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方养老制度是什么?原来古代也有“养老”,看完长知识了

家庭养老在我国古代乃至当今都是最主要养老模式,同样其在清代养老体系中的也占据着主导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家庭养老是清代养老的唯一模式,清代的养老体系是多种形式养老的结合,其中既有家庭养老,也有家庭以外的社会组织提供的养老服务。

官方养老作为以政府为养老服务提供主体的养老模式,其显然是社会养老的重要一环。但在清代家庭养老占主导地位的大背景之下,社会养老更多地还是起到对家庭养老的补充作用,官方养老亦是如此。

家庭养老即基于以血源为纽带的家庭,由老人的直系亲属,最主要是其子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模式。这种养老模式在我国古代的养老体系中占据着最主导的位置。而社会养老制度则是为了应对家庭养老为基础的养老模式下老人无人赡养的问题而出现的,由官方或者其他的社会组织为这些无人赡养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制度。

这些老人在其失去劳动能力后无人赡养,导致了家庭养老的缺位,而社会养老制度就是在此种情况下为了弥补家庭养老的缺失而产生的,为老人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制度。换言之,社会养老作为家庭养老的补充,两者之间是相对应的关系,区别在于养老服务提供者的不同。

官方养老即由政府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模式,是社会养老模式中的一种,也是其中最为普遍的养老模式,而养济院则是清代官方养老的最主要载体,本文亦会对养济院进行主要论述。官方养老以外的养老模式既包括了其他的社会养老模式——宗族养老与民间慈善组织养老,也包括了方才已提及的家庭养老,下文中会对此进行介绍,也就不再详述。

但必须强调的是,家庭养老才是古代占主导地位的养老模式,社会养老制度本就是一种具有补充性质的制度,而官方养老更是补充中的补充。并且由于官方养老制度的补充性——只会为实在走投无路的老人提供赡养,究其本质而言,它是一种具有救济性质的制度。换言之,只有在穷尽家庭养老、宗族救济等模式仍然无法获得赡养的情形下,老人才会选择政府的救助,政府也才会为老人提供救助。

民间养老模式中,最基础的是家庭养老,但如上文中所述,依然有很大一部分老人因为无子而无人赡养,即便如此,家庭养老依然是这些老人的首选,为此,这部分老人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弥补其家庭养老的缺位。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过继。过继对象是血缘近亲的子弟。一般而言,过继子要与其继父母一同生活,在继父母年老后赡养继父母。以该种方式避免无人奉养在古代最为普遍,同时,过继也帮助家族内的养老资源能够合理流转、分配。

其次是招婿养老。需立族人为嗣,该族人并不承担养老职责却要分一半家产,削弱了女儿女婿赡养老人的能力。该项的运用主要取决于当地的民风,民风保守则不受认可,民风较为开放则并不鲜见。除了以上两种方式以外还有养子。但由于收养异姓为养子的情形在古代民间颇受忌讳并不常见,也并非本文所述重点,在此就不进行详述。

倘若确实无法避免无人赡养的境况,在进入官方养老机构前,宗族同样会对老人予以救济。来自宗族的救助首推的便是义庄。义庄是为赡养或救济宗族内成员而建立的田产,最早可追溯到北宋范仲淹在苏州建立的范氏义庄。

除义庄外,族规家训也是救济无子老人的一种方式,很多宗族在其族规家训中常常会有优老、养老叟等条来督促子弟优待族中老人。此外,乡约有时也会对此类老人进行救济,但并不常见。

除以上两种方式外,地方士绅亦会筹措资金,组建民间的善堂善会来救济老而无子者,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普济堂。普济堂的创设主体是民间士绅,属于民办慈善机构。其中影响最大的普济堂出现在康熙年间的北京,因其无需动用公款又能引领良好的社会风尚而为康熙帝、雍正帝嘉奖鼓励,之后便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普及。

后的普济堂开始出现官方的色彩。在普济堂的运营管理上,堂内事务由“董事者”负责,有些地区也称其为“司总”或“首事”。该职位由当地士绅出任,全权管理堂内事务,且并无资薪。同时,普济堂内一般都会定有堂规以明确普济堂平日里的具体运作。

