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国家治理中的监察机制

在中国历史上,宋代是值得现代人夸赞与学习的朝代,它不仅文化出色,连治安管理都十分新颖且有效。

因为在宋代时期,就已经形成了纵横交错的严密监察网机制,几乎所有监察官都有极高的法律文化、政治素质和监察能力,从中央到地方,从未有过例外。

相应的,宋代的行政权和司法权都相对完善,他们在监察法律的同时,法律也在监察着他们。

究其根源,还是统治权“共享”的结果,这样会让国家长治久安、政治清明和官民关系和谐。

对于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来说,宋代法律是其传承和创新的对象。

那么,宋代国家治理中的监察机制都有何特殊之处?

体制简述

宋代在制定国家治理方法之前,会遵循“君王权力与士大夫共享”和“不杀文人士大夫及上书者”的祖宗家规。

而宋代统治者权力共享的要点就在于监察机制,即机制的构造、监察权的运用和监察官对监察法律的践行程度。

通过翻阅古籍可知,宋代的监察和行政与审判职能之间有明确的划分,他们不仅遵照儒家法家的“礼乐刑政需综合以治”的治国基础,还重视监察机构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当时的监察官紧抓纲纪,期望创造出一个民风淳朴干净和谐的社会,其中,监察机制的相对独立性、权威性和民本性等为其扫清障碍,并在后期产生巨大影响。

直到现在,该影响仍在延续,传承、发展与创新宋代监察体制,有利于中国当代监察机制的完善。

那么,宋代监察机制有哪里值得学习的地方?

体制运作

首先来看宋代监察体制的组成队伍,它分别由中央的御史、谏言官,封驳官和地方的监司、通判组成,既有地方的独立性,也有中央的权威性。

所谓谏言官,是指遵守法律制度、秉持法纪法纲的监察官长官,类似于现代的大法官,职责主要在于直面向皇帝提意见、指出皇帝的过错和打击逆臣等,责任重大。

这就决定了谏言官有着极大的权力,他的一句话就能改变数件事情的发展,对皇帝和百姓来说是把双刃剑。

除了谏言官之外,还有御史和封驳官等,他们也都有着极大的权力,按理说,只有权力贴合百姓了,这个国家才会繁荣昌盛。

可在唐代之前,不管是御史、封驳官还是谏言官,都离不开宰相的干预操控,与下层社会毫不相干,到了宋代,宋统治者才改变这一切,即他不允许宰相和执政者干预。

为此还制定了相关条例,并确立了皇帝亲自任派御史、谏言官和封驳官的制度,使得政治清明的社会终于出现。

让监察官的文化内涵和政治素质,以及监察机构的权威,都远远高于前代,同时,也形成了谏言官匡正皇权和制约平衡各方权力的制衡机制。

宋代石介的“君有佚豫失德……御史府得以谏之……得以纠绳之”一句就指出监察机制的优点在何处。

除了中央有监察法制外,地方也有,在地方监察机制的运作之中,还形成了监察权相互制衡的机制,如路和州郡固定的多元化监察机制。

为了确保正常运作,地方长官在选任、监督和考察制度方面都加大了力度,他们会主动参与到地方政务当中,监督行政负责人。

那么,这样会不会导致权力和监督过于集中,进而出现其他薄弱处的情况?

自然是不会,因为地方监察官已经将权力分散了,如路级的财政权、司法权和制定物价权等,分别由转运司和提点刑狱司负责,没有一个机构能同时拥有两项大的权力。

他们的上级是通判,虽然通判有监察、行政和司法等多项职能,但拿到的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在不同级别或不同地方的通判手上,这会导致个人的权力运用程度很低。

那么,宋人为何要坚持这么做呢?难道没有不方便之处吗?

