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世纪晚期英格兰乡村自治的发展渊源及其影响

#历史开讲#

文|箫紫圜

编辑|梦入神机


18世纪之前漫长的历史变迁中,乡村地区作为英国人口是社会最重要的载体,虽然其行政区划、管理内容以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几近变革,但是却始终在一定程度上保存了自我管理的权力。

英国的乡村自治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逐渐形成了一系列鲜明的特征。

同时这种自古以来的乡村自治传统又对包括圈地行为在内的英国乡村政治、经济、司法等方面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乡村自治

公元5世纪初古代日耳曼人的分支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从欧洲大陆大举迁入不列颠并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

英国进入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这一时期英国地方治理形成了郡、百户区、村落三级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系。

因为当时英国尚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城市,所以这三级行政区划的管理对象都是乡村,只不过区域范围不同。

村落在盎格鲁-撒克逊人到来初期就已经出现,村中的头领称为“里夫”,主要负责维持治安和征收罚金。

百户区的起源和出现的具体时间尚不完全明确,但10世纪中叶威塞克斯国王颁布《百户区法令》,百户区已作为一级地方政府普遍存在。

百户区设有百户区长官和百户区法庭(也有学者将其称为百户区会议),主要职能是维护区内治安和处理区内的民事纠纷。

郡出现的时间与百户区大致相同,作为中央政府之下最大的一级行政单位,郡设有郡长和郡法庭或郡区会议。

郡长最初都是国王的亲信,同时也是当地的头面人物,权力很大,负责召集郡区会议和领导当地民兵。

郡法庭负责处理百户区法庭无法处理或存在争议的民事纠纷,贯彻国王的命令,也有权对郡内的公共事务做出决定。

这一时期的许多统治者都颁布了法典或法令,加强了对于地方的控制,同时地方长官也被授予很大的权力,但乡村地区还是在很大程度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

首先从郡区来说,虽然郡守的权力很大,但在具体操作层面还是要受到郡法庭的限制,而郡法庭在本质上是一种自由民集会。

“起初郡内的自由民都有权利,而且也都积极地参加会议”,郡内的公共事务由全体自由民集体决定,包括郡守在内的任何个人都没有独断专行的权利。

同时郡法庭与中央政府的合作关系主要是司法领域的,“王国政府难以使它在裁决诉讼之外再进行其他合作”,这就进一步明确了郡政府的自治性。

其次就百户区而言,其治理模式与郡区是十分类似的。

百户区长官虽然具有相当的权力,但是重大事务的决定权仍然在百户区法庭或百户区会议手中,而百户区会议的出席者有百户区内的地主、神户,以及各村的4名代表,多为殷实农户。

虽然他们都是当时农村社会中的中上层,但仍然具有相当程度的广泛性,由他们决定百户区内的重大事务,充分说明了当时百户区行政管理的自治性。

至于百户区下面的村镇,此时已经有部分地区出现了后来被称为十户联保制度的雏形,这种制度与中国古代曾经实行的保甲制度有一定相似之处。

它将村庄中年满12岁的男子全部编入每10人或12人为一个单位的联保组中,并选出一个人担任联保组长,联保组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要由联保组集体负责。

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应该是维持村庄中的治安和社会秩序,但是肯定也包含了村民互助,大家一起维护共同利益的因素,因此有学者将其看作国王行政管理系统中最基层的单位也是不无道理的。

诺曼征服到红白玫瑰战争时期的英国乡村自治

诺曼征服之后,英国的封建制度得到全面确立,这一时期盛行的封君封臣制度使得庄园制在英国迅速兴起。

庄园作为一种较为封闭的经济生产单位早在诺曼征服之前就出现了,但数量不是很多,诺曼征服之后随着土地的层层分封,大大小小的庄园在英格兰境内普遍建立起来。

同时由于封建等级制度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形成和强化,庄园也顺理成章地成为了行政管理的单位。

这样一来,乡村地区原本的行政管理单位百户区和村庄的作用就有所削弱,它们的行政管理职能很多都转移到了庄园之中,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乡村自治基本上是建立在庄园制基础之上的。

虽然百户区和村庄的建制并没有因此消失,但它们作为行政管理单位在这一时期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

庄园的主要管理机构是庄园法庭或领主法庭,主要管理者是领主或者其委任的管家或庄头。

在庄园制的初期,庄园领主在庄园法庭上具有绝对的权威,他们常常不满足于仅仅处理这些琐碎的小纠纷,而是时常在自己的庄园内行使原本不属于自己的更大的权力,公然违反国王的法令。

例如,很多庄园领主都在自己的庄园内组织十户联保制,但是根据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的《克拉伦敦敕令》,组织十户联保制的权利只属于国王领导的中央政府。

这充分说明作为乡村基层单位的庄园在这一时期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利,甚至达到了可以无视王国法律的程度。

除了维持庄园内的治安和秩序以外,庄园法庭还承担着很多在今天看来应该由基层政府承担的工作。

例如维护和保养庄园内的公共基础设施、救济庄园中的穷人、安排组织庄园应向上级政府缴纳的税收等等。

这些活动都是由庄园自行安排的,很少受到中央政府的集中统一领导,也不需要上级政府向庄园派遣专门的官员,这再一次证实了庄园所享有的自治权利。

在进入13世纪以后,英国的庄园经济进入了极盛时期,庄园法庭作为庄园内部的行政和司法机构需要处理越来越多的事务。

因此这一时期产生了大量记录庄园法庭议事内容的庄园法庭档案,这些档案保存至今,成为研究当时英国乡村自治的宝贵材料。

这其中又以庄园中的习惯法和村规民约最能体现乡村内部的自治性。

随着庄园经济的不断发展,庄园内的居民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庄园内部的行政管理中来,尤其是在一些领主不亲自管理的庄园。

村民们逐渐获得了选举庄头和庄园内其他行政管理人员、组成陪审团参与庄园法庭的审判等权力。

随着时间的推移,村民们的权利在不断积累,最终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可以和庄园领主分庭抗礼的局面,这也是导致庄园制和农奴制在英国中世纪晚期开始消亡的一个重要因素。

与领主及其代理人领导下的庄园相对于中央政府的自治相比,庄园内的居民们相对于庄园领主的自治是这一时期乡村自治的另一个侧面,而且这种自治带有更多的传统因素和民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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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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