除了最具代表性的普济堂外,还有诸如同善堂、寿安堂等民间善堂善会亦有收养孤老的只能。以同善堂为例,其属于综合性善堂,包括育婴、立贞、养老等职能,堂内根据职能不同分为育婴堂、清节堂、恤颐堂等,其中恤颐堂就专职赡养孤老。

由此可见,官方养老制度是提供给走投无路的老人以安身养老的最后保障,是具有救助性的制度。当然,官方养老与民间养老之间也并非是完全隔绝的,倘若老人丧失民间养老的基础,官方养老也会为其提供救助;而如果老人又重新获得宗族等提供的救助,他也会从官方转向民间。

官方养老制度并非清代特例,并且老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也多与其他特殊群体一同受到政府的救助。古代“鳏、寡、孤、独”常常并举,其中“独”称乎的便是这类无人赡养的老人,有时亦将他们称为“孤老”,可见,要论述古代官方养老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其产生的社会背景,必然无法脱离对“鳏寡孤独”整体的救济制度单独而论。

秦汉时期,在令及地方官员的守则层面上,对孤老等群体已经有了制度性的倾斜,但在律这一层面上却不见相关的制度性内容,对孤老群体的救济未为常例成制。到南北朝时,梁武帝设立孤独园以收养抚恤孤老,官方的养老机构方始出现,发展到唐代,类似机构悲田养病院逐渐推广。

一直到宋代,政府在救济孤老者的工作上表现得更为积极,沿袭唐代悲田养病院的传统设立福田院,后又重组福田院为居养院与安济坊,其中居

养院承担着收养孤老以及弃儿的任务。公元1131-1132年,养济院最先于绍兴、临安两府设立,并逐渐推广至全国,此时养济院的职能与安济坊大体相似,主要是收养病人、医理贫病之难民。

到明代时,养济院的职能转变为收养老人,其在明初时曾一度被称为“孤老院”。明清两代,养济院作为官方救济孤老的主要机构,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养济院等官方养老制度的产生、发展、普及,并非统治者一时兴起的产物,其背后有着深厚的思想、经济与政治基础。

尊老爱幼、扶贫助弱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传统,孤老救助制度作为其直接体现,背后主要有着三大主要思想源流:

其一,儒家“仁政”思想的影响。家学说的核心是“仁”,在不同场合的解释虽有多种,但最重要的便是要“爱人”,施行仁政。“仁”的观念由孟子继承并进一步发展,其中为著名的便是《孟子·梁惠王上》中:“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儒家学说将“三代之治”作为施行仁政的典范,而何以实现如此大治,《礼记·祭义》中将其归纳为以下五点:“贵德、贵贵、贵老、敬长、慈幼”。

其次则是民本主义,即以民为本的思想,其早在商周时期就已有体现,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对君民关系的思考。到战国时期,孟子将民本思想加以总结概括,提出了“民贵君轻”的口号,民本思想也成了儒家仁政学说的基石。可见“怀保小民,惠鲜鳏寡”是施行仁政的重要措施与体现。

随着儒家学说成为封建王朝的正统思想,救济孤老也逐渐成为统治者维护社会稳定的一大重要举措。汉代统治者频繁地以赐物令的形式抚恤孤老等弱势群体也正是上述情况的体现。但仅是儒家的仁政与民本思想,救济还停留在赐物令等临时性的措施上,真正使得救助孤老组织出现的,还是得益于宗教思想的引入与普及。

其二,佛教“福报”文化的影响。佛教于公元一世纪传入中国后,紧接着便是汉末魏晋时期的不断战乱,百姓生活朝不保夕,人们对现世失望的情绪不断累积,继而寻求精神上的寄托,因此佛教在我国迅速地广泛传播,拥有数量巨大的信众,其不仅于当世,于后世的影响同样巨大。

而人们之所以信仰佛教,正是与佛教的核心理论密切相关。因果报应学说认为,世间万物都受人们自身“业”的支配,善因产生善果,恶因产生恶果,积累善因便可在轮回中进入善道,反之则进入恶道。

