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ots协议这样写,保住网站竞争优势

为了维系企业核心竞争力,

这样写robots协议,

既能保住企业的市场竞争地位,

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01

典型案例

大帅公司发现小帅公司网站的robots.txt.文件中,将大帅公司的网络机器人设置为“不受欢迎者”,使得大帅公司的网络机器人无法从小帅公司网站爬取数据。

大帅公司表示,双方作为自愿加入《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的互联网从业单位,应当自觉遵从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设置robots协议应遵循公平、开放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不得随意限制搜索引擎抓取数据,不得利用robots协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大帅公司认为,小帅公司网站利用robots协议限制大帅公司网站抓取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小帅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原告大帅公司的诉讼请求。


02

焦点问题

小帅公司为什么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随着搜索技术和网络应用的发展,网络机器人的适用场景不断扩展,从通用搜索引擎领域,扩展到非搜索引擎的其他各种场景。搜索引擎是给被搜网站带来流量和利益,而非搜索引擎的网络机器人往往不是给被搜网站带来流量,反而可能带走被搜网站的流量。简单来讲,搜索引擎对公众利益有利,非搜索引擎对平台自身有利。

法院认为,大帅公司提到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仅可作为搜索引擎服务行业的商业道德,而不能成为互联网行业通行的商业道德,即通过robots协议对网络机器人进行限制并不当然违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

本案中,小帅公司网站并不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是一种类似“微头条”的非搜索引擎应用场景。因此,小帅公司网站可以设置robots协议限制部分网站抓取数据,小帅公司的这一行为并不违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03

律师建议

在互联网经济时代,数据日益成为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数据资源的获取与利用是极为重要的一种资源配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数据的收集、整理等工作付出了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经营成本,通过robots协议,限制自己网站的数据被第三方抓取,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维系企业核心竞争力、维系市场有序竞争的一种手段

尽管robots协议客观上可能造成对某个或某些经营者的“歧视”,但在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损害竞争秩序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通过robots协议对其他网络机器人的抓取行为进行限制,这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享有经营自主权的一种体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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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9

标签:协议   大帅   不正当竞争   网站   提供者   机器人   搜索引擎   数据   网络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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