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鼓励新能源装备制造业与新能源一体化开发

风芒能源获悉,3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坚持规模化、基地化发展。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降低开发成本,避免资源开发碎片化、低效化。坚持以规模化、基地化开发为导向,鼓励资源要素优先向大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置,鼓励一家或多家企业联合规划开发百万千瓦以上风电光伏基地并分期实施,统筹基地项目送出通道建设;鼓励一个乡镇或相邻多个乡镇资源由一家或不超过三家企业集中开发。

坚持一体化发展。坚持源网荷储和多能互补发展,风电、光伏发电资源要素优先向已建成的水电站、火电厂配置,形成多能互补,提升送出通道利用效率,提高调节、消纳新能源能力。

坚持市场引导,激发投资活力。鼓励不同市场主体,采取多种合作方式,依法依规投资开发新能源项目,坚持合理竞争不垄断原则,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择优确定项目开发业主。

充分利用消纳能力。鼓励具有电力送出能力、调峰资源企业统筹新能源项目开发,提升新能源发电质量和送出能力。鼓励有绿色能源消费需求企业积极投资开发新能源。

推进企业一体化开发。鼓励新能源装备制造业与新能源一体化开发,新能源企业与装备企业联合开发新能源项目。统筹集中式与分布式开发协调,鼓励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企业参与当地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

加强年度建设规模项目动态管理。列入年度建设规模名单的项目,优先纳入并网规模。项目单位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原则上风电项目在年度建设规模下达后一年内完成核准,光伏发电项目在年度建设规模下达后半年内完成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核准、备案的项目,需提前向省能源局申请延期核准、备案,否则该项目将自动移除年度建设规模名单。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通知》还指出,加强正面引导。支持项目推进快、建设质量高、乡村振兴融合好等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一批新能源项目与“四化”融合,助推地方经济发展。坚决遏制企业为获取资源配置不切实际承诺、哄抬地价、吹嘘收益、恶意竞争等不良行为。

2022年4月19日发布的《贵州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显示,到2025年,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6546万千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装机4265万千瓦。其中水电装机2281万千瓦,风电装机1080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3100万千瓦,生物质能发电装机85万千瓦。

积极推进风光水火储一体化发展。以大型水电基地及现有(规划)火电厂为依托,统筹本地消纳和外送,建设乌江、北盘江、南盘江、清水江流域四个水风光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综合基地以及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充分利用水电及火电的调节能力,合理布局新型储能或抽水蓄能,优化调度、联合运行、高效利用,建设水(火)风光储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基地,降低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成本,提高水电或火电送出通道利用率。

大力推进集中式风电开发。在落实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植被恢复等措施的基础上,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建设低风速风电场。加强风能资源勘测和评价,提高微观选址技术水平,针对不同的资源条件,加强设备选型研究,探索同一风电场因地制宜安装不同类型机组的混排方案,因地制宜选择大功率抗凝冻低风速风机及配套高塔筒、长叶片,提高风资源开发效率,减少用地需求,提高经济效益,适应大规模平价上网风电发展。

鼓励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鼓励因地制宜建设中小型风电项目,充分利用电网现有变电站和线路,综合考虑资源、土地、交通、电网送出消纳以及自然环境等建设条件,开发建设就近接入、就地消纳的分散式风电项目。

鼓励风光互补项目建设。根据光伏白天发电,风电大风时段多集中于夜间的特性,利用风能和太阳能互补发电,实现全天候发电功能,提高送出通道利用效率,向电网提供更加稳定的电能,实现资源最大程度的整合,降低风光送出成本。

加快构建以可再生能源为基础的乡村清洁能源利用体系。利用建筑屋顶、院落空地、设施农业、集体闲置土地等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分布式发展,提升乡村就地绿色供电能力。

详情见下: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能源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

2022年我局印发了《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能源新〔2022〕44号)(以下简称“通知”),随着新能源产业迅速发展,行业政策和发展模式也随之变化,为能更好的加强新能源项目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修改完善后再次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文件废止)。

附件: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能源局

2023年3月6日

附件

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文件精神,积极发展新能源,结合我省当前新能源发展形势及存在问题,需进一步加强新能源(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一、加强科学谋划和布局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地区根据资源、用地、电网接入和消纳、建设成本等,科学规划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规模,避免贪大求全、一哄而上、脱离实际发展。

