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初专使是怎么派遣的?都有哪些特点?

在中央集权制度下,专使具有独特的治理功能。他们不仅可以作为天子的“喉舌”,沟通中央与地方,而且可以作为天子的“化身”,莅临地方执行具体事务,相当于皇帝对地方的直接控制。专使派遣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历史现象,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

宋初专使派遣也不例外,其不仅可以溯及前代的遣使实践,尤其是唐末五代的使职差遣,而且与宋初社会环境有密切联系。

唐前历代的遣使实践已然形成了“专使—(使职)—官职”的专使职官化趋势,但在唐末五代的不安定时期,该趋势畸变,使职泛滥带来了官制混乱、地方窃权的弊病。宋初,大量使职被划入阶官体系并失去职权,此举在整齐官制的同时消除了地方隐患。

然而代替使职的差遣制未能满足皇帝对人选、职事与程序的特殊需求,宋初诸君便回归前述趋势的本源,大量遣使。同时,专使派遣关系到宋初统治集团加强地方控制的方针,由是形成了宋初较之前代不遑多让且不断丰富的专使派遣。

沿革唐末五代的使职差遣

使职差遣的大量存在是唐末五代的重要特征。脱胎于唐制的宋初一方面要改变使职泛滥带来的官制混乱与地方窃权的社会危局,积极整理官制,将使职阶官化、去权化。另一方面,其也深受前代社会的影响。专使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宋初诸君常在官制之外再遣专使。

唐末五代的使职泛滥

专使职官化趋势源远流长,其中的专使、使职长期与官制保持着良性互动。但在唐末五代时期,使职泛滥冲击官制,并带来了动摇帝国统治的弊政。虽然唐前有其制度前身,但正是安史之乱使得该使职的多样化与“滥授”趋势显著增强,并逐渐成为幕职。

得注意的是,君主的私欲也随着唐代社会走入鼎盛而逐渐膨胀,玄宗朝即有“一宫观设一使职”的现象。官制僵化亦是动因之一,职事体系的缺陷需由使职弥补。唐代正官自贞观时期开始定员730人,此外“有员外置,又有特置”,如安抚使于武德元年即有设置。足见初唐官制便不满足治理的职事需要。

玄宗朝使职差遣盛行,而《唐六典》几无关于使职的记载,向时统治者表面上固守初唐制度却不得不临时设职。如天宝初,玄宗在边地设九位节度使,一位经略使,并使之总揽辖区内军政,为日后的使职之祸埋下伏笔。(当然,专使职官化趋势畸变并导致使职泛滥的原因是复杂的,如果要溯及更深层次的原因,乃可将之归于门阀氏族衰落所带来的以三省为中心的行政制度与社会现实的不匹配,但这与本文所讲无涉,故而不赘。)

职泛滥形成了深重的社会灾难,主要包括官制混乱与地方窃权两个方面。使职因弥补职事体系的阙漏而存在,相应的职事意味着对应的职权,但临时设职、置后不废带来的使职与使职、使职与正式官职(职事官)之间的职权重叠在唐中叶以降广泛存在。随着使职的增设,该问题逐渐导致了职事官不任事而使职有实权的现象。

官制混乱带来职权混乱,为了控遏地方、提高行政效率,唐廷不得不继续增派专使并授予有实权的使职。泛滥的使职与因此长期下放的权力影响着唐代中心对地方的控制,带来地方窃权的弊政。唐末大量、频繁的使职差遣被五代乱局承继。

五代社会是唐末藩镇割据的扩大化,其官制的核心是将节度使的使职属性与唐代官制结合形成的节度使制度,并用藩镇自命的幕职官取代由中央任命的州县官员,但使职泛滥的趋势与其带来的官制混乱、地方窃权等问题并未消解。唐末五代君主都曾致力移镇,希图降低地方威胁,但朝代的频繁更替证明其效果有限,统治者对上述问题的回应只能另辟蹊径。

