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黄世忠: 明确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配合方的法律责任,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黄世忠携多份建议上会。作为全国首批会计名家,黄世忠长期从事报表分析、财务舞弊、资本市场等方面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此次两会他也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出发,提出了明确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配合方法律责任的建议。

黄世忠带领的反舞弊研究团队发现,以2010年至2019年度因财务舞弊而被证监会处罚的113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财务造假主要集中在对利润表的粉饰和操纵上,其中收入舞弊成为财务造假的重灾区,占比高达68.14%。而在收入舞弊中,交易造假型收入舞弊呈上升趋势,占全部收入舞弊样本的70%。

后续跟踪研究表明,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生效以来,交易造假型收入舞弊的实施手段呈愈发隐蔽的趋势。一个新变化是,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帮凶”从关联方向真实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转变。这种变化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识别上市公司收入舞弊的难度,导致大量审计失败,值得充分关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遏制。

黄世忠介绍,收入舞弊可分为会计操纵和交易造假两种类型。会计操纵型收入舞弊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选择对自身更有利的会计政策、估计和判断,提前确认收入以达到操纵和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交易造假型收入舞弊则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虚构业务交易和虚增收入以达到编造业绩的目的。不同于会计操纵型收入舞弊主要通过关联方配合,交易造假型收入舞弊需要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的密切配合。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要求,对于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真实性,注册会计师除了查阅销售合同和现金流量外,一般还通过函证等审计程序审查与关联方、客户和供应商的交易真实性以及大额往来款、应收应付账款余额的准确性,并向金融机构函证货币资金和资金流水的真实性。在缺乏审计外调权的情况下,函证是注册会计师核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最重要审计程序之一。而函证这种审计程序的有效性,与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的诚信有关。

“如果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蓄意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与函证相关的虚假文件资料,就会导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从而未能发现上市公司的收入舞弊。很多上市公司交易造假型营业收入舞弊之所以得逞,说明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配合造假、通同舞弊并非个别现象。但迄今为主,极少有配合造假的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被追究法律责任。”黄世忠说。

在黄世忠看来,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配合上市公司造假蓄意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既是妨碍注册会计师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也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除了需要承当民事责任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对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相关当事方形成法律震慑,才能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河清海晏,才能为注册会计师防范审计失败提供必要的制度基础和执业环境。

为此,黄世忠建议,通过修法或释法的方式,明确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一是明确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为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蓄意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二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增加相应的条款,明确蓄意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妨碍其执行法定审计工作的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法律责任,用于指导基层法院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的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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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6

标签:公司财务   法律责任   资本市场   金融机构   注册会计师   上市公司   全国人大代表   虚假   收入   供应商   客户   会计   黄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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