而慈悲作为佛教的基层教义,以平等利他为主旨,这种利他主义道德观的重要实践便是布施。基于平等利他与寻求善果相结合的思想,逐渐成为南北朝以及唐宋佛教慈善事业产生发展的直接原因。以南北朝为例,齐武帝长子惠文太子、梁武帝、北魏宣武帝均以笃信佛教闻名,其建立的救济机构如孤独园等均与其佛教信仰关系密切。

到唐朝时,随着佛教团体在财力上的日益雄厚,佛寺开始以悲田布施的方式救济贫民,悲田养病坊,正是唐代佛寺所办的救济贫病人的医院。到清代,佛教的影响力虽然有所减弱,但其对民间救济事业依然有很大的影响。

其三,道教施恩文化的影响。早期道家思想中亦不乏从善去恶之言,《老子》中便有:“施恩布德,世代荣昌”。而东汉中叶产生的道教更是融合了儒家的伦理纲常观念与佛教的善恶报应思想。可见,道教倡导以仁爱与恻隐之心救济他人的行善观念虽然近似于佛教,但其有别于佛教在其更加强调现世的报偿。

可以看到,在救济鳏寡孤独等特殊群体上,起到最主要作用的是儒家思想,从救助制度产生以来,一直到清代都是一以贯之,从上文中当时文人为养济院作的对联,以及官员为养济院写的序文都是儒家“仁政”思想对社会养老制度影响最为直观的体现。

但同时,佛教、道教思想也为官方养老制度的发展作出了相应的贡献,佛教思想使得社会的养老救助制度从临时走向常态,官方养老机构真正得以出现。官方设立养济院等养老机构被认为是“仁政”的体现也正是三教思想相互融合发展的结果。可见,在古代养老救助思想的发展过程中,儒释道三教相互影响融合,最终达成一致,以儒家思想为中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古代官方养老制度的不断发展。

随着儒术独尊,以赐物令为主要形式的临时性救济措施于两汉时屡见不鲜。但也正是由于汉家外儒内法的统治指导思想,使得统治者将救助弱势群体作为一种御下之术,笼络民心,以此维护社会和统治的稳定,即所谓“专擅德柄”。擅自施惠于民会被认为是侵害君权的表现而为统治者所忌惮。

其后百年,随着佛寺社会影响力的不断加强,令政府感到越来越严重地威胁,终于公元845年(会昌五年),唐武宗开始了灭佛运动,而本由佛寺组织的悲田养病坊未被政府放弃。自此时起,政府从佛教组织手中承接了救济机构的管理工作,以公款支付其开销,并挑选乡望耆老参与管理,而宗教团体则彻底退居二线。到宋代时,随着福田院改组为居养院与安济坊,以及养济院的出现,养老救济机构的官方化彻底完成。

可以看到,对孤老等弱势群体的救助制度自诞生以来最大的功能便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封建统治。虽因生产力的原因在两汉时未能诞生常设性的救济机构,但此种机构一经产生、发展,便开始了官方化的过程,而在官方化的过程中,其背后的政治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统治者希望借将救济机构收归国有以“专擅德柄”,加强集权,剪除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维护其专制统治。

当然在其履行维护专制统治的政治职能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并受到了来自民间的慈善组织的巨大挑战。究其缘由,则在于明清时期经济基础的变化。养老救济机构既能维护社会稳定,又能为统治者留下美名,那为何两汉统治者不从一开始就建立常设性的机构呢?显然,生产力并不允许。

随着土地兼并加剧、对外战争失利、社会管理失序、朝内争权、贪墨横行,东汉中后期的经济状况大不如前,而赐物令的次数也远不如东汉前期。而到隋唐时期,耕作技术与农业工具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并且社会环境趋于稳定,唐朝中前期政治风气清明,使得生产力得到较快的发展,国家财政也较为充盈。

信奉佛教的统治者资助佛寺帮助其发展,同时佛寺无需向政府缴纳税赋,也就使得佛寺拥有了相当的财力与物力来支持悲田养病坊的布施行为。而到宋朝,空前发达的经济也是政府能够全面负担起救济机构开支的根本。

但此种情况到明清时期发生了变化,虽然明清主要养老救济机构养济院依然是由政府承担其开支,但养济院面临的问题也开始越发严峻。一是人口的大量增长。二是气候环境的变化,导致了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如1627到1641年间,黄河流域出现了连续十四年的严重干旱,灾情蔓延至长江流域。清朝入关后,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也并无减少。两项因素相加之下孤老的数量急剧增加,而与之相反的,则是养济院员额的限制。