宋初对使职的整理

作为五代乱局的亲历者,宋初统治者对使职泛滥带来的官制混乱、地方窃权的社会态势有着清醒的认识。因为获得政权方式的特殊性,他们以稳固统治为执政要旨,不愿侵犯既得利益群体,基本上因袭了前代制度,只进行必要的改革。

在此过程中,他们对使职进行整理和规范,一方面,将大量使职纳入正式官制,使之成为阶官,从而整齐了官制;另一方面,剥离使职所系重权,并用差遣制弥补职事体系的缺失。由于使职的去权化与差遣制的设立,地方势力与中央皇权此消彼长,宋初统治者从制度上缓解了前期存在的问题。

使职阶官化

宋初所承唐代官制为唐代后期之制,即是将唐初所设的职官备位,并针对诸部、司、监等行政机构别设官员任事的模式。事实上,该官制常将三省、六部、九寺等机构中负责具体职事的正官(即职事官)变为衡量品秩、待遇的阶官,官员的职事则由名目繁多的差遣予以反映。

同时,该官制也保有许多在唐末五代长期存在的使职。依据前述的专使职官化趋势,狭义使职可能转化为正式官职。这一转化在宋初表现为,大量使职被加入到正式官制的阶官体系中,成为阶官并位列于宋初官员的结衔,即使职的阶官化。

它们不再代表具体职事,如九成宫使负责管理九成宫等,而仅作为官员迁转之阶。以六宅使为例,宋初承袭后周的做法,使职阶官化的趋势更为明显,六宅使正式成为阶官体系中武阶迁转体系的一部分。

上下迁转之阶皆有使职为其前身。而且六宅使仅为诸司使中西班的一阶,此外又有东班、横班等,都有许多使职在阶官化后位列其中。这种将使职阶官化并设定相应迁转、禄制的做法在宋初官制中比比皆是,为整齐官制作出了如下贡献:

首先,宋初官制在形式上得以统一。唐末五代长期存在“使职—正官”二元化的官制状态,使职游离于官制边缘,侵蚀正官职事、职权。而使职阶官化使得大量使职接受官制的约束,并进入不涉职权的阶官体系,从而避免了使职与其他使职、职事官之间的职权交争。

其次,宋初官制中的职位得以丰富。大量使职的阶官化保证了宋初阶官体系可以容纳更多官员。面对前朝旧臣,宋初统治者确立了保留待遇而不委重任的基本方针,仅“寓禄秩,序位著”的阶官最为符合他们的需要,这些旧臣常接受高阶却居于闲差。

当然,这也为“冗官”、“冗费”之弊及元丰官制改革埋下了伏笔。最后,官制设置更为灵活。使职非除授之“官”而属临事之“职”,本无严格的上下等级、品位之分,故而将其划入阶官系统即可使官制在较小的约束下设定上下等级、迁转序列。

使职去权化

前代使职的重权引起了宋初统治者的警惕,剥离这些使职系有的重权是官制改革的目的之一。如前述,大部分使职在进入阶官体系时已然失去职权,但节度使等重权使职的去权化过程并非如此简单。同时,使职阶官化、去权化使得官员职事无所凭依,新的制度脱胎于使职,却又与其有所不同。

一方面,统治者以制衡、收权等方式解除带使职官员的社会威胁。皇帝对藩镇的防范早已有之,通过加强朝廷任命的州县官的权威,削弱地方系有使职的官员的行政权、兵权等权力。五代时期的君主常派遣文臣主政地方藩镇,此做法被宋初君主承袭并发展。

宋初派遣文臣管理州县的举措逐步发展,从派遣“监郡”到设“权知军州事”,使得节度使的职权范围仅限于驻节州县。在制衡产生效果后,宋太宗采纳李瀚的建议,收节度使的地方行政权,使得“天下节镇无复领支郡”。到真宗时期,“凡诸使赴本任或知他州,皆不签书钱谷事”。

