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楼道内堆放杂物,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火灾的危险程度远远超乎人们想象,没有经历过的人永远无法懂,每每看到新闻报道的类似标题,或者街头巷尾的消息议论,大多数时候是闻者落泪、听者伤心。

然而,对于火灾的发生和导致火势蔓延凶猛的原因是什么?很多人恐怕不太在乎,究其根本还是侥幸心理作祟,并不相信厄运会这么巧的发生,直到大难临头才后悔不已。

现如今,很多的火灾引起缘由与楼道内堆放的杂物有关,若是产生问题如何处理呢?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一场火灾带来的遭难

1.乱堆乱放的杂物

在一个安静祥和的夜晚,城市的东面突然火光冲天,几个不起眼的烟头引燃了楼道内的杂物,这些无人问津的角落迅速起火后也没有被第一时间发现,整个民房从五层往上都逐渐没入火海。

接到周围群众的报警后消防迅速出动,但是大火越烧越烈火苗越窜越高,消防车赶到现场的时候楼里已经一片混乱。消防员将火扑灭并疏散出24名被困人员,但火灾依旧造成了包括老大爷在内的8人受伤。

仅仅是几个烟头而已,不过是点着了一些废纸,没想到废纸烧损电瓶车,又把几个木质的鞋柜、旧衣服等引燃,火势源头的住户马某当场死亡。

2.悲剧!悲剧!

住在隔壁的邻居们也遭受了重大损失,基本所有东西都被付之一,。楼层最里边的住户是16岁少女姗姗,发现火情后想要逃离,但是楼梯间堆放杂物太多,她根本就跑不快。

而且前边已经被烧起来了,阻挡了前进路线,无路可逃的少女终于还是在火灾中导致烧伤,导致十级伤残。

除了十余人跟珊珊这种致伤的情况类似以外,还有年纪更小的孩子没能获救,在逃生过程中被杂物绊倒,就这样彻底消失了。

惨剧的发生令人痛心疾首,失去亲人的住户要求给个说法,小区物业被告上法庭。

二、杂物堆放的危险性

楼道本就狭窄,大多数居民楼的建设就像一个筒子,本身地方就非常小,很多居民为了节省屋内的空间,便把一些不经常用的东西摆在门外。

有一个人这样做了,看到的其他居民也有样学样,不太有公德心人甚至可能直接把路占住,来来往往都极不方便。

怀着法不责众的心理,租户们都已经习惯了,谁能想到就是这样你放我也放的日常琐事,把这筒子楼变成了火桶。

那么多的住户肯定有人知道,楼道里是不许堆积杂物的,也肯定有物业的人多次劝说,让物业制止住户堵塞楼道和安全出口。

但是有许多住户今天搬进去,明天又搬出来,一来二去物业管理人员也没有办法了。各家放在门口的东西由点及线、由线连成面,甚至时间一久都分不清到底是谁家的。

易燃物、污染物、易爆物等危险就潜藏其中,不爆发不会产生任何问题,一旦爆发就无法制止造成难以避免的伤害,所以针对这样一种情况《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三、到底是谁的责任

1.物业的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消防安全责任的划分,物业和业主皆具有相关的义务。

上述案件中物业管理人员的失职,没有办法及时清除这些堆积物,是这场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

对于楼道的消防安全工作,物业相关责任人必须警钟长鸣,住户堆积物品屡次劝阻无效的,物业应当采取强制手段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起申请。

不作为、无效作为导致灾害发生,依然是物业本身工作不到位的结果,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有这样的规定: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楼道里的堆积物导致起火,小区消防安全意识的缺失让火势没有及时得到控制。据调查,上述案例小区的消防设施老化,消防器材多数不能使用,安全出口的大门常年上锁、生锈。

以至于火情发生后、消防车赶到之前,没有手段来抑制火势蔓延,所以在上述案件中综合考虑物业的过错,法院判处物业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除了住宅的物业之外,其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且需要、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2.业主的责任

任何问题的出现都不是一方的责任,正如我们所说的“一个巴掌拍不响”一样,很多业主为了自己的方便损害别人的方便,只是小区住户们没有想到最终害的还是自己。

许多人看到屋里整洁干净,腾出许多地方住得更加舒心了,高兴的同时也就不在乎邻居、物业说什么了,扔在外边的东西挡了谁的路,更不在乎这些规定、秩序和公德。

其实,这样的做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事情不发生在自己身上那都不叫事情,很多时候民众的心理就是这样,原本按照法定条例,在楼道里堆积杂物的当事人应该承担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物业因其过错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这场大火中,人人都是受害者也人人都是帮凶,没有了可以承担责任的人,负责管理的物业便是唯一的罪犯,所以对于这样的事情物业和业主委员会要坚决抵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无论在任何时候生命安全都不是小事,居住在高楼大厦中的我们更应该如此,履行并执行消防安全的职责。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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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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