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休年休假能否扣工资?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接到劳动者周某来访反映,称自己离职时,因为多休了年休假而被A公司扣了工资,A公司的规章制度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收到举报线索后,普陀执法大队,立即开展调查。

经查,A公司在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共有1200余人离职,其中566人存在多休年休假折算成日工资扣回的情况,涉及金额68万余元。在该公司《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制度》中存在“若员工离职时,当年已休年休假的天数大于员工当年在职天数所折算的员工实际所享有的年假天数的,超出部分的年休假,公司将在发放其末月工资时按日工资扣回”的条款。查清事实后,普陀执法大队向A公司普及了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法责令单位整改,并限期退回员工工资。A公司通过民主程序修改了《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制度》,废止相关违规条款,补发了离职员工因年休假多休而被扣的工资。

【综合点评】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权利的重要内容,年休假是员工非常重视的一项福利。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有不少单位因法律意识淡薄,侵害了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本案中,A公司对年休假的认知存在诸多误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以及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年休假本应由公司统筹安排,即便存在多休的情况,也不应当从工资中扣回。但A公司将因管理不善导致员工多休年休假的后果,以扣除日工资的方式转嫁至员工身上,明显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之规定相违背。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执法部门“边执法、边普法”,及时向A公司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必须依法依规,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同时在日常工作中需重视与员工的沟通,切实了解员工诉求,畅通更为人性化的沟通渠道,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文 何世久 赵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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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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