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故事:阁老李之芳金华五载,公正司法


话说,一介平民书生李之芳,依靠科考及第进士,走向了仕途。实现了由乡间草民到官场的跨越,圆了他祖上三代供其读书做人上人的梦想。这种以读书求科考、走仕途、改变自己身份的传统观念,在中国早已形成千百年,到清初李之芳时期已是很自然的事情。时至今日,在我国仍然在沿袭者这条路走着。那就是读好书、学好本领、报效国家。

清顺治六年(公元1649年)28岁的李之芳授任为浙江金华府推官,做起了刑事案件审理的司法工作。他很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他牢记祖训: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决不给祖上丢人,决不给武定州父老乡亲脸上抹黑。在浙江金华府推官之位上,他恪尽职守,不畏权势,公正司法,一干就是五年。要知道,在明末清初时期,由于明末政治腐败、各类刑事案件繁多,冤假错案众多。李之芳都以当时的大清律法,对当地原积压的大案要案逐一排查、复核重判。“屡屡平反大狱”,居五年郡无滞狱“(《惠民李之芳族谱》)在金华五年间,他秉公执法、及时审理了大量积压或发生的刑事案件,伸长了正义,确保了一方平安,被当地百姓称为清官。

顺治七年(公元1650年),总兵马进宝进驻金华。马进宝性情骄纵,依仗武将身价,到金华后以地方霸主自居,横行乡里。他的部下到市场上买东西,总是大大压低当地市场价格,强买老百姓的东西。老百姓惧怕当兵的,不敢不卖。如坚持不卖,就会遭到报复。于是,百姓敢怒不敢言,“民深以为患”。官吏缄口不敢问。在积众之怒之下,有人告到金华府。李之芳授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堪查核实后,及时对强买民物者“绳之以法”。总兵马进宝便到金华府,以让地方监官为由,下不为例,为其部下说情,开脱罪责。李之芳以律法讲道:“以无经例”,断然拒绝了马进宝的无理要求,并令其照市价购买所需物资,不再扰民,百姓方才安定,市场秩序安然,深得民心。李之芳不畏权势,敢于主持公道正义,维护了一方平安,受到金华人民的交口称赞。十几年后,这位性情骄纵的总兵马进宝,横行霸道,屡遭法纪,以不轨伏诛,金华民众闻知后,更觉李之芳有先见之明,早已警示马进宝莫违法,是他自己不记教训,性纵骄横,死有余辜。

以上这段“李之芳”不畏权势,公正司法的记载,取自国家图书馆藏“李文襄公年谱”之中。以下所讲述的几个故事情节均为取自该文史资料中。

金华府金华县有一庶民叫张十三,与其堂兄张三两有怨仇。一天夜晚下大雨,张十三冒雨潜入其堂兄家中,用木棍将堂兄张三两打死并将尸体抛入滚滚河水之中,以此杀人灭迹。张三两的寡嫂倪氏,听到响声后与其小姑子张氏开门观看,发现其小叔子室内“血迹般般”。张氏来到官府,为其兄张三两雪冤,证据确凿,凶犯也供认不讳,俯首认罪。案件报到上级批复,而上司定要检验尸体,而且要致死人命的那根木棍。可是案发于夏季,尸体与木棍早已被张十三抛入河中之中,顺流而下,难以寻找。因此,对张十三死刑不欲批准。此案上报金华府后,李之芳在上书上批驳说:弃尸逝波,必灭凶仗。若以无尸检验得以狡脱,则弃尸水中之律可以不设。况木棍可灭而血迹难泯,倪氏(此时已病逝)虽死而张氏犹存,即张十三妻范氏亦不能为夫讳,安能宽其杀兄之戳(chuo)?这段驳词,既有严密的逻辑推理,又有对《大清律》的引证,有证有据,令上司不得不服。本案最终批准了对张十三的死刑,为张三两雪洗了冤情,伸长了正义,维系了法律的尊严。

李之芳在金华府推官之位,恪尽职守,认真敬业,为民解难,从不懈怠。明代末期,金华一带战争连连,民不聊生。有许多百姓因避战背井离乡外逃。清兵入驻后,将许多民房据为营房。战乱结束后,外流难民纷纷返回家园。但自己的房子已被清兵占据。无力抗拒的百姓只好为“民多野栖露宿之叹”。为此,老百姓十分不满,李之芳到任后,这一遗留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清顺治八年(公元1651年),也就是李之芳到任的第二年,在接到当地百姓的申诉后,他感到此事非同一般,既牵扯到兵与民的关系,又是民心向背,神稷稳固的大事。接案后,李之芳逐一清查,并做出妥善解决的方案,上报有关上司批准,将清兵武官所住的11所大厦和兵房157所房屋归还予老百姓。百姓返回了自己的家园,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终将得到解决。李之芳真情为民解难之举,受到百姓的赞许。

