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有点悬,熊达律师列出全案细节,能看出案件还有诸多疑惑


最高院对劳荣枝案的死刑复核迟迟未出结果,熊律师又表示那些嚷嚷着劳荣枝死刑的人是对案件细节一无所知,为此,熊律师把整个案件从谋划、劫财、杀人、劳荣枝无罪或轻罪证据、一二审定罪证据、备注等6大方面,用表格的形式公布在其个人社交账号里,这也让所有关注本案的网友,能够更为直接的了解本案控辩双方的所有证据和对事件细节的认知。

江西南昌案

谋划阶段

法子英主谋的身份无可辩驳。

对于劳荣枝身份的认定,辩护律师认为:

①没有证据显示劳荣枝参与谋划。

②无法排除法子英尾随劳荣枝和熊某的可能。

③无法证明劳荣枝说过“放了一把火”。

御姐重点说一下辩方的第二个疑问。

根据劳荣枝供述,她和熊某当时已经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事发当天二人在床上几乎就要把衣服脱光,法子英突然出现了。

对于这一点,和控方说劳荣枝把熊某骗到出租屋,和法子英一起捆绑熊某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劫财阶段

法子英被认定的犯罪事实有:

①对熊某进行控制、威胁、劫财。

②去熊家踩点,并剪断电话线。

③和劳一起去熊家劫财。

④无法排除强奸熊某妻子的可能。

从这些认定来看,法子英是主要参与人员的身份毋庸置疑,实际上,法子英当初在被审讯时,交代了大量犯罪事实,很多对法子英的认定,也都来自于20多年前合肥中院在法子英案的判决书中的记录。

辩方陈述劳荣枝的事实经过:

①法子英要求劳荣枝尝试开熊家门。

②法子英胁迫劳荣枝一起翻找财物并让其暂时看管。

③财物都放在法子英母亲住处。

④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劳荣枝色诱熊某。

御姐认为,开门和翻找财物是主动还是被动无处可查,但把财物放在法子英母亲处似乎更能说明一定的问题,财物放在法子英母亲处,和当初法子英给前妻10万块却只给劳荣枝留6000块,似乎都能说明,劳荣枝在法子英心里,就是一个玩物。

杀人阶段

各方都认定的法子英的行为:

①在出租屋杀害熊某。

②在熊某家里杀害熊某妻女。

辩方对劳荣枝行为的认定:

无法证明劳荣枝在场。

其实在劳法的供述中,均提到了法子英让劳荣枝离开现场的细节,院方认为,劳荣枝应该有知晓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认知,况且劳荣枝自己也说过,感觉会有比较严重的事情发生。

院方其实也认定了劳荣枝不在场的事实,但认为劳荣枝是知道法子英要杀人的,所以认定劳荣枝是共犯和共谋。

辩方认为劳荣枝无罪或轻罪证据

①劳荣枝自己的辩解

②法子英口供

③合肥中院判决书

院方对其死刑认定的证据

①劳荣枝口供(无其他证据)

吴丹红律师在一二审结束之后就公开表示,劳荣枝在被审讯的时候存在诱供的嫌疑,而法院安排的法援律师更是和控方不断给劳荣枝挖坑。

劳荣枝自己也表示,在审讯的时候,办案人员呵斥她,让她感到很害怕,自己并不认可笔录内容,但对方呵斥她,她没办法只能签字,并提出看监控证实她说的话。

备注

①劳荣枝声称“放一把火”的口供存在重大矛盾,而且已经翻供,也不符合常理。

②劳荣枝声称“帮忙捆绑”的口供存在重大矛盾,而且已经翻供,也不符合常理。

③法子英向别人介绍劳荣枝的时候说是坐台女,当着劳荣枝的面儿强奸熊某妻子,劳荣枝完全就是法子英的工具。

御姐认为这三个备注,控辩双方都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要求,这些情况都不能被采纳,而在整体案件中,由于受害人均已死亡,法子英也早已伏法,且现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以上备注的真实情况。

根据透露的一审现场的视频来看,控方曾经就劳荣枝是否说过放一把火烧到熊某家里的细节和劳荣枝进行过辩论,劳荣枝当庭翻供,表示自己是因为受“上海保姆纵火案”的影响胡乱说的。

