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是否有用?古老国度的积淀,印度家庭法与宗教间的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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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古印度家庭法的主要来源就是古印度的传统法经,这些法经对古印度日常社会生活中中的很多事情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婚姻等。

在古印度的家庭法中,对于婚姻,继承,债务等的规定实际上并不是纯粹的法律规定,他们的背后其实是宗教这一因素。

他们的存在并不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维持社会稳定,古印度家庭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宗教中古印度人的净化,解脱和永生。

古印度的家庭法与古印度的宗教印度教有着同根同生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两者有着一体的关系。

宗教的存在一部分的目的是规范社会和家庭的关系等,而家庭法的存在正好满足了这些。

宗教约束下的古印度家庭法规范了印度人民的家庭关系,保障了印度教在印度的地位,人们在家庭法的影响下保持着对印度教的信仰,维持着印度教在人们生活中的权威地位。

印度教灵魂永恒,轮回,业报等宗教思想是古印度家庭法的理论基础的来源,也是古印度家庭法的正当性的保证,使得古印度家庭法专注于人的永生等。

在研究古印度家庭法的道路上,世界的研究人员也经历了重重困难。

在我国,由于古印度法的实践与我国的法律实践有着很大的差别,加上在历史久远的古印度,那时的印度人民似乎还没有记载文献的习惯,导致研究古印度历史的文献较少,种种原因使得我国研究古印度法的研究人员数量较少。

我国目前由马香雪转译的《摩奴法典》是一本关于古印度法的汉语书籍。

这本书较为真实的记载了古印度社会的宗教,法律,习俗等,有着珍贵的史料价值和学术价值,是研究古印度家庭法的重要资料。

虽然我国目前对于古印度法的研究成果不算多,但是我们可以从现有的资料中对古印度家庭法稍有了解。下面让我们带着一份虔诚的心去走进古印度家庭法吧。

一、揭开家庭法的面纱,宗教引导下的法律

印度在1924年是属于英国的殖民地,因此假设当印度王位的继承人“谋杀”了继承人时,英国枢密院对此展开了讨论。

枢密院在讨论该问题时有些拿不准主意,不知该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否应该被剥夺。

英国的司法人员在古印度文献中发现古印度继承权的丧失并没有以谋杀为原因之一,因此该继承人仍然可以继承王位。

但枢密院认为如果这样判决的话等同于从侧面告诉人们可以通过谋杀这一手段来获取遗产,这显然与英国当时推行的思想不符,违背了人伦,破坏了社会秩序。

因此英国枢密院公布古印度的这一规则破坏了公平和正义,有违道德,取消了谋杀者继承遗产的权利。

取消继承人通过谋杀手段来获取遗产的规定有利于保证被继承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更有利于打击那些继承人的夺取遗产的野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并且在19世纪以来,现代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剥夺违法犯罪行为的继承权。《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法典都有类似的明确规定。

并且还规定继承权不受客观因素如个人体质的影响,但主观犯罪必定会丧失继承权。

但在当时古印度,为何家庭法会只考虑客观因素如精神病患者继承人,无性能力继承人,去忽略那些继承人原有的自身的野心等主观因素呢,这其实与古印度的当时的传统有关。

古印度的家庭法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和法律体系,它只是我们根据现代法的概念在古印度传统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对事物进行规范的总和。

这些规定一直在古印度的社会中稳定社会秩序。古印度的家庭法虽然不是真正的法律,但她具有现代法律的特征和作用,因此我们也将古印度的家庭法称为法律规范。

古印度的家庭法是依据吠陀、梵书和森林书、奥义书、法经和法典所留下来的启示。

也正因为如此,古印度的家庭法中体现着宗教的影子,即使它包含着对世间事物的关切,但始终是在宗教的影响和引导中所进行的,虽起源于世俗,最终却为宗教而服务,成为了一部维护宗教秩序的法律。

古印度家庭法里的大部分规定都是在描述家庭法主体所具有的宗教身份,宗教义务上。因此古印度的家庭法实则处于宗教的引导下。

二、世俗与神意的结合,家庭法的主要内容

由于古印度的家庭法是在宗教影响下所产生的,因此很多规定的内容都与宗教有关。

古印度的家庭法规定长子优先继承制,将继承制度与宗教紧密相连,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宗教仪式可以在直系血亲范围内继承延续。

因此古印度家庭法所规定的长子优先继承制不同于中国古代的嫡长子继承制,也不同于西方的嫡长子继承制。

既不是为了建立在宗法等级制度之上维护封建伦理纲常,也不是为了维护家庭财产的完整。

而是否能够成为长子,获得优先继承权取决于他所承担的宗教义务。长子需要具有法定的宗教身份和义务,从某种角度上来说,长子就是为义务而生的,他的出生代表父亲偿清了对祖先欠下的债,就此可以获得永生。