(二)坚持规模化、基地化发展。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降低开发成本,避免资源开发碎片化、低效化。坚持以规模化、基地化开发为导向,鼓励资源要素优先向大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置,鼓励一家或多家企业联合规划开发百万千瓦以上风电光伏基地并分期实施,统筹基地项目送出通道建设;鼓励一个乡镇或相邻多个乡镇资源由一家或不超过三家企业集中开发。

(三)坚持一体化发展。坚持源网荷储和多能互补发展,风电、光伏发电资源要素优先向已建成的水电站、火电厂配置,形成多能互补,提升送出通道利用效率,提高调节、消纳新能源能力。

(四)坚守生态和发展底线。在新能源项目开发中,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首位,认真落实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开挖、破坏,加强对项目的生态修复和治理,鼓励生态修复和治理类项目建设。

二、扩大市场开发主体

(五)坚持市场引导,激发投资活力。鼓励不同市场主体,采取多种合作方式,依法依规投资开发新能源项目,坚持合理竞争不垄断原则,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择优确定项目开发业主。

(六)充分利用消纳能力。鼓励具有电力送出能力、调峰资源企业统筹新能源项目开发,提升新能源发电质量和送出能力。鼓励有绿色能源消费需求企业积极投资开发新能源。

(七)推进企业一体化开发。鼓励新能源装备制造业与新能源一体化开发,新能源企业与装备企业联合开发新能源项目。统筹集中式与分布式开发协调,鼓励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企业参与当地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

三、规范项目管理

(八)优化年度建设规模项目申报程序。省能源局根据发展需要,合理制定总体发展目标,分年度组织实施,年度申报工作共分为四步。一是组织项目申报。省能源局一般在每年年底前下发通知组织各市(州)申报下一年度新能源建设规模项目,明确申报要求。二是消纳能力核定。省能源局将各市(州)审核上报的项目汇总后送电网企业进行消纳能力核定,明确各县(市、区、特区)区域消纳能力。三是优选项目上报。省能源局将区域消纳能力反馈市(州),各市(州)在消纳能力及上报名单范围内优选企业及项目,并按要求上报省能源局。未按要求进行落实的,省能源局将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四是研究下达规模。省能源局结合新能源项目建设特点和上年度建设规模项目推进情况等,统筹研究下达年度建设规模项目名单。

根据发展实际和管理需要,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再实行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明确由各县(市、区、特区)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每月底将备案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由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能源局。

(九)加强年度建设规模项目动态管理。列入年度建设规模名单的项目,优先纳入并网规模。项目单位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原则上风电项目在年度建设规模下达后一年内完成核准,光伏发电项目在年度建设规模下达后半年内完成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核准、备案的项目,需提前向省能源局申请延期核准、备案,否则该项目将自动移除年度建设规模名单。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风电项目核准后,一年内开工建设,两年内并网发电;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后,半年内开工建设,一年半内并网发电。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提前向省能源局申请建设延期,否则该项目将自动移除并网规模项目名单。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因风机选型,纳入年度建设规模风电项目,超过规模控制在单台风机容量之内。

(十)建立健全项目调度制度。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分为周调度和月调度。对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核准备案办理情况、项目建设进展及存在问题等实行周调度,对项目投资、发电情况等实行月调度。各企业于每周五下班前将周调度、每月5日前将月调度情况报送省能源局,并抄送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省能源局将对项目有关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十一)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企业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统筹土地流转等工作,减少非必要中间环节和附加条件,降低开发成本,千方百计调动开发企业投资积极性,推动项目早落地、早见效。

(十二)加强正面引导。支持项目推进快、建设质量高、乡村振兴融合好等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一批新能源项目与“四化”融合,助推地方经济发展。坚决遏制企业为获取资源配置不切实际承诺、哄抬地价、吹嘘收益、恶意竞争等不良行为。

五、严格项目管理主体责任

(十三)严格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对存在失信行为、倒卖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建设期转让项目控制权、恶意竞争等企业,其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护生态环境不力等问题的企业,从严控制其项目开发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企业在项目建成前转让项目控制权,其项目自动移除并网名单。

(十四)提高新能源开发服务水平。地方各级政府,在项目申报中,不得要求企业以各种形式缴纳巨额保证金、电价让利、不切实际配套产业、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等增加项目开发成本;严格遵守公平性竞争原则,坚决遏制地方垄断、非法转让、非法参股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视产业发展和工作情况可适时调整,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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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3

标签:新能源   贵州   能源   规模   能力   年度   通知   基地   项目   资源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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