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检察: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合力守护生态绿心

华声在线3月17日讯(通讯员王颖洁 周薇)3月14日上午,省高院和长沙市中院指导,开福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局举办的“植此青绿,共护绿心”生态修复执行行动。

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支持原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诉被告左某堂等4人民事公益诉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被告应在长沙市雨花区范围内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倍(483株)的林木,修复受损的林业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此次专项执行行动为该案的“补植复绿”现场执行环节。雨花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在现场监督被告补种苗木的同时,也以植树行动引导号召志愿者和群众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2021年1月,左某堂等4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了长沙市雨花区牛头村芦竹坡组征拆范围内组集体土地上的161株杉树并销售获利。

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1年6月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并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后环保社会组织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在公告期内来函,就该案拟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依法支持社会组织起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滥罚林木不仅会导致当地森林资源减少,破坏当地的生物多样性,直接影响当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还会让地表土壤因缺乏植被保护而造成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破坏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

雨花区检察院始终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理念,通过“刑事打击+公益诉讼”,与法院、农业农村部门、社会组织一道,践行“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形成绿色保护合力。

检察官普法:左某堂等4人的行为虽已被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同时破坏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是侵权行为,其仅承担刑事责任不足以实现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的目的,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继续受损的状态。故4人还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五十五条(2021年12月修订后为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01

标签:公益   长沙市   前款   民事责任   公共利益   林木   生态环境   检察院   合力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能   法院   生态   机关   组织   责任   社会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