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享有“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而女儿出嫁后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原有的承包地就没有经营权了吗?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案例吧~~~


基本案情


翠花(化名)原系枣阳市南城办事处霍庄社区居民,婚后居住在沙店社区。因其父母去世后,未对名下1.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部分财物进行分割,导致其与同母异父的兄妹翠娟(化名)、铁柱(化名)、铁牛(化名)发生矛盾。2021年,翠花与三兄妹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分割父母名下的土地及财产。



法院判决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外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享有原承包地的经营权。原告翠花虽结婚后外嫁,但在新居住地并未取得承包地,故在其父母去世后,在原土地的承包期内,由继承人翠花、翠娟、铁柱、铁牛继续承包。因此,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位于枣阳市南城办事处霍庄社区居委会六组1.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翠花、翠娟、铁柱、铁牛继承,继续承包。二审判决维持了该判项。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外嫁女”权益保护,“外嫁女”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涉及其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法条表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因在农村经济组织间的嫁娶、迁移等而丧失。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本案诉争土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承包经营、管理,原告翠花因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在外嫁后未获得嫁入地分配土地之前,依法享有原户籍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结婚而丧失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本案的依法判决有效保护了的翠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枣阳法院依法保护“外嫁女”合法权益的又一典型案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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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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