李之芳在金华府,不仅真心为民解难,秉公办案,就是对在押犯人之罪情也是了如指掌。顺治八年的一天,御史杜觉庵到金华巡检司法工作,要一一检查清理监狱中囚犯的案情。当时,狱中关押着几十个犯人,杜御史嘱咐李之芳,要他手下的办案人员“携卷以备省案”。李之芳说:“不须携卷,但逐案唤问,即可清理。”每当杜御史问到那案案件,有关案件的前因后果,罪证事实,如何量刑定罪等等,李之芳无须看案件卷宗都回答的准确无误。杜御史非常佩服李之芳的工作认真负责,并赞称说:“此真司理也”。

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浙江省决定要编修一部《赋役全书》,作为征收赋税和征调劳役的法规依据。先是安排杭州和湖州府两位推官负责编修,但好长时间他们也没有完成。于是,这项编修法规的任务就交给了时年31岁的李之芳。李之芳认为《赋役全书》关系国计民生,事关重大。为此,他腾出时间,可说是业余时间吧,集中精力查考以前所有的有关书籍、文件,仔细反复阅读,斟酌取舍,考证考核,力求简明适用,“务求合于大公用,经久远。”李之芳勤政敬业,不负重望,不久一部份量沉重、切实可行的《赋役全书》编修完毕。书成后,上报到各院、抚院的督抚肖大人批道:“该厅于布在方策中,斟酌通融,因革损益,具见为国为民筹计苦心也。”按院杜御史批道:“条分缕析,备征石画,如议编纂,付之剞劂(几掘,即刻板印刷),以垂永久。《赋役全书》被雕刻印刷出版。此书受到了上峰的重视,“达之计部,著为令甲”。由此可见,李之芳之文采及精通律法的才华非同一般。

古往今来,司法断案,唯有心明如镜,精通律法,毫无私心,才能达到公正判决。李之芳在金华推官位置上,虽然官职不高,却有主持一方生杀之权。稍不认真,就会造成一些人的终生冤情。为做到公正廉明,他一到任就拒绝请托,拒收任何人的礼金,坚持公道、公正断案,纠正了不少冤假错案。在当地赢得包公在世,李青天的赞誉。

顺治十年(公元1653年),一个名叫方铨九的人杀死一个叫方五十五的男人及其妻子陈氏。案发五年,屡经审讯,方铨九始终不认罪服法。李之芳精心梳理案情,不动刑讯,最终弄清了案情的虚实情节。开庭审理后,李之芳不动声色,当面与案发人梳理案情脉络,纵而使方铨九放弃了侥幸心理,口服心服地认罪,最终正之以法。

义乌县令宋某,与驻防的武官闹纠纷,武官向上峰告了宋县令。上峰批复由府庭审理。县令害怕,“持三百金乞助”授予李之芳。李之芳告诉宋县令说:“武官横行粗野,这是我非常厌恶的事情。是非自有公理在,我只有秉公审断,才能令其心服。如果我收了你的礼金,必存私心,怎能以心明如镜,客观公正的执法?”宋县令只好将礼金带回。审讯时,李之芳把双方的是非、对错剖析得一清二楚,经纬分明,使双方口服心服,连上峰派来的陪审堂官“亦不能出一语”,官私最终以协商调解解决完毕。

李之芳明断诬陷案一桩,在金华也是出了名的。说的是浙江有一市民叫周成之,他与周彝之是族中兄弟,两人不和,素有嫌隙。邻村陈希文家中遭抢劫,被劫走一头牛。告到县衙后,陈希文怀疑与周彝之有关,办案人员就把周彝之逮捕入衙。然后到周彝之家中搜查,果然在他家中搜查到了一头牛。周成之暗中嘱咐陈希之冒认是自己家中被劫走的那头牛,死咬住周彝之不放。周彝之无法辩解,竟陷入死罪。抢劫非一人,办案人员追问其同伙是谁,周彝之供不出来。在严刑拷打之下,周彝之受刑不过,就妄称同族兄弟周英之等是同伙。周英之无故受连,上诉到金华府,李之芳“案词辩色,反复推究”,发现此案原本是“周成之设谋以害周彝之,而英之尤属无辜。”最终查清了真相,以诬陷罪将周成之法办,释放了周彝之和周英之。这件险些陷于无辜于死罪的诬陷大案,得到沉冤照雪,当地群众无不拍手称快,都称李之芳办案如神。

李之芳这位一介平民书生,从北方到达南方,从鲁北平原的武定州到东南沿海的浙江金华山区,他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办理各种案件,业余时间则努力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总结办案经验,尽职尽责五年,因成绩卓异,于顺治十一年四月,被提升到刑部任广东司主事。

李之芳把在金华府审办的各种典型案件进行了认真地分析总结,撰写成《棘听草》一书,刊刻面世。他在自序中说:“凡所承断,一秉大公,使纳者尽言,欺骗者现诈,反复推勘,务得其情而已。又说:“念此三尺,诚非武健自快之物。镜情其理,以准于法。”这是他审断案的原则和方法。李之芳还根据自己撰写《棘听草》和编纂《赋役全书》的收获、心得写成报告,向朝廷反映了朝廷不了解的民间隐疾和痛苦,提请朝廷官员注意民间疾苦和民众之向往。

在金华的五年,使李之芳了解了浙江的风俗人情,地理山川,与当地人民结下了深远的情谊。这也为他而后出任浙江总督,平息耿精忠叛乱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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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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