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晚期的英格兰女性地位,会受到哪些方面的影响?

#历史开讲#

文|木木

编辑|观星


英国内战之前的女性处于一个明显的父权制社会,男性的统治地位通过一种完整的父权制政治理论得到加强,“男尊女卑”是社会公认的真理。

在公共领域,中下层阶级妇女无权参与政治活动,不能发表自己的看法。

在私人领域,男性作为丈夫和父亲被认为是类似于君主的角色,妇女要保持绝对的服从;在宗教领域,教会主流思想之一就是限制妇女的宗教权利。

一直以来,古代神学大家对《圣经》的解释是造成妇女低下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15世纪到17世纪,一直都有零星的妇女从《圣经》中找寻男女平等的依据,试图用宗教术语对女性劣根性的言论给予反驳。

基于厌女主义文学的普遍流行,斯威特南之争开启了在文化领域为女性正名的运动。

此外,受阶级因素的影响,贵族阶层妇女在内战前就有参政情况出现。

一、世俗中的女性

女人在基督教里常常被认为是大自然,是需要被“男人”调教和训练的下等人,在历史上也一直被作为“身体”、“物质”、和“世俗”的代表而受到鄙视。

《创世记》通过人物刻画为女性的身份贴上了标签,赋予了男性管辖女性的性别等级。

女人善妒、欺骗、冷酷、自以为是,女性一旦主动,一旦拥有权力,就会招致灾难,正如夏娃的主动让人类堕落一样。

那些不遵守男性社会规则的女人则成为异类,受到上帝惩罚。

对女性人物微妙的描述和刻画不仅凸显了女性的缺点和弱势,损毁了女性的形象,提升了男性的形象,还确立了男尊女卑的秩序和男女在权力和地位上的定位。

含蓄的规定了女人作为不同角色所应该模仿与遵守的性别道德规范。

《圣经·箴言》的“贤妻颂”中写道:对于贤惠的妻子来说,人生中有三件大事,一为生儿育女,二为料理家中事务,三为尽心服侍丈夫,为女性作为妻子树立了理想的范式。

作为妻子的角色时,女性必须竭尽全力去生育,在关键时刻献身拯救丈夫和家庭是她的本分。

英国有句俗语:“Woman is woe to man”,即“女人是男人的祸水”。

虔诚的基督教妇女必须控制自己的欲望,必须意识到自己代表了欲望,也代表了罪恶的诱惑,因而在婚姻生活中,妻子不能做主动的新娘。

此外,男子有义务在必要时通过强制征服妇女来恢复权力秩序,丈夫偶尔打不守规矩的妻子被视为是正当合理的。

作为母亲,不能干预儿子的命运;作为妻子,家庭是生活的中心;作为女儿,不能不经允许离开家门。

强烈的习俗支配着女性如何在男性主导的空间里活动,而打破这些习俗规则会使女性变得“败坏”和“危险”,违反这些准则的妇女也会受到侵扰。

从妇女的继承权和嫁妆的使用权来看,近代早期妇女所拥有的财产权服从于男子。

在家庭中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女性没有资格继承不动产,如房屋及土地。

中世纪英格兰的继承制度中有一条原则为妇女继承提供了可能性,即土地持有者的女儿具有优先于土地持有者的兄弟或侄子等男性亲属的继承权。

男性继承人的缺乏,会为妇女提供更多填补空缺的机会。

但到15世纪末,各地的情况都显示出女孩在继承中没有占据什么优势,曾进入女性手中的地产往往随着女继承人的很快结婚而重新回到了男性继承的轨道上去。

从法律上讲,妇女没有任何权利。父亲在女儿结婚前负责管理她,结婚后她受丈夫的支配,丈夫对她所有的个人财产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正如当时的法律所规定的,一个人所有的东西都是他自己的,而妻子的所有都是丈夫的。

嫁妆是女孩对家庭财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是在结婚时兑现的一种提前继承。

女性在婚前通过继承,礼物或各类经济活动得到的财产都会作为嫁妆被带入婚姻经济共同体内,与丈夫的财产合并在一起,成为由丈夫支配的财产,妻子成为依附的经济伙伴。

丈夫可以不经妻子同意自由让渡他占有的财产,只要他不损害指定给妻子将来在寡居期间维持生活的寡妇产,同样,他能够独立地让渡妻子的财产,只要不是永久让渡。

如果丈夫将妻子的财产馈赠给了别人,那么妻子在丈夫的有生之年绝不可将其撤回,因为妻子不能对丈夫的举措提出异议。

就妻子而言,婚姻存续期间,丈夫管理支配她的一切财产,未经丈夫许可,她本人没有权利处理她自己的财产。

从法庭看来,已婚妇女没有单独处理任何财产的权利,一个妻子的出售行为若没有丈夫在场则无效。

一般情况下,妻子既没有处理自己婚姻资产的权利,也没有在法庭上独立进行财产交易的资格,妻子对丈夫的财产和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家庭收入无支配权。