而父亲获得永生成为长子决定他的身份是宗教性质的有力证据。

并且长子还要履行法定的宗教义务如祭祀,与中国嫡长子祭祀相比,这种义务更能表现他所履行的义务是宗教义务。

不仅会祭祀祖先,还会祭祀未知的神灵与先知,甚至会祭祀整个人类。古印度祭祀的目的是超度祖先之灵,并不是中国式的孝顺,道德,伦理等。

当然,长子的优先继承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会被剥夺,如果长子是体质有严重缺陷,被排除在家庭和世俗之外,不能生育等问题,就无法履行宗教义务,无法生育子嗣,自然不能承担起责任,就会被剥夺优先继承权。

因此只有履行宗教义务,长子才能获得优先继承权。

对于婚姻,古印度家庭法将夫妻间是否履行宗教义务和生育作为结婚的主要目的和延续基础,这也与现代人所理解的建立在平等权利基础之上的婚姻观点截然不同。

并且在宗教的影响下,只有生育了男性子嗣才算完成了生育义务,因为只有男性子嗣才能延续宗教祭祀仪式。

在《摩奴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就是对于没有生下男性子嗣的妇女,丈夫可以将她抛弃,这也反映了在古代妇女的地位低下。

男性子嗣在印度宗教中的地位很高,因为他们需要履行宗教义务。虽然长子履行的义务很多,但是其他男性子嗣仍然需要履行义务。

他们从出生起就需要承担父母的一切如债务等,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更为关键的是,男性子嗣需要履行延续后代的任务,否则他便不能前往解脱。

男性子嗣范围在后来逐步扩大,因为很多家庭不能满足生育男性子嗣的条件,于是被遗弃,自荐等方法也可以成为其它家庭的养子。

在债务方面,古印度家庭法也对它有着明确的规定。债被古罗马法表述为法律关系,与西方的债不同,它分为宗教债和世俗债。

其中宗教债是客观的,不受人的自由意志支配,是每个人出生时就必须要承担的宗教义务,并且宗教债中的当事人各方不具有平等的关系。

世俗债是指实际的债务,与西方传统债务的性质相似。它不会因为借债人的逝世而消失,只会继续转移到继承人身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可以实现永续。

若是没有偿还,那么债务人会投胎为奴隶等换一种方式来偿还自己所欠下的债务。因此现实中无法偿还的债务会以宗教的形式来偿还。

三、印度文明的呐喊,家庭法的影响

由于古印度家庭法是在宗教的引导下产生的,因此它的内容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并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

古印度家庭法的继承制度是以维护特定的宗教目标为义务,并且对于继承人主观犯错没有取消他的继承权,并不能很好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持社会秩序。

婚姻本该是神圣的,高尚的,忠诚的,但在古印度家庭法中,婚姻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

在宗教引导下的家庭法中,婚姻的存在不过是为了执行宗教仪式,实现宗教目标,更加离谱的是只有生育了男性子嗣的女性才会被认为是完成了宗教义务的,否则就会被丈夫抛弃。

在这样的规定之下,婚姻不再具有独立的特点,彻底沦为了为宗教服务的一个工具。

债务也是如此,即使世俗债是后天形成的主观债务,也逃脱不了为宗教服务的命运。

古印度家庭法中的这些内容昭示着无论是世俗中的什么,最后都会走向宗教化,因此家庭法是为宗教服务的一部法律。我们可以知道,古印度家庭法从维护。

外在法律秩序的“违法一责任一制裁”模式,转向了维护信仰者内心安定状态的“违法一罪孽一救赎”模式。

是由于信仰而产生的一种超越现实世界的幸福质感。在宗教的影响下,古印度人民在现实与非现实世界中徘徊,家庭法也成为实践印度教的基础。

男性子嗣的有关制度强化了宗教在世俗中的影响力,让人们树立起对宗教的信心。

并且男性子嗣将婚姻,继承和宗教义务等紧密相连,只有婚姻的结合才能生育出男性子嗣。

男性子嗣中的长子又能够获得长子优先继承权,男性子嗣又能履行宗教义务,就这样环环相扣,使得男性子嗣成为了这几个内容的中心。

结语

古印度家庭法建立的目的是维护印度教所规定的生活方式与宗教秩序,是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的效力来规定印度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不当行为,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构建一种来自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古印度家庭法与印度教是有着同根同生的一体关系的,家庭法是对印度教思想的实践,印度教思想是古印度家庭法的来源。

这些规则是公平正义等现代价值观与宗教净化,永生价值观念的碰撞与冲突。因此,古印度家庭法具有双重影响,并不能以一概全。


参考文献:

《宗教经验种种》

《摩奴法典》

《阿跋斯檀巴法经》

《大森林奥义书》

《中国的宗教:宗教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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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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