宋初对藩镇的削弱努力地消弭前代使职泛滥带来的社会隐患,历经宋初三朝,节度使最终成为武职阶官,其以及与之相仿的可能对中央构成威胁的使职失去实权。

另一方面,统治者确立差遣制来设定官员的职事及职权。唐末五代国家治理主要依靠使职差遣来设定官员职事、职权,宋初对使职的整理使其失去了该功能。在此背景下,宋初官制未回复唐初官守本职、名实相副的官制状态,而将官阶与职事的分离做得更为彻底,设有差遣制来分派官员的执掌。

不可否认,差遣制保有前代使职差遣的某些特征,如中央除授、官员不守本司事、不拘官阶行职权等,但两者亦有核心差异,即在于特权的存在与否。

差遣制是宋初官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官员差遣应遵循严格的程序,由设立于中央的差遣院依法主理其事。因此,受差遣的官员仅具有正常行政官员的行政职权而不具有持有使职官员因受皇帝特遣而具有的特权。同时,使职的职事与职权不具有稳定性。

由于使职临事而置并系有衍生自皇权的权力,律令制度常无法界定其职事与职权的边界。差遣制则与之不同,具体差遣的职事与职权是依照“分权”与“制衡”的原则设置的,在体系上与前代职事官体系基本相同。

依法设置的固定官署、任期也是差遣官员具有稳定职事与职权的重要表征。此外,制度化的考绩与监察保障差遣官员依法、稳定地行使职权。宋初设立差遣院对官员进行差遣和考绩,后增设京朝官差遣院而且宋初统治者不断加强台谏权,完备监司、通判等地方监察制度,受差遣的官员要面临细密的考课、监察体系的约束。

官制之外再遣专使

宋初“惩唐季五代之乱”整理使职,使得以职事为核心的使职被纳入官制之中,大量加入阶官体系,职事体系则由官制中新设的差遣制代行。然而差遣制在某些方面并不能满足统治者的特殊需求,前代的专使派遣回到了统治者的视野之中,人选与使命多样、派遣程序灵活的专使便作为职官制度外的“调节器”在宋初国家治理中广泛存在。

差遣制的局限性

首先,差遣官员不具有皇帝私属的特征。宋太祖与太宗二帝历经五代,多有武人习气,例如太祖喜好“微行”,并常派亲信探听地方事务;太宗也“好徧察”,其在皇城司中安排宦官并派遣其负责采听地方、访闻群臣等事项。他们所真正信任的人乃自己私属或直接听命于己者,军校、吏员、宦官常比外臣更受信用。

这些人品秩低微,无反乱之虞,皇帝可以较为容易地控制他们。而差遣官员则不然,外臣是主要的人选群体,他们的派遣、升迁、奖惩有法可依,不被皇帝喜好左右。皇帝对差遣官员的人选、奖惩的私人偏好将受到臣僚公议、制度规范的约束,由此导致皇帝对其的操控与私人信任是有限的。

其次,差遣官员的职事范围有限。差遣制为宋初官制的一部分,具体差遣的职事源于前代职事官,诸司分掌职事的体系被其沿袭,受差遣的官员如系有使职一般负责复合职事的情况较为少见。各司其职、互相制衡的官制具有稳定性,但在面对特殊情况时显得应变不足。

当皇帝需要差办某些官制不载的事项或需任命某些兼有诸权的“总摄之官”时,官制的“分权”属性与皇权的“集权”属性的分歧便显现出来。

最后,差遣官员的任期与差遣程序不灵活。立国伊始,差遣官员仍承袭专使或使职的某些属性,具有临时差遣、事毕即还的特质。但随着宋初官制改革的推进,差遣官员的任职期限逐渐确立,实践中,宋初诸君对官制的遵循情况较好,也能虚心接受臣下监督。虽然宋初差遣高官用“诏”或“敕”等文书形式,以体现皇帝的决定权,但皇帝恣意的成分较少,差遣制总体上是依程序运作的。

