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去世留下的社区股,丧偶儿媳能否继承?判了

遗产继承,涉及到家庭财产利益的分配,是家庭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困扰着不少家庭,关系着家庭和睦与否。家住广州市黄埔区的黄女士(下称黄某娣)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丈夫离世后,自己承担起照顾公婆的家庭重担,她有权继承老人的遗产吗?

黄某娣与龙某均为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小泉、小华两名子女。黄某娣的公婆龙某杜与汤某媚还育有一女程某容,二人作为某经济合作社原社员均享有社区股200股。2006年、2009年、2018年,龙某均、龙某杜、汤某媚先后离世,且均未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龙某杜、汤某媚名下的社区股未进行分配,对此,程某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龙某杜、汤某媚名下社区股及分红。

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龙某杜、汤某媚名下的社区股及分红分成三份由程某容、黄某娣各继承一份,小泉、小华代位继承一份,由于分红款43200元款项已由黄某娣领取,故黄某娣应向程某容返还14400元,并驳回原告程某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龙某杜、汤某媚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对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程某容、龙某均尚未成年时,随其母亲汤某媚与继父龙某杜共同生活,汤某媚与龙某杜共同抚养程某容、龙某均,双方建立扶养关系,故程某容、龙某均为汤某媚与龙某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龙某杜于2009年4月16日去世,汤某媚于2018年10月24日去世,而两被继承人的儿子龙某均于2006年6月5日死亡,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龙某均的子女即被告小泉、小华可代位继承。

关于被告黄某娣是否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被继承人龙某杜、汤某媚的儿子龙某均意外死亡后,黄某娣作为儿媳与其公婆龙某杜、汤某媚共同居住生活或居住在附近距离十几米处,龙某均去世后,其在共同生活期间对龙某杜、汤某媚提供了主要扶养帮助,且该种扶养具有长期性和经常性,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告黄某娣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关于程某容并非经济合作社的成员,可否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股权。法院认为,虽然经济合作社对股权实行固化,“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但是在龙某杜、汤某媚去世后,其子女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龙某杜、汤某媚遗留的财产。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被协议或者章程剥夺,程某容虽然不是被继承人所在社区成员,但其有权继承父母遗留的财产。

法院认为,认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有助于鼓励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赡养老人,增进家庭和睦。

【记者】吴晓娴

【通讯员】李雪

【作者】 吴晓娴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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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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