而员额限制与不断增长的孤老之间的矛盾带来的是数量巨大的,在社会上飘零得不到养济院赡养的孤老。而民间兴起的普济堂等机构恰恰解决了这方面的矛盾。三是养济院自身的贪腐问题。如孤老的冒认问题,由于胥吏的贪污或无能,使原本并无资格进入养济院的人获得救济,或是已殁之孤老名额没有被报销,养济院继续受领的钱粮自然也就入了上述胥吏手中。种种乱象,不一而足。

养济院作为明清时期官方的养老救助机构,是其实现官方养老最主要的手段,在历代官方养老制度中,是最具有特色与典型性的制度。而江苏作为清代地方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其有着相对全面且广泛的养济院分布,并且其养济院的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等要素在清代全国范围内都具有代表性。

此外,由于政治、气候等种种原因,清代江苏南北经济差异很大,由此也能更加明显地看到经济水平不同的各州县对养济院的具体运行采取的不同方式,并以此透析其背后的原因,这一点在清代其他地方省份是很难看到的。

收养孤老条在顺治三年的《大清律集解附例·户役》中就已有出现,该条承继自明律,且顺治律后的雍正律、乾隆律也均有沿袭,并无改变。与明律区别在于,清律在该条后方添加小注,增加了监守者即对发放衣粮负有监督职责的官员的责任。也可见清代对前代养济院贪腐积弊有所认识。

其后,律文条例不断完善,雍正朝对特殊群体多有关照的背后,是国家统治趋于稳定后,地方经济逐渐恢复,从而有了较为充裕的经费对孤老以外或是特殊的孤老群体进行安置。此外,国家稳定、经济发展对养济院的影响在雍正十二年入律的新例中也有体现。对于养济院的营建与修缮,应当由地方官员上报督抚后以公款进行。

原先清初为战争需要,清廷时有动用养老经费充作军费,而到此时,国家稳定,地方财政也有富余,养济院的修建也开始可以向上级申请经费进行。而养济院内发放钱粮等管理制度的完善也是继承了先前针对养济院内克扣钱粮等贪污舞弊行为加以预防的理念,并将其进一步细化。

当时出现的流寓孤贫离原籍遥远,倘若继续秉持原籍主义的收养原则将其遣送耗费过巨,因而产生的变通办法。另一例则是针对山东灾荒中饥民的特殊收养规则。通过收养孤老条,我们可以看到三点:一是政府负责养老的法制化。通过大清律例的确认,明确了保护特殊群体的原则。二是严格要求官吏遵守法律,以期该条法律的效果能够实现。三是该条依然未能跳出古代“人治”的窠臼。但仅有此法律规定显然是不够的,养济院的设立与运行更多还是依赖于地方的执行。

由于江苏的特殊行政区划规制,江苏省由驻江宁的江宁布政使司和驻苏州的江苏布政使司分别管辖。沿袭前代的养济院建置。也即在前代养济院的基础上进行重修或增修,这也是江苏最常见的模式,以徐州府养济院为例,除睢宁县养济院建立年代无考外,其余七县养济院均是前代就有建设,清代直接承继前代或是在前代旧址上重建。

沿袭前代的养济院建置也是清代除边疆地区外传统意义上的内地地区养济院最为常见的建设模式,并非是江苏的特例。因江苏前代养济院的建置已是较为完整,所以江苏新建的养济院不多。

此类设立养济院的诏令多是因为特殊的事件或是日期才颁布的,而基于此种特殊事件而颁布的诏令并不会特别频繁。事实也是如此,终清一代,共计31次以皇帝诏令的方式通谕各州县建立养济院。并且主要集中在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四朝,计24次,而清代前期,顺治、康熙、雍正三朝颁布设立养济院的诏令仅2次。江苏养济院的重修或新建的时间也大体符合该规律,集中于乾隆及其后几朝,如昆山、新阳县的养济院于乾隆时由新阳知县董暄重修,溧阳县养济院于乾隆时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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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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