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取网络课程,竟然会被判刑

爬取网络课程教材,

除了可能侵犯著作权、

构成不正当竞争之外,

还有可能被判刑。


01

典型案例

大帅开发了智能英语学习系统网站(后命名为“大帅智能英语学习系统”),利用“爬虫”程序获取菲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英语学习系统中的课程教材,以此为基础,创建了大帅智能英语学习系统。

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大帅通过“爬虫”程序从菲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网站非法获取大量英语教材内容,作为大帅智能英语学习系统的教材。被告人大帅成立大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大帅智能英语学习系统对外收取招商加盟费,违法所得124000元。

到案后,大帅退交至法院违法所得124000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

经过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1、被告人大帅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2、非法所得124000元予以没收。


02

焦点问题

2.1 爬取网站数据,何时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2 本罪名中,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严重的四种情形:

(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2)获取第(1)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两种情形:

(1)达到“情节严重”情形第(1)至(3)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的;

(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03

律师建议

爬取网络课程教材,除了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之外,还将有可能侵犯著作权,甚至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此,企业在设置爬取策略时,应当注意编码禁止爬取视频、文章等可能属于作品范畴的数据,以便于避免爬取的数据,侵犯被爬取方的著作权。

同时,企业应当避免爬取同业竞争者的数据,以防止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双方的商业模式相同或近似,一方爬取对方的数据,很可能会对对方产生不利影响,甚至破坏对方的生产经营成果,进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为了避免企业出现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尽量不要爬取此类数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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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9

标签:科技有限公司   大帅   被告人   不正当竞争   计算机信息   情形   情节   课程   智能   数据   系统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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