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律时间 - 被“挡光”的房子

房屋的采光是买房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住了将近十年的房子对面突然出现了高层商品房,影响了房屋的采光,这怎不叫人闹心。

前些年郭先生购买了位于某小区5楼1单元101号的房屋并于当年入住。无论是房屋布局,还是室内采光都让郭先生十分满意。两年前,某房地产公司取得位于郭先生小区南侧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后房地产公司相继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建筑项目。房地产公司建造的房屋封顶后,给郭先生的房屋造成日照影响,冬天的日照时间不足一小时。同时郭先生得知这家房地产公司曾隐秘地对他所住的这栋楼的其中两户业主以165000元进行了通风权和采光权的协商赔偿。为此,郭先生于2022年起诉这家房地产公司赔偿侵害其通风权、采光权、日照时间造成的损失165000元。那么,相邻的建筑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碍?到底应该如何认定?我们走访了法律界人士。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姝雅:在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碍,应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

人民法院根据郭先生申请通过摇号确定了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楼盘是否对郭先生房屋的采光权、通风权、日照时间产生影响,该影响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1、楼盘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2、楼盘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日照、采光有影响。该影响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要求。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姝雅: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证实案涉楼盘建设对郭先生所有的房屋的采光、日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且该影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日照时间标准,可认定房地产公司对郭先生构成采光、日照妨碍。郭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采光、日照妨碍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由于采光、日照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等其他权利的侵害,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贬值的损失等,原告按照同小区其他业主的赔偿数额主张的赔偿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郭先生支付采光、日照损失人民币165000 元;被告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郭某支付鉴定费人民币5500 元。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姝雅: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的加快,土地资源逐渐紧缺,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不断。对此类纠纷,具体的法律规定比较滞后,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涉及的知识比较专业,往往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耗时比较长,广大业主如需判断是否达到国家标准的日照时间,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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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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