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致人损害,消费者如何维权?

编辑同志:

我在超市购物时获赠电饭煲一只,谁料该赠品第一次试用即发生爆炸,导致本人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为此我要求超市赔偿损失,但他们以赠品系无偿赠与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商家的拒赔理由合法吗,我该如何维权?

读者:秦小波

秦小波读者:

您与商家形成的并非是无偿赠与关系而是商品买卖关系。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无偿,无条件赠与是赠与的主要特征。但根据您的描述,商家此时的赠与却是附条件的,其条件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可以给商家带来可观或更大利润的商品买卖行为,消费者只有在完成了商家规定的购买“任务”后,才可能获得“赠品”。因此,赠品这时已不再具有无偿的特征,而变成了附条件、附义务的交换,故其已不属于赠品,而是商家所销售商品中的一部分。既然是商品,商家就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故此,消费者必须将赠品视为商品,并用商品的标准去检验赠品的质量,一旦发现问题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要及时通过投诉、调解、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张玉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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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3

标签:赠品   消费者   民法典   目的   电饭煲   可观   人身   财产   读者   条件   买卖   超市   商家   关系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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