一直以来的社会观念是妇女作为没有法律行为资格的性别群体,她们应该依附于男人,并由男人来代理法律事务,因而世俗社会中的妇女被认为没有参与公共权利的资格。

二、妇女受到的限制

正如法学家格兰维尔所说:“妇女既无能力,也无必要,更无惯例为领主和国王服务。

”首先,妇女没有机会掌握政治权力,不能进行村庄和庄园的管理;其次,妇女不能参与官员的选举;再次,妇女不能参与维持乡村社会和平的组织;最后,妇女不能做法庭的陪审员。

已婚妇女在法律行为资格上尤其受到限制,她们一般被认为是法律上的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法律行为资格。

在诉讼事务上受到明显的限制,普通法规定,一个已婚妇女不能在没有丈夫同意的情况下缔结契约,因为她不能支配任何动产。

她们既没有资格在法庭上作证,也不能担任证人宣誓时的旁证。

此外,社会上普遍反对妇女接受教育,基督教认为女子接受太多的教育会导致不贞。

中世纪时,妇女可以参与经济活动,也可以经营自己的行业,但在14世纪时,妇女参与经济的活动日益受到限制与束缚,而且妇女从事经济活动的工资明显低于男子。

在经济萧条时期,妇女更易受到男性的职业排挤,如英国的女啤酒贩子,被男性恶意塑造成女骗子,最终被赶出了这一行业。

即使英国在中世纪晚期有女性当了国王,如玛丽一世的统治标志着自12世纪中期玛蒂尔达争取王位失败以来,首次有女性参与最高级别的政治活动。

伊丽莎白一世的统治更是史无前例的成功女性君主制,但这些女性君主都没有直接改变妇女的生活。

与英国第一位女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一样,这时期的女王更关心的是确立自己凌驾于男下属之上的地位,而不是解决性别不平等的问题。

三、宗教中的女性

妇女修道作为欧洲中古时期所特有的现象,它的盛衰取决于教会的态度。

耶稣创教之始,宣称男女平等,对男女信徒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由此使他身边聚集了一大批虔诚的女信徒。

在耶稣受难后的两个世纪内,妇女都是教会中一支活跃的队伍,在教会中担任举足轻重的职位。

然而,随着以保罗为代表的基督教正统派的发展,教会逐渐开始压制女性的宗教权力。一方面,保罗对女性祷告或讲道持认可态度。

根据圣保罗的说法,女执事在早期教会中非常重要,她们协助教会的礼拜功能和管理教会的慈善活动,后来的一些资料也提到了早期教会中女执事的普遍存在。

圣保罗在《加拉太书》中陈述到: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要披戴基督了。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里都成为一了。

另一方面,圣保罗同时又重申了《圣经》中男性统治的传统,因为“女人的头是男人,女人是男人的女人,女人也是因为男人才创造的”,这是他对男女地位的看法。

保罗对男女两性的宗教权利持双重标准,一方面,他赞同妇女加入基督教,另一方面又限制妇女的宗教活动。

保罗言论中对女性的歧视态度,是后来教会限制妇女宗教权利的神学思想基础,促使妇女在教会中的地位下降。

4世纪之后,禁欲主义开始泛滥,由于女性在教会中的宗教权利受到限制,大批妇女便转向了修道院寻求慰藉,中世纪的修女院获得了很大的发展。

盎格鲁——撒克逊人对基督教的皈依出现在6世纪末,早期为了鼓励和帮助妇女出家修道,坎特伯雷大主教安塞姆建立了圣塞普科尔修女院。

7世纪新建修道院中女修道院在英格兰达35.7%,而到8世纪时专为妇女创立的修道院已有20多所。6—7世纪,修道院在西欧获得了它的第一次大发展。

这时期有一个显著特点便是双重修道院的广泛存在,它在妇女修道生活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双重修道院的大量建立说明早期教会鼓励妇女修道的态度。

在英格兰,通常由妇女担任双重修道院院长,著名的有哈特尔普修道院、惠特比修道院、科尔丁厄姆修道院、巴肯修道院和温保恩修道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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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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