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调薪申请表合法有效;法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民法典#江苏省一基层法院在审判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结果原告多份证据主张,员工调薪申请表中签字人韩某系公司代表,证明其签字合法有效。

并主张员工调薪申请表属于附期限生效的申请表,被告违约,才引起的纠纷。现在庭审中否认韩某职权,依法不能成立,结果一审法官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采纳了被告的庭审陈述,即仍以仲裁裁决为由,维持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原告不服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上诉人王某,诉被上诉人阀门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王某再次主张,韩某系被上诉人公司代表,在全体员工调薪上有无可替代的权力,同时上诉人向二审法院当庭举证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主张判决书中认定,韩某是被上诉人公司代表,一审没有依法认定是错误的。

上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中的“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于本案中的调薪违约引起的纠纷,确认调薪申请表效力。

那问题来了,上面说的上诉人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主张韩某系公司代表,这判决书又是怎么回事呢?

俗话说,好人有好报,恶有恶报!事情是这样的,是被上诉人阀门公司为报复前员工在抖音曝光威胁员工事件,在通过找人联系要求删除被拒后,就企图通过诬告陷害手段使前员工受刑拘,迫使前员工永远不敢在发布言论。

被上诉人阀门公司在前员工诉劳动争议案件第一次开庭,趁前员工王某参加开庭之际,策划在法院门前实施拦截和威胁,在第一个滕某被推开后,借机装跌倒,随之同伙趁机以前员工王某打人这由,纠缠拦截前员工王某去路并报警,诬陷成功后,以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去医院请医生出具伤情证明为证诉至法院。

法院承办案件的法官在上诉人申请调取监控后,查看监控录像发现情况异常,可以想象,法官不看不生气,一看火冒三丈!生气地说:这特么哪是故意伤害,傻子也看出来受害者是谁!

因案件是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即判书出来后盖上公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为了查明案情,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案件的法官,不得不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承办人了解情况,发现同时在这一事件发生后作出的判决,对原告足以证明韩某系公司代表的相关证据,却以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由,采纳被告一方空口无凭的庭审陈述!

今天的小编为使王某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不得不进一步发表以下几点法律意见,希望正在审理二审案件的法官能够看到。

1、法庭上不是约定签合同的地方,二审法院应依法纠正一审错误

法庭上不是约定签合同的地方,法官在审理该案件应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双方是何原因发生的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证据足以证明的情形下审理该案件的一审法官却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否认调薪申请表的效力,这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应依法纠正,认定调薪申请表合典有效。

2、一审判决后15内上诉不发生法律力,如是二审法官将被要求开庭答疑

在证明在调薪申请表中签字的韩某系公司代表的情形下,审理该案的法官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在作出的判决书中不给予任何说法。使案件失去公正,因为是一审判决,判决后15天内上诉不发生效力,如果是二审判决,将依法要求法官开庭答疑。

作恶的人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被上诉人阀门公司三名员工,在诬陷前员工后,提起的虚假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为使一审终审案件尽量能够得到公正审判,审理该三案的法官,在发现同时审判的劳动争议案件存在不公正后,且考虑原告在参加劳动争议案件开庭结束后被诬陷,此后的判决仍然支持强者阀门公司,这一严重问题引起了法官的重视,不得不采取补救的方式,在所下判决书中依法认定韩某是阀门公司代表。

2023年2月1日阀门公司前员工就法院门前诬陷事件,将前公司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本月14号上午9时将准时开庭审理,前员工以,后果是因阀门公司韩某指使教唆造成的经济损失,起诉标的30695元,诉请法院判令赔偿。

2023年2月9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王某与阀门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上诉人王某向法庭举证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再次主张调薪申请表中韩某是公司代表,在全体员工调薪上有直接的权力,不论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不影响调薪申请表生效。

社会各界朋友们,对本文章有什么看法呢,小编认为,本案中调薪申请表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若在民法典施行前发生这类纠纷或将无法律依据,即民法典施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届至时生效。“ 不是明显适用,但是可以参照,民法典施行后将合同法废止,同时对的这一条修改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明确告我们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完善了之前的合同法第46条,即扩大了保护范围,希望二审做出公正的审判,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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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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