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超区停放,扣“调度费”合理吗?

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而成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业态。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的同时,伴随其发展而来的“乱停乱放”问题,日益成为城市治理的挑战。为减轻城市治理压力,平台多采取对规定区域外停车行为收取调度费的方式来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本案系全国首例共享单车超区停放扣费案,判决认定用户将共享单车违规停放在服务区外的行为严重违反服务合同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该案判决肯定和鼓励了共享单车企业以私法自治的方式辅助社会公共治理,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消费者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该案获得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

武某某诉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共享单车“调度费”的理解发生分歧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词的含义,不能仅以实际调度行为存在与否而对“调度费”做狭义理解。

共享单车计费规则中的“调度费”属于违约责任约定范畴,系具有惩罚性功能的违约金,对用户形成压力与约束,促使用户在骑行结束时按照规定停放。用户每次扫码骑行系独立分开的合同行为,将共享单车骑行至服务区外上锁停放时即违反了使用规则,违约行为已经实际发生,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不因用户再次扫码解锁将同一辆单车骑行至服务区内而免除。

关键词

共享单车 / 服务合同 / 计费规则 / 调度费 / 性质

案例撰写人

何建

法官解读

01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30日,武某某使用哈啰单车骑行至真北路4333弄小区门口(该处为服务区外)锁车。之后在该处重新开启上述涉案单车,又将该车辆骑回服务区内并锁车。

由于武某某在服务区外停放单车,上海钧正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钧正公司)收取武某某调度费10元。

“哈啰单车”系由钧正公司运营的共享单车。用户在注册使用哈啰单车时,需确认同意《哈啰单车信息服务协议》方能使用。根据使用规则说明,在用户使用前,系统会提示用户勿在服务区外还车,如用户在服务区外还车,会产生相应的调度费,还会显示服务区划分及规划的详细解释。用户骑行前扫码后,会再次弹出相应的规则,包括骑行费用标准、超区规则、服务区、禁停区等,在计费规则显示调度费说明,其中,超区调度费:蓝色区域为服务区,服务区内开锁骑行至服务区外还车将收取调度费20元,服务区外开锁骑行至服务区外还车将收取调度费10元。

武某某将钧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钧正公司退还调度费用10元,赔偿交通费20元,并赔礼道歉。

02 裁判结果

03 裁判思路

04 案例评析

一、超区停放计费规则的效力

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其本身具有虚拟化和无形化的特点,交易对象存在不特定性和广泛性,平台经营者在面对数量未知的众多网络用户提供服务时,难以逐一与每个注册用户协商签订合同,故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服务协议,并在APP等信息网络系统中与进入平台接受服务的注册用户订立合同,以规定其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

因此,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最常见的电子合同订立模式即以点击合同的方式。点击合同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或网络内容提供商事先拟订好合同条款,网络用户只需点击“确认”或“我同意”按键合同即宣告成立。

用户下载哈啰APP或者使用哈啰单车服务前需注册成为会员,注册时需点击同意《服务协议》等,并且只有点击同意后方能注册成功,使用相应服务,这是典型的点击合同。

《服务协议》第1条第3款规定:“本公司通过‘哈啰单车’软件发布的法律声明、计费标准、使用规则等其他规定均属于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不可分割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哈啰单车计费规则虽然系钧正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但是不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用户责任、限制或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格式条款有效,属于《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

运营共享单车的企业作为服务提供方,通过APP电子地图划定服务区,与用户约定骑行和停放区域以及违反使用规则需要承担相应费用的方式进行自治,不违反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特别是在用户扫码后,APP推送的计费标准和超区规则虽为格式条款,但服务提供方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用户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比如哈啰APP对服务区、超区停放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对于超区骑行和停放,将收取超区停车调度费的收费规则通过弹窗、列示在使用界面等方式进行了充分的提示与说明。

对于用户而言,需要收取调度费的情形具体、明确,用户亦可知晓违反使用规则后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及形式。因此,用户点击确认开锁的行为意味着对协议和规则的接受,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与用户就《服务协议》和使用规则已经达成一致,双方均需恪守履行。

本案当事人自认其使用哈啰APP骑行单车已有两三年,曾因多次违反使用规则被扣费,此从侧面反映了武某某知晓相应使用规则。钧正公司与用户之间就超区停放将收取相应费用的计费规则形成了合意,该规则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二、超区停放调度费的法律性质

本案中,系争调度费的法律性质认定是关键。关于调度费意思表示的解释,要结合多种解释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从词典的文义看,根据《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调度”一词不仅仅指工作、人员或车辆的安排,也包括对前述事项的管理。

其次,从设立超区调度费的目的来看,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向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按照使用规则履行的用户扣收调度费,是为确保哈啰单车用户能够按照规定在服务区域内骑行。

最后,从合同约定内容看,《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范围和违约情形,需要收取调度费的情形具体、明确,用户亦可知晓违反使用规则后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及形式。就功能上而言,调度费对用户形成确保依约行事的压力,若用户不履行所担保义务,则发生调度费的给付。

因此,不能仅依据是否存在实际调度行为而狭义地理解调度费的性质,哈啰单车计费规则中的调度费属于违约责任约定范畴。

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而言,明确调度费的违约金性质,亦具有现实正当性,有利于落实诚实信用原则,提升用户的合同意识和规则意识。

三、用户再次骑回服务区对违约责任的影响

用户从开锁骑行到上锁停放的行为,是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过程;而上锁后的再次扫码解锁骑行,系可以独立分开的另外一个合同行为。用户将共享单车骑行至服务区外上锁停放时,实际上已经违反了使用规则,违约行为已经产生,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或者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并不因用户再次扫码开锁将同一辆单车骑回服务区内而免除。

05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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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1

标签:单车   区外   开锁   服务区   当事人   形式   规则   协议   合同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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