法理意蕴

他们不会觉得不妥与麻烦,相反,这恰恰是宋代法理的表现,经过学者的研究与讨论,会发现宋代监察机制有四个法理意蕴。

一是监察官的学历构成。宋代监察官群体许多都是科举制的进士出身,有极高的法律文化和政治素质,并且容易产生正面影响。

基于这个背景,统治者在选任监察官时,往往会重视监察官的文学内涵和政治品德,即“文学优长、政治优秀者,乃特除拜”一句,就指明监察官这个职位是要求极高的。

在选任中央御史的时候,候选人需有刚正不阿、勇敢机智和清劲忠烈的美好品质和突出的个人能力。

谏言官要不戚戚于贫贱,不汲汲于富贵、爱惜羽毛善于进步和通晓国家政体的心境和文学素养。

当时,宋代监察官还出现了职业化的倾向,有一定的政治地位,这与上述的品质分不开关系,不过有了此等天赋还不够,还必须要有经验。

在候选者们突破层层笔试之后,他们会进入州县治理的面试阶段,只有拥有当县令的经历和管理地方的能力之后,他们才能成为御史、谏言官或者封驳官。

古籍中的“不历县令人,勿除监司”就是这么来的,有了经验与能力之后,皇帝还要亲自考核并点评,所有流程才结束。

考核内容有法律文化、政治品格和实务素养等,这些都能使候选者由内至外的提升监察能力,并使监察官起到惩恶扬善和激浊扬清的作用。

二是“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平衡法理。西方讲求权力分立与制衡,中国宋代讲求设官分职下的权力牵制。

在此治国理念的影响下,宋代构建了上到中央,中到路级监司和下到州郡通判的权力制衡监察体制。

这是从外部看的,从内部看,其则形成了竖看垂直监察,横看平行制衡且互相交错的监督制约机制,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其的公正廉明。

三是“禁切监司法律甚于州县吏官”的反察法理。这个是宋代法理的精华所在,在唐代及唐代以前,监察官仅受皇帝监察。

宋代及宋代之后就有了双向互察体制,尚书省和中书省都可以监督与制衡监察官。

尚书省的“都司御史房”是负责弹劾御史失职渎职的监督部门,它的存在能有效防止监察官对监察权的滥用。

州郡通判不仅要受到上级长官的考核和监督,还要受到同一层级州郡长官的监督,大大加强了监察机制的廉明性和公正性。

四是“统治权共享”的法理根基。宋代监察权不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还是民本思想的呈现,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民情民意和三观。

因此监察权需本于天道始于民意,监察官不仅要心中有治理观念,对皇帝负责,还要装有天下苍生,对百姓负责。

基于此,宋人大多认为监察官是公议的化身,凡是从监察官口中说出的话都是符合公利标准的,也是通达皇帝意志与民意的。

宋代监察权符合了儒家以民为本、官民和谐与仁政仁治的内在法律要求。

那么,它的历史功效又在哪里呢?

历史功效

古籍中的“宋之立国,元气在台谏”一句就说明了监察机制是国家治理的支柱,监察机制的存在有利于监督行政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而维护封建政治统治秩序的稳定。

同时,它还能防止封建司法在一年接一年的传承中“腐烂”,它会适当的加一些创新点,让行政官员无法腐败。

相应的,腐败被制止了,所谓的阶级矛盾也就不会产生,完美的上传下达秩序形成,皇帝的意志能完好无缺的传到民间,百姓的意见或建议能不被改变的传到中央,让皇帝和大臣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而保证治安稳定。

长期下去,宋代的治安会越来越好,统治者对统治也会越来越稳定。

由于文化政治反作用于经济和体系,在监察机制的调整下,地方法制、财政和行政组织体系都在不断的向前发展。

宋代古籍上记载的“监司一职……专刺举之权”就说明监察机制的功效之大,因为地方通判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制约州郡长官,并根据他们的实际任职情况来决定弹劾与否。

这是监察机制的创新点之一,在唐代的时候,藩镇割据的局面时常发生,究其原因,是唐代监察机制蛇鼠一窝导致的。

到了宋代,他们进行了创新,直接杜绝了该局面的再现,使得宋代从始至终都没有藩镇割据的隐患。

再加上监察机制的互相监督,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都能及时解决,这就维护了百姓的权益,由此可见,监察机制的历史功效在于加强中央集权和维稳政治生态。

综上所述,宋代监察机制是值得学习并借鉴的,其中蕴含的经验和法理,完全可以让现代构建更有效的监察机制,完善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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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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