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各政权实施均田制和租调制的具体举措,以及其中的异同

均田制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并推行于北朝以及隋唐时代。实行均田制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解决粮食问题,以及与官僚贵族争夺人口和土地。

北魏进入中原后,农业成为主要的经济形态。但以鲜卑为主的北方各少数民族的游牧经济占有相当比重。畜牧业的发展,使中原地区许多肥田沃土变成牧场,严重地影响农业生产。北魏诸帝虽然认识到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并且注意劝课农桑,但生产的粮食仍然难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求,一遇自然灾害,饥荒便十分严重。因此,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解决粮食问题,就成为北魏政权面临的迫切任务。

随着鲜卑拓跋部逐渐由游牧经济向农耕经济转化,官僚贵族大量占有土地。他们纷纷“就耕良田,广为产业”。至于汉族士族更是大肆兼并土地,“豪右多有占夺”,贫苦农民往往破产流亡,造成社会动荡不安。

这种情况导致北魏政权的不稳定和各族人民反抗斗争不断发生。为了巩固统治,必须通过整顿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完善和健全赋役制度,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并减轻其经济负担,从而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北魏实行均田制,也有其可能性和必要的条件。由于战争和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人口大量流亡,中原地区存在着大量的空荒土地,北魏政权也掌握许多官田废地可供均田之用。于是,孝文帝便将北魏早已实行的“计口授田”等措施进一步发展完善,并与汉族政权推行过的一些土地制度相结合,实行按劳动力分配土地的办法,便形成一种新的土地制度——均田制

北魏均田制开始于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对授田的对象、授田的种类和数量等内容,规定如下:

1.男子15岁以上,授给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露田加倍授给,以备休耕。露田不得买卖,受田者身死或年满70者所授露田归还官府。桑田则永为个人所有,不须还官,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买卖。桑田须种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树,不宜种桑的地方,男子授给麻田10亩,妇女5亩。

2.奴婢授田与良人相同,耕牛每头授田30亩,限4牛。

3.土广民稀地区,可以任力耕垦。土狭民稠之处,允许民户迁往他乡。不迁者授田不足,可以用桑田充露田之数,仍然不足时,不给倍田,再不足则减少应授田数量。

4.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多少不等的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6顷。官吏所授土地不得买卖。

均田制的推行,实际上并不能完全平均土地,因为官僚贵族除隐占土地外,还依赖拥有的大量奴婢和耕牛获得授田。尽管存在种种局限,但这一新的土地制度使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而且实行按劳动力授田,并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对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因此能够大大调动受田者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与此同时,均田制对于豪强大族肆意兼并土地能够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北魏在实行均田制之后,还对原来的赋税征收办法进行整顿,制定新的租调制,规定一夫一妇每年纳帛1匹、粟2石,15岁以上未婚的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各纳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产麻之乡,以布代帛,数与帛同。

定额租调制是与均田制相辅相成的改革措施,它不仅改变了过去赋税征收的混乱状况,而且由于民户的租调负担有所减轻,因此有利于国家同官僚贵族争夺依附人口,也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史载:“事(指租调制)施行后计省昔十有余倍,于是海内安之。”

北魏之后,东魏、北齐、西魏和北周继续实行均田制和租调制。北齐武成帝高湛在位时,针对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遭到破坏的严重局面,于河清三年(564)颁布均田令,规定男子授露田80亩、妇女40亩。每丁(18至65岁)授桑田20亩,不宜种桑的地方授给麻田20亩,皆为永业田。奴婢授田与良人相同,官僚贵族按官品和爵位确定其拥有的奴婢的授田人数,从亲王最多300人,到八品以下至于庶人最低60人。丁牛每头授田60亩,限4牛。官吏一品以下以至羽林、虎贲授给多少不等的公田。

北齐在整顿均田制的同时,对租调制也作了调整。规定一床(一夫一妇)纳调绢1匹、绵8两、垦租(田租)2石、义租(赈灾的“义仓”租)5斗。未婚者交纳半床租调,奴婢纳良人的一半。牛调每头交绢2尺、垦租1斗、义租5升。

北齐的均田制与北魏相比,大体相同,只是对奴婢授田作出限制,奴婢租调有所增加。北齐的土地兼并现象十分严重,豪强大族在授田时又乘机掠夺良田,加之均田令发布较晚,缺乏有力措施予以维护,所以尚未见到明显成效. 北齐便被北周灭掉了。

西魏在宇文泰执政时颁行均田制,规定有室者(已婚丁男)授田140亩,未婚丁男授田100亩。与北魏的均田制相比,西魏在授田对象上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取消了奴婢和耕牛的授田,具有限制官僚贵族蓄奴占田的作用。

西魏的租调征收数量为:有室者每年纳粟5斛、绢1匹、绵8两,产麻地区纳布1匹、麻10斤,未婚丁男纳半数。并且规定依据收成的多少增减租调数额,“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若艰凶札,则不征其赋”。

徭役的征发,则根据年成好坏分别确定为:丰年服役不过30天,中年20天,下年10天,灾荒之年全部免除。这是魏晋以来首次对服役期限作出最明确的规定,并且比以前有所减轻。由于西魏以及后来的北周政治较为清明,对土地兼并的限制较为严格,因此均田制实施效果显著,对社会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12

标签:均田制   桑田   西魏   耕牛   北齐   北朝   奴婢   北魏   异同   官僚   政权   举措   贵族   土地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