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龙哥事件,无罪释放并不是最大的正义

1、我只说法律规定,只说事实,因为猜测不会作为法院的证据。

2、我认为,如果是在社会龙逃跑之前被砍死,可以理解为正当防卫,但是追砍行为就造成了争议。

3、被口头威胁而没有实际行为,不应当作为最好的无限自卫权的形式理由。

4、于情,我也支持白衣男“终结者”无罪,于法,无罪说不通。

白衣男被持刀攻击,感觉到生命受到了威胁,再到捡刀,追杀,可以从轻判都好。就是要谨慎对待避免正当防卫被滥用,如果以后他人持刀就出言挑衅,等他先拔刀就与同伙展开反杀,最后得到无罪释放并完成杀人的结果,就是有预谋地利用法律漏洞谋杀。

我所看的视频,于大侠截止到视频内都好说,但是追击把小龙以及白衣马仔逼出宝马车范围之外以后的动作,就真心不好说了,就这个事件,防卫的存在性已经基本没有了(小龙还想再拿装备也只能是在车上啊),就看看离开宝马车范围之后,小龙是不是继续中刀,是不是致命伤咯?

最后,支持下电动车大侠,先打人,再拿刀出来砍人,还说要拿枪杀人。(该纹身男尸体旁也确实有枪支和弹夹)抢先拣到刀不继续砍翻他,难道还放任他回到车上拿到枪再上去砍?

看看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所以这是应该是无限防卫的典范!

对于反杀哥来说,他应该得到政府和警局嘉奖!

对那些主动惹事,好勇斗狠的坏人来说这是坏事! 对遵纪守法的百姓来说是好事!对社会来说会更和谐!

每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审判,法院都会慎之又慎,因为这是树立一个新的道德和法律解释。考虑的不应当是单单这个案子,更多的是今后对社会秩序、价值观等产生的影响。如果这一点都考虑不到还讨论个锤子。真当最高院是摆设啊?

我很支持白衣英雄的做法,但必须要承认,他砍死了扑街龙,他确实犯了法,他也没有任何权利夺走扑街龙的生命,只希望ZF对其从轻发落。

宝马车主

1.醉驾或吸毒,危险驾驶。

2.违法变线,在非机动车道强行。

3.寻衅滋事,故意撞电动车,向骑电动车路人发泄个人情绪。

4.故意伤害罪,主动下车与骑车人发生争执并殴打。

5.携带管制刀具,正常人谁带刀上街,在中国持刀相当于美国持枪一样对民众造成人身威胁

6.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持刀向电动车人挥去(不管吓唬还是真砍,你挥刀就是故意杀人)

7.犯罪未遂,宝马车主被自卫砍倒后,即刻向车里去或准备驾车撞人、危险驾驶伤害他人及车辆对社会产生威胁,或取更具有威胁的管制刀具枪械等继续报复打击,构成二次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威胁。

有人说追砍不对,是因为什么?无非是说人家已经逃跑了,你干嘛还要死追不放对吧。法律规定是对方不能再进一步实施伤害了,这是界限。但本案中逃跑就能表明他已经不能再进一步实施伤害了吗?逃跑只能是躲避不利形势的一种手段,然后伺机反扑。真要放弃打斗他可以跪地求饶啊,干嘛要跑。

再个,我在很多评论中都看到有人把那龙哥已经没有刀子了来说事,人要伤害别人非要用刀子吗?我地上捡个石头也可以乎死人的啊?人在被制服收押或被打得不能动了(包括死亡)外,还有哪一点能客观证实他不能再继续实施伤害了?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案件当作无罪推论,谁提出谁举证。弱追砍前正当防卫构成,则追砍时是否结束该重新由控方举证,连警方都明确给出了追砍属于连续性动作。

无法判断纹身男跑向车是逃跑还是去拿什么凶器,所以后面追砍和前面属于一次连续的行为,也就是仍然处于防卫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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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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