在南昌案中,控方给不出除了劳荣枝口供之外,更为确切的证明劳荣枝可以判处死罪的证据,在这个案件中,对劳荣枝认定的证据基本均来自于劳荣枝的口供。

浙江温州案

谋划阶段

对法子英的行为认定:

看到受害人梁某带有名贵手表之后,临时起意抢劫杀人。

辩方对劳荣枝的行为认定:

现有证据表明,劳荣枝事先毫不知情。

从这一点上来看,辩方认为这起案子更能证明法子英具有独立作案的能力和动机,劳荣枝和法子英根本不可能是作案同谋,因为劳荣枝在这起案子之前根本就不知道法子英要干什么。

劫财阶段

对法子英劫财行为的认定:

①控制捆绑并劫财

②胁迫梁叫来刘,并控制捆绑劫财对方

③强迫刘交出存折和密码,命令劳荣枝去银行取钱。

辩方对劳荣枝行为的认定:

①按法子英要求去取钱

②拿到钱之后,按要求提前离开

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劳荣枝参与捆绑受害人

院方说过,劳荣枝取完钱打电话给法子英就是一种犯意联络,有授意杀人的动机。劳荣枝否认,她说自己离开时还提醒法子英不要伤害他们(同事)。

御姐认为,劳荣枝不在场,也没有证据证明劳荣枝直接授意法子英杀人灭口,用“犯意联络”来定劳荣枝的罪,似乎有点托大,并不能太让人信服。

杀人阶段

合肥中院对法子英杀害梁某和刘某的犯罪事实已经认定。

辩方认为,无证据显示劳荣枝在场。

御姐认为,相比较其他案件,本案的两个受害者是劳荣枝的同事,于情于理劳荣枝也不太可能出现在杀人的现场看法子英手刃二人。

本案的焦点不在劳荣枝是否杀人,而是在不在场,即使在场的话,又如何证明他们是共谋?又如何证明劳荣枝授意?这一点,已经死无对证了,也没有留下有效证据证明这一切。

辩方认为劳荣枝无罪或轻罪证据

①劳荣枝自己的辩解

②法子英口供

③合肥中院判决书

院方对其死刑认定的证据

①劳荣枝口供(无其他证据)

在这个案件中,控方也提供不出有效的证据证明他们对劳荣枝犯罪事实的认定,基本都来自于劳荣枝自己的口供。

御姐认为,这起案子在整个4起案子中,虽然并不是给劳荣枝定罪的关键案子,但却又其特殊的价值,主要就是这两个受害者均是劳荣枝的同事,而劳荣枝表示在此之前,她根本不知道法子英要对她们下手,这里有很大的矛盾。

劳荣枝似乎也没有理由将目标锁定在同事身上,同为坐台女的她,难道真就残忍到连身边姐妹都骗的地步?她怎么不亲自动手杀人呢?劳荣枝若不是一个恶魔,他就不可能这么去做。

备注

辩方认为,两名被害人都是女性,不存在色诱的可能,法子英是临时起意,根本没有事先谋划一说,劳荣枝曾求或法子英不要伤害两名受害人。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劳荣枝说的是求法子英不要伤害他们,并不是求法子英不要杀了他们,劳荣枝也表示,他之前根本不知道熊先生一家三口都被杀了。

其实在这个事件中,整体都没有一个确凿的证据证明谁说的是对的,谁说的是错的,这个案子和南昌案一样,甚至连受害人是怎么来到出租的都存在疑问,双方谁也无法说服谁。

江苏常州案

谋划阶段

对法子英行为的认定:

①主谋

②准备了刀,铁丝,老虎钳等作案工具

辩方对劳荣枝行为的认定:

①没有证据显示参与谋划

②没有证据显示劳荣枝不是被法子英控制指挥的

本案并没有受害人死亡,两名幸存者后来也被控方找到收集了一些证词。

劫财阶段

对法子英行为的认定:

①控制捆绑伤害并劫财刘某

②胁迫刘某向家人要钱赎人

③移车并搜车,命令劳荣枝从车上拿走5000元现金。

④控制捆绑刘某的妻子

辩方对劳荣枝行为的认定:

①按照法子英的要求和刘某妻子碰面,并将他带回出租屋

②没有证据显示劳荣枝参与捆绑受害人

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劳荣枝色诱刘某

这起案件其实是劳法系列案的非常重要的一案,因为这起案件有两个幸存者,他们在劳荣枝案的身体过程当中也提供过证词,最精彩的部分就是备注的内容,稍后将详细阐述。

杀人阶段

由于本案并没有人员死亡,所以本案的价值并不是认定劳荣枝死罪,而是两个幸存者对于案件细节的一些描述,这些细节可以对劳荣枝和法子英在系列案件当中的一些表现进行强有力的佐证。

辩方认为劳荣枝无罪或轻罪证据

院方对其死刑认定的证据

在这起案件当中,最关键的其实就是两个幸存者的证言,接下来我们将在备注中进行详细阐述。

备注

目前我们并不知道两名幸存者之间的证言究竟有多重大的矛盾,因为目前各方还没有这方面信息的透露。从备注当中所说,二人的证言前后出现重大矛盾,以及二人证言存在重大矛盾的论述来看,这应该是一个铁一般的事实。

辩护律师不可能拿两位幸存者的证言开玩笑,势必是这两个人关于本案的描述出现了非常不同的地方,仅凭这一点,两名幸存者的证言的价值就存在重大的疑虑。

我们从成都徐华律师那里能够得知,受害人刘某(男)的证言,前后居然出现了三次改动,这种情况本就非常有疑点。

而改动的证词的点就是劳荣枝出门儿准备拿钱和接刘某妻子的那一瞬间。

刘某第一次证言:法子英对他说,“如果她没有拿回来钱,我就杀了你。”

刘某第二次证言:劳荣枝对法子英说,“我去找他老婆要钱,如果我一个小时没有拿钱回来,你就把他给杀了。”

刘某第三次证言:“劳法二人进行商议,如果劳荣枝拿不回来钱,法子英就杀了刘某。”

御姐认为,刘某的这三次证言相差太大,而且一次比一次趋向于劳荣枝和法子英之间有共谋杀人的意愿,虽然最终刘某夫妇并没有遇害,但刘某的这个证言,却直接指向了劳法共谋杀人。

最为关键的是,法院采纳了刘某最后一次证言的说法,被告人换做是谁,也不会认可法院的这种行为,所以才出现了劳荣枝想要让刘某出庭当面对质的申请。

由于合肥中院当初在省理法子英案件时,并没有对这起案件进行认定和审理,而关于本案的所有细节,都是劳荣枝供述的,所以辩护律师认为劳荣枝有自首的情节,但连同劳荣枝想要和刘某当庭对质的要求一起,都被法院拒绝了。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追溯期最多就二十年,而常州案发生在1998年,对于劳荣枝被抓时的2019年已经超过了20年,在没有人员死亡的情况下,本案已经过了追溯期,从这个角度来看,刘某的证言也没有实际效力。

在整个劳荣枝案中,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刘某的这个证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犹如儿戏的证言的确很难服众,很多网友也表示,如果他们是当事人,碰到法院采纳类似证言认定自己有罪,那可真的是有苦说不出,况且劳荣枝还有3大金牌律师护驾。

安徽合肥案

谋划阶段

对法子英行为的认定:

①主谋

②准备了刀、铁丝等作案工具,并购买铁笼子

辩方对劳荣枝行为的认定:

①无证据显示劳荣枝谋划

②完全被动听从法子英指挥

③小纸条的字非劳荣枝是所写,且内容与常理不符

在合肥案中,受害人殷某曾写了多张小纸条,而小纸条中有一段被院方认定是劳荣枝所写,大概意思就是,如果殷某妻子不照做的话,殷某就会被劳荣枝杀害,而且死的比小木匠还会快。

院方认定这些字是劳荣枝所写,意思就是劳荣枝补充了这些恐吓威胁殷某妻子的话,也证明了劳荣枝有杀人的意愿。

辩方找到两个权威专家对小纸条内被质疑的一段文字进行鉴定,最终得出了院方认定是劳荣枝所写的那一段是劳荣枝所写的结论,两位鉴定专家一致认为,那些字迹非劳荣枝本人所写。

御姐想知道,当初是什么原因让控方想到了要从小纸条的字迹来证明劳荣枝有罪?难道是因为纸条里面用符号插了一些文字让人起疑心?还是为了从重要的物证找证据而有意找证据,最终还让这个纸条成为了重要的物证。

劫财阶段

对法子英行为的认定:

①法子英指使另外一名女性购买二手冰箱,准备做案时使用

②控制并胁迫殷某打电话和写字条儿向家里要钱

③和殷某妻子首次接头未成功,隔日亲自到其家中要钱

这里非常关键的一点是,法院认定二手冰柜是劳荣枝购买,辩方有证人证实,此冰柜并非劳荣枝所购买。虽说购买冰柜也不能直接证明劳荣枝就知道要干嘛用,但有证据证明劳荣枝根本没购买,更能说明劳荣枝与这个关键细节无关。

辩方对劳荣枝的行为认定:

①有证据证明殷某主动联系的劳荣枝

②听从法子英和殷某待在一起

③按法子英要求推冰柜

徐律师透露,殷某在事发当天主动接劳荣枝下班并送其回家,在劳荣枝明确拒绝殷某跟其回家的情况下,殷某主动要求和劳荣枝回出租屋。

杀人阶段

对法子英行为的认定:

①引诱小木匠到出租屋并将其杀害

②承认杀害殷某

辩方对劳荣枝行为的认定:

①听到小木匠被杀时的惨叫

②知道小木匠被杀之后逃离

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殷某被杀时在场

在劳荣枝案二审的过程中,有关于殷某是被谁杀害的成为了争论的焦点。院方认为,法子英在第二次离开出租屋,准备到殷某家里拿钱的时候,并没有杀害殷某,当初法医进行尸检的时候,检测出殷某死亡时间是在法子英被抓后的第二天。

辩方认为,在杀害殷某的作案工具上,没有检测出劳荣枝的指纹,反而检测出了法子英的指纹,再加上劳荣枝的描述,现有的证据都不能证明殷某是劳荣枝所杀,也证明不了劳荣枝当时就在场。

辩方认为劳荣枝无罪或轻罪证据

院方对其死刑认定的证据

冰柜店老板和三轮车夫可以证明冰柜非劳荣枝购买,这一点应该并没有异议。控方认定劳荣枝有罪,除了劳荣枝本人的口供之外,还有南昌方面对笔记的鉴定,而辩护律师方面对笔记进行新的鉴定报告已经上交给最高院。

备注

辩方认为,劳荣枝见到小木匠被杀之后,极度害怕逃走,也就说明了他对之前的两起案件的杀人行为完全不知情。

法子英最先要30万赎金,但在几个小时之后却变成了1万,这比较符合劳荣枝逃跑后让其方寸大乱的表现。

关于冰柜是谁买的问题,已经有两个证人证实,而字迹也由北京方面的专家重新鉴定,但这些都没有被院方采纳。

御姐谈一下对于熊律师透露的以上案情细节的一些看法:

①无论从劳荣枝和法子英制造的这四起案件当中的哪一起案件来看,都找不到劳荣枝是共犯、主谋甚至是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控方给出的大量证据,基本都来自于劳荣枝的口供。

②院方在采纳各方证据的时候,有利于劳荣枝的证据全部被否认,而幸存者刘某修改了三次的证言最终还能被采纳,不得不让人怀疑是因为第三次修改后的证言是因为有利于认定劳荣枝有罪才被采纳。

③劳荣枝方面想要让劳荣枝之前的一个闺蜜以及湖南来的证人曹先生出庭作证,均被法院拒绝。其中,曹先生已经来到庭外,突然被当地公安带走控制,这些举动不得不让人怀疑江西方面审理劳荣枝案的公平公正性。

④所有正义的人都希望邪恶的人被绳之以法,但具体到个人的时候,大家也都希望每个人的量刑应该是合情合理的,之所以有这么多人还在支持劳荣枝不死刑,无外乎是认定现在所有的证据根本不足以判劳荣枝死刑。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江西高院对于本案的二审判决,不仅没有让劳荣枝方面信服,也让很多公众人物和民众不认可,一个关乎被告人生死的判决出现了这么多的疑问,是否能说明本案还有重新考量的地方。

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同时也绝不会冤枉任何一个好人。这里的坏人和好人同样包括在量刑上的区分,不可否认劳荣枝有罪,但究竟是否罪已致死?从目前各方面的情况来看,的确还要斟酌。

对于如此重大且影响力极广的刑事案件,更应该让案件办成铁案,让包括被告人劳荣枝在内的所有人都心服口服,如果仅凭一些口供和推论为主的证据去认定被告人死刑,这的确也非常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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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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