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上门女婿,男人合法吃软饭,倒插门还能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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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无论是过去,还是当下社会,养家糊口的责任都默认给了男性,女性选择婚后做全职主妇是一件可以理解甚至无可厚非的事情。

马克思说人人都有劳动的权利,但事实上更多的女性为了保全夫家,做出了牺牲。

可当这种两性关系发生颠覆,结婚大事并非娶妻而是招婿,则被称为赘婚。这在当代,多半称为招“上门女婿”,是街头巷尾茶余饭后的笑谈。

在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的婚姻形态都存在着差异,入赘婚打破了传统聘娶婚姻的常规操作,是一种特殊而有趣的行为。

赘婚,到底是打破传统婚俗的神操作,还是迫于生计的无奈之举?

它到底是怎么进入到人们生活的呢?

《赘婿》剧照

一、提到赘婚制度,绕不开元朝

赘婚制度是特殊的入夫婚制,女性娘家为婚姻的主体,男性则倒插门成为上门女婿,与传统的婚俗截然相反。

《中国婚姻史稿》记载:

“妇入夫家称娶,男落妇家则称赘”。

这种婚姻形式自宗法制度建立以来就开始出现,直至元朝的蒙古族统治者将它纳入了国家的法律体系后,这种形式才作为主流婚俗的补充而获得法律和社会上的认可。

在元之前的赘婚形式甚至可以追溯到母系社会时期,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入赘婚最原始的形态。

但由于过于古老而不可考者更多,因此最早的“就婿”出自初秋《公羊传》,这是公认可考的最早记载。

《公羊传》

至秦汉之时,入赘之风盛行,封建社会的等级划分严苛,赘婿的软饭可就不太好消化了,他们并不会获得房屋土地等,有可能还要充兵发配。

唐朝之时赘婿们的处境好转起来,既能获得女方娘家的部分财产,还能完成阶级蜕变。

宋朝之时男性愈发自愿成为赘婿,甚至在湖湘地区赘婚一事成为了婚俗制度中的主流。

赘婿大多出自贫寒家庭,渴望通过婚姻改变贫穷和卑微,一举跻身上流社会瓜分女方财产。

元朝由少数民族建立并完成统一大业,因此具备鲜明的少数民族特色,在法律上的婚俗也区别于前朝,备受争议的赘婚制度甚至在这里变得几乎平常。

就像是早年间中国百姓一时难以接受的拥抱礼仪,在西方国家眼中正常不过。

《通制条格》一书承认了赘婿一事的合法性:

“虽非古礼,亦难革拨。此等之家,合令权依时俗而行”。

并具体写明了各项婚俗礼仪,事无巨细,非常周全。

《通制条格》

元朝时期的赘婿们也并非全部出身草根,军户之子、富商之子等官二代、富二代也都有入赘的情况。

但仍是少数,大多还是由于物质上的男女两性关系不对等,且男性处于劣势,才会有赘婚现象出现。

经济上的不满足,或者对于更高阶名利的追求,加之元朝法律的允许,许多男性皆成为赘婿。不排除少数人欲壑难平,更多男子是出于无奈。

元朝社会动乱,战事频发,成吉思汗拥有历史上最广阔的国土,看上去风光无限,然而“兴,百姓苦;亡,百姓苦".

无辜的百姓因为战争的原因难免骨肉分离,亲人手足阴阳相隔,家破人亡的变故使其不得不赘入女家.

且不谈坐享荣华富贵,能有卧榻可酣睡,能有衣食以保暖都是贫寒男子最大的心愿了。

传统的娶妻生子是为了接续香火,赘婚一事则增添了新的用意:招养老女婿以为自己养老送终。

汉人或许很难接受这样的行为,但元朝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朝代,成王败寇,元朝的法律认可并保护赘婚一事,社会上的流言蜚语也日益减少.

并在今后的发展中对这一事件的看法不断发生改观。比如在《南村辍耕录》中,陶宗仪就写到:

“名臣李仲方其死家贫,友人招其二子为赘婿,人们以此为美谈。”

元朝画像

二、穿越到元朝,四种上门女婿你选哪种?

元朝赘婚制度在法律上享有合法地位,因此具备周全的法定要件。

首先,即为婚书。婚书一事由唐代开始,到了元朝时成为了一桩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所谓“人伦之道,婚姻为大”。找赘婿也同样需要婚书为据。

其次,聘财,类似于现在的彩礼和嫁妆。该制度承袭唐宋,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演化成了婚俗必备的项目。

针对赘婚,聘财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不同种类的赘婿对应的聘财也有不同,养老赘婿为聘娶婚的一半,出舍赘婿和年限赘婿要少于三分之二。

后又进行了细节上的调整,内容基本保持不变,但对赘婿的保障更加充分。

前文提到赘婿也有种类之分,大致分为四类,这是学术界公认度最高的分法,分别是养老赘婿、年限赘婿、出舍赘婿以及归宗赘婿。

养老女婿很好理解,即是指女方娘家希望找到一位赘婿,在他们年老力衰的时候赘婿能够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负责养老送终。

年限女婿有一种合约的意味,更像是合作伙伴。

男子因为生活所迫等原因选择成为赘婿,但并不像一辈子守着女方,因此两人会设立一个合约,于婚书上体现约定好的年限,以此为据设为婚期,到期后回归自由。

出舍女婿又称为出舍年限女婿,类似前文的年限女婿,但又有所差异。男女双方可以自由规定在双方的时长,而不局限于固定的婚姻模式。

简单说来,即是赘婿即可以选择在妻子家居住,又可以约定个时间离开居住地,与自家父母同住或单独居住等。

归宗赘婿可以理解成由前三种赘婿演变而来,并不是特定的称呼。根据学者说法,出现三种情况赘婿是可以归宗的,一为合约期满,二为妻子去世,三为解除赘婚。

说起解除赘婚婚约,元朝的婚姻制度更加宽容和自由,赘婚的解除也很容易。《元史》一书中也做了很多记载,常见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曰强制离婚,二曰协议离婚。