宋初专使的特征

面对差遣制的局限性,加之受到前代使职差遣的影响,宋初诸君还淳反本,派遣专使来满足皇权运作的需要。从权力属性的角度,专使是最高权力的直接体现,不被官制的“分权”与“制衡”所困扰。

宋初制度以“防弊”为基本原则,官制中有明显的制衡、掣肘,行政效率问题长期受到时人与后人的诟病。从社会实效与时效性的角度,专使使命灵活且有针对性,能较为直接地贯彻皇帝的意思。

具体而言,其区别于差遣官员的特征有三:其一,专使人选多样。除官制内文武官员外,宦官、军校等人是宋初诸君偏爱的专使人选。因唐末宦官任使殷鉴在前,北宋抑宦乃祖宗家法。

但是宦官具有的内臣属性决定了其为专使的重要人选,在宋初被遣作专使的情况与前代无二。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皇权的衍生品,宦官非常官可遣,皇帝遣其为使不仅便于控制,还可彰显权威。

除宦官外,出身行伍的宋初二帝对军校尤为亲信。近身军校多官职较低,方便操控且隐蔽,故常被皇帝派遣执行刺探等机密事宜。与差遣制主要针对外臣相区别,专使人选由外臣与内臣共同构成,甚至内臣在执行某些使命时更受皇帝器重。

此外,因为专使派遣不受官制约束,对专使人选并无品级、资格之限甚至无士庶的要求,皇帝可以依据自身需要与喜好,派遣合适的人选执行使命。其二,专使使命多样。余蔚归纳宋初专使使命有如下几种:查访吏治、决谴刑狱、赈灾放税、检查地方军粮储备与蛮事、检查赋税储备与催供、组织督促水利等重大工程、探访其他信息等。

除此以外,专使常被授予宣谕官职的特别升降、授受与召遣官员等使命,如景德四年宋真宗颁《遣中使召种放诏》。同时,在祭祀、送葬等礼仪事项中,专使也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宋真宗崇信天书,在大中祥符年间频繁遣使祭祀山岳;遣使送葬则是礼遇大臣的惯例,其余使命如求访书籍、搜集珍玩等皆有例证。

总之,专使主要负责监督、宣抚、礼仪等事并偶尔兼有其他特遣使命,甚至被授予便宜之权,代天巡狩,使命范围几乎与皇权范围等同。有时,专使会奉行复合使命,这不仅满足了皇帝的特殊需要,而且扩展了专使使命的范畴。

其三,天子特遣,程序多样。依据现有记载,其大体可被分为常差与特差。常差指皇帝在选定专使后,依据政策发布的流程,通过颁布敕令或颁中书札子来派遣专使。此程序在宋代应当有具体章程可依循。在该程序中,人选决定权归属皇帝,其他官员有荐举权。

派遣专使的动议主要由皇帝提出,中书门下或被皇帝指定的机构中的官员有权遴选专使人选并上奏皇帝,实则为推荐,“三以其人对”反映皇帝有最后决定权。而低阶使臣的差遣则由三班院推荐人选,交由皇帝决定。

皇帝派遣正七品朝官用“敕书”,从九品小使臣用“札子”。经过学者考证,中书札子原为中书门下下行公文,在宋太宗朝改为“奉圣旨”批出,故而无论专使品级,专使在名义上均由皇帝派遣。

相较于常差,特差程序受到的限制更少,仅受到皇帝的操纵,甚至还有密诏遣使与口谕遣使等方式。如密差皇城司军校刺查一事,皇帝不希望大肆宣扬,因此并没有经手行政机构来派遣专使。

从效力的角度,无论是常差还是特差,遣使的名义主体都是皇帝,所差之人均具有皇权象征的属性。从效率的角度,常差虽然需经过中书出敕令、札子等颁布政令的程序,但也较差遣制中循资任用、审查官历等复杂流程简易的多,并且不受任期限制,非常符合简便、灵活、重权的需要。当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或事涉机密,皇帝特差专使因无中书门下等行政机构掣肘则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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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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