绞尽脑汁,后来他想了一招就是在超市旁边安了一张蹦蹦床,然后在上面挂上了一个“免费”的牌子,也就是说玩蹦床是不收费的。

薛小东的这一招果然有用,有的孩子一玩就是好几个小时,渴了、饿了就会选择就近的超市卖东西,孩子的需求带动了家长消费,使得他的超市生意越来越火。

然而,这样的情况并没有持续多久,有一次一个6岁的孩子在玩蹦床的时候,一不小心被压骨折了,其家长要求薛小东负责给孩子给看病支付医药费。

出现这样一种结局薛小东也感到非常冤枉,蹦床虽然是他安装的,但是期间并没有收取任何的费用,只是免费提供给大家玩乐,孩子受伤属于家长没看好,和他自己又没有什么关系。

2.法律的判决标准

双方因为赔偿问题没能达成协议,最后对簿公堂来到了法院,法院判决薛小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给出的理由也很直接:

尽管蹦蹦床不用付费,但它是超市吸引顾客的手段,也算是一种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8 条有这样的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换句话来说,薛小东虽然表面上是免费提供蹦蹦床,但其实际上是为了吸引顾客,这样一种营销手段也属于提供的一种服务,所以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薛小东有责任有义务保证蹦蹦床内玩耍的儿童,以及他们的人身安全。另外,蹦蹦床对孩童的年龄、身体等都有一定的要求,但薛小东明知道这一点依然还继续进行自己的营销手段。

以至于年龄幼小的儿童发生人身伤害,可以说他没有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需要佩服受伤儿童的相关损失。

三、一切以法律为依据

或许很多人会说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说法,在送入蹦蹦床上之前孩子的安全由家长负责,但送入蹦蹦床后超市就需要对孩子安全负责,即承担保护的义务,但薛小东的蹦蹦床并没有看护人。

而且儿童的受伤也不是家长和儿童个人主观的问题,是因为孩子多、踩踏造成的,这样一种情况就属于超市对娱乐设施疏于管理造成的,从法律的因果关系关系上来看,薛小东也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

因此,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不能凭借主观上的臆测来判断问题,而需要通过法律来分析问题,这样才能避免“天降灾祸”。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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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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