强制离婚。丈夫可以写休书,也可以以对方“义绝”即做了不伦之事为理由解除,这是比较粗暴,比较伤和气的。

协议离婚。这是比较友好,并且对财产有规划的一种离婚手段,与现今离婚方式类似。因感情不和而选择和平分手。

元朝赘婚制度在不断发展中呈现许多的特点,归纳而言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第一点是赘婿法律地位上的提升;

第二是蒙汉两族对于赘婚制度的适用方面有所差异。

元朝由蒙古族建立,政权掌握在少数民族手中,自然会较前朝汉人执政时期有所差异。

元朝时期赘婿被赋予了法律地位,有专门的法律条文予以承认和保护,因此,此时的赘婿们在社会上的地位是前所未有的。

元之前的赘婿不仅在社会舆论上饱受争议,在法律上更是毫无地位,十分低下和卑微,在中国封建社会等级森严的情况下处境非常艰难。

然而在元朝,不得做赘婿的条件更加宽容,并没有制定额外的限制,与前朝饱受歧视的境况大大不同。

虽然有一些设定,如家境殷实有财力娶妻者不得入赘等,但若是双方自愿,也可立书成婚,约等于没有限制。

赘婿不仅获得法律和社会的认可,有权利获得女方的物质资料,同时还可以有自己的精神追求,元朝时期赘婿可以参加科举,可以考取功名。

再现元朝婚礼

这在元朝之前是难以想象的。《破窑记》中,吕蒙正为穷秀才时与刘月娥相爱,高中状元后才被刘员外招召入赘。

作为上门女婿,他们的生活也同样受到保护,并且是专项法律的专项条文,精准保护。

赘婿对于女方的财产有一定的占有权,可以合法获得女方的部分财产。

如果男方有做的不对的地方,男性也不会遭到重罚。

如果女方身故,男子也可以在岳父的安排下另立门庭,并且岳父家的财产,赘婿也拥有更多的继承权。

赘婿的继承权在元朝时期不断得到扩大。宋初时在关于继承权的法令的制定上,并没有针对赘婿继承权的涉及。

后来几经修改,在关于遗嘱继承的法令中,曾记载赘婿可以视情况获得部分财产,惟女家之户绝,赘婿奉舅姑,这样的情况才可以有机会继承财产。

蒙汉在适用法律方面也有所不同,关于赘婚制度,蒙汉两族也体现了不同的传统风俗。

蒙古族武力征服其他民族,运用了简单残暴的军事手段统一了大元朝,但汉人及其他少数民族仍然保存着各自的生活习惯。

蒙古族曾天真地企图通行《大礼撒》初步完成对其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大一统,然而事与愿违。

蒙汉两族由于历史和文化背景不同,难以完成绝对的统一。在赘婚一事上也保持着各自的风格。

两族对赘婿的种类划分不同,蒙古族的赘婿划分两种,非常简单,只有养老赘婿和出舍年限赘婿,而汉人则是前文所述四种都有。

蒙汉两族对于婚礼的程序也有不同之处。蒙古族简单粗暴,仪式简单但是持续的时间久,没有规定的程序和礼金,男女双方都要互送礼物。

元朝时期的《婚姻礼制》只针对汉人按照六礼程序制定,繁文缛节,程序繁琐,包括议婚、纳彩、纳币、亲迎、见舅姑、庙见以及见妇之父母。

三、历史穿越最强赘婿?不存在的,现实永远很残酷

元朝赘婚制度经过千百年的演变,终于在元朝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并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在当时的社会制度中,该制度已经非常完备和先进。

作为历史的旁观者,用更加客观的眼光来审视赘婚,我们其实会发现很多不完美之处。首先,元朝的赘婚制度存在很多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

尽管在法律上赘婿获得了足够的法律地位,但是社会地位仍然有待提高,赘婿仍被歧视。

另一方面,赘婿自身也多有作奸犯科之事,难怪社会共识如此。

赘婿的大量产生,壮大了女方娘家的人力物力,但这使得原本男性家中耕种的土地被荒废,家中的父母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养老对待,有“使子不奉父母”之说。

其次,关于法律问题。赘婿加入女方之后,是需要继承女方家族的宗祀,根据“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所言,这是不符合法礼的。

再有,尽管男方拥有法律赋予的继承权,但是受当时封建的大环境影响,对于女方的财产很少有男性真正会去占据为私有,顶多行使一部分使用权而已。

最后,赘婚制度其实存在伦理问题。这种伦理问题体现在道德与法治之间,婚姻本应该是自由的,是道德情感,这份爱与责任应该是当事人的私人订制。

然而元朝认可赘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赘婚商品化,并由此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使婚姻更像是一纸合同。

结论

赘婚制度在元朝赋予了许多男性摆脱贫困,改变阶级的捷径,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的物质方面,赘婿们的待遇都得到了空前的提高。

这在当时是思想进步的一件事,看起来婚姻更加自由,男女的两性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以现代人的视角来看这件事,赘婿依法“吃软饭”的身份是男女平等的先进思想,还是不求上进的男性在软饭硬吃?


参考文献

《中国婚姻史稿》

《通制条格》

《南村辍耕录》

《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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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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