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历史-1848年革命失败后德意志的政治反动

文|清言谈史

编辑|清言谈史

前言

1848年革命失败后,传统保守势力在政治上推行一种毫不妥协的镇压和稳定政策,尽可能地铲除革命造成的影响,打击各种反对派运动,恢复革命前的状态。

反革命政策

首先是从整个德意志层面恢复德意志邦联。在奥地利首相费利克斯·楚·施瓦岑贝格侯爵的坚持下,革命前的德意志邦联于1850年夏天得到恢复,从而使奥地利再次成为德意志事务的主导者。此后,奥地利和普鲁士两大邦国合作,在德意志境内采取了明确的反革命政策。普鲁士新首相曼陀菲尔(Otto Theodor von Manteuffel,1805—1882)1851年1月谈到对待革命的态度时,公开声称“坚决与革命一刀两断”。

普鲁士首相

1851年8月23日,德意志邦联议会通过了所谓的“邦联反动决议”(Bundesreaktionsbeschlu) ,宣布废除法兰克福国民议会通过的“德意志人民的基本权利”,并成立了一个“反动委员会”,负责审查各邦宪法和选举法,剔除一切“革命”因素,使德意志邦联议会成为各邦宪法的最终确认者。包括萨克森-科堡、汉诺威在内的一些邦国在宪法问题上都受到邦联的干涉。一些邦国还于1851年7月组成了“警察联合会”(Polizeiverein) ,互相交换情报,镇压一切革命活动。1854年7月,德意志邦联新闻法重新恢复了被法兰克福国民议会废除的种种新闻限制。同年,邦联结社法规定,原则上禁止一切政治性结社。所有这些措施给人的印象是,德意志邦联已经不是一个松散的联盟,以其介入各邦政治事务的程度看,它似乎已经是一个带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政体。

各邦也采取各项反动政策,试图恢复革命前的旧秩序,但恢复的力度和执行程度各有不同。梅克伦堡(Mecklenburg)甚至恢复了1755年的等级法规。汉诺威也恢复了旧的宪法和贵族的统治。萨克森则重新采用了旧的等级制选举法。巴伐利亚相对较为温和,反动政策甚至被取消。首相普福尔滕男爵(Ludwig Karl HeinrichFreiherr von der Pfordten,1811—1880)从一开始就试图继续实施自由主义法律。此后虽然采取了某些限制性的政策,但国王马克西米利安二世(Maximilian II.Joseph,1811—1864,1848年—1864年在位)在文化和科学政策方面仍坚持自由主义政策。巴登最初也实行一种极其强硬的反动政策,但是在1852年以后,随着日后成为巴登大公的弗里德里希一世(GroherzogFriedrich I.von Baden,1826—1907,1856年—1907年在位)出任摄政,政治方面逐渐向自由主义政策过渡。

马克西米利安二世


三级选举制,贵族特权阶层

德意志两大邦国推行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尽一致。奥地利采取了一种更为反动的政策。费利克斯·楚·施瓦岑贝格侯爵是各种反动政策的总设计师。1851年12月31日,奥地利政府通过了三个“除夕特别法令”(Silvesterpatente),废除了1849年颁布的“钦定”宪法。由此奥地利帝国再次恢复了专制主义体制,大臣只对君主负责。年轻的皇帝弗兰茨·约瑟夫一世成为所谓的“新专制主义”(Neoabsolutismus)的体现,集中了一切权力,是整个哈布斯堡君主国的统一象征。

这种新专制主义体制直到1859年奥地利在意大利战争中失败才开始发生动摇。1860年10月20日的《十月公文》(Oktober-iplom)和1861年的《二月特许令》(Februarpatent)宣布召开议会,奥地利才重新开始立宪君主制的尝试,但进程非常迟缓。1865年9月20日,由于匈牙利拒绝以《二月特许令》为基础的基本法,奥地利政府又颁布了《延迟特许令》(Sistierungs-atent) ,宣布推迟实施《二月宪法》(Februarverfassung)。1866年对普战争失败后,奥地利在1867年5月与匈牙利达成协议,才在二元君主政治架构之上建立起宪法政治。

奥地利


普鲁士在1848年革命后也采取了一系列反动政策。1851年普鲁士政府恢复了旧的等级制县议会和省议会。易北河以东地区的骑士庄园(Rittergut)又回到了过去的自主管理状态。在城市中,国家监控大大加强,治安管理也国家化。至于新闻、集会和结社等自由则受到严格限制,普鲁士政府为此在全邦范围内建立起一套政治警察和严厉的监控系统。甚至官员队伍也受到清洗。这种反动政策的顶点是在1854年10月颁布了《普鲁士国民学校规程》(Regulative über das preuischeVolksschulwesen) ,限制基本阅读、写作和算术等课程,将宗教传授置于学校教育的中心地位。

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明显的倒退性反动措施,普鲁士在政治上并没有能够完全退回到革命前的状态。甚至立场保守的曼陀菲尔也明确表示:“要想恢复已经崩塌的过往状态,那只能是徒劳之举。”因此普鲁士政府在推行反动政策的同时,仍给国家政治生活保留了一些温和的自由主义色彩。1849年5月,普王以紧急命令的形式颁布了三级选举法,以便选举新一届下议院。新的选举法规定实行普遍、平等和秘密的选举原则,但选举制度是间接、公开和不平等的三级制。根据这一选举制度,首先由“所有独立的普鲁士人”进行间接“初选”,公开投票表决推举选举人,然后由选举人选举出议员。选民根据纳税额的多少被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等级选出人数相等的选举人。

贵族

据统计,当时第一等级选民约占选民总人数的6%,第二等级约占选民总人数的17%,剩下的75—80%的选民属于第三等级。这种三级选举制的提出者是普鲁士原财政大臣阿尔布莱希特·冯·阿尔文斯莱本(Albrecht von Alvensleben,1794—1858)。其理由是,每一个国家公民通过纳税而承担了对国家的义务,他们也应该理所当然地被赋予相应的权利。显然,三级选举制使拥有大量财富的人成了特权阶层,即“一千个富人相当于十万个穷人”。真正的多数民众的声音在选举中无法得到表达。因此,所谓代表民意的下议院实际上成了有产者的俱乐部。

1849年7月17日,普鲁士在新选举法的基础上选出了新一届下议院。12月17日和18日,普鲁士上下两院先后通过了对1848年“钦定”宪法的修改。1850年1月,普王签发了修改的《普鲁士国家宪法》(Verfassungsurkunde für denPreuischen Staat vom31.Januar1850; Verfassung Preuens1850;Revidierte preuische Verfassung)。这一宪法一直沿用到1918年11月9日革命后才被废除。经过修改的“钦定”宪法使普鲁士在政治上仍保持着“宪法国家”的特征,但政治格局已经大大偏向以普王为核心的旧的保守势力。对普鲁士宪政结构改动最大的地方是,普鲁士议会第一议院在1854年根据国王命令改成了贵族院(Herrenhaus)。据此,126名贵族院议员中,贵族世袭议员90席,大城市代表30席,大学代表6席。贵族完全控制了普鲁士国家的立法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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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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