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施行,这条新规保护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消费“财”主张

【大河财立方 记者 席韶阳 丁洋涛】3月1日《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即将正式施行。2月28日,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提示消费者:金融消费者要提高警惕,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理性维权,确保个人财产不受损失。

针对银行保险业 | 新规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

即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管理办法规范了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同时,严格行为监管要求,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管理办法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情权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披露产品关键信息,新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应当提前公示,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自主选择权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捆绑搭售、单方面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采用不正当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等。

(三)公平交易权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不得在协议外变相额外收费,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等。

(四)财产安全权

银行保险机构要审慎经营,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资银管业务要强化受托管理责任,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用归集资金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

(五)依法求偿权

保险业务要审慎核保,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针对“理赔难”,《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六)受教育权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七)受尊重权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和催收行为。实施委外催收前应当告知债务人,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八)信息安全权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在线上渠道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授权;禁止从业人员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储存、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更多内容可查看管理办法全文)。

金融消费维权 | 警惕非法“代理维权”陷阱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金融领域的3·15消费者维权纠纷也被不断聚焦。

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提醒消费者:近年来,一些非法组织或个人打着为消费者维权的旗号,推出“代理投诉”“代理退保”“代理处置信用卡债务”等所谓“代理维权”服务诱骗消费者,名为代理维权,实则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擦亮慧眼,警惕非法“代理维权”陷阱。

六大投诉渠道 | 守护您的钱袋子

大河财立方推出大河3·15“守护钱袋子 消费‘财’主张”特别策划报道以来,也收到不少读者投诉信息,其中也有不少银行、保险、网络贷款等领域的纠纷。

如果您在日常消费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糟心事儿,在银行、保险等金融领域遇到了消费纠纷,可通过以下渠道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与消费者和相关职能部门一起,共同打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维权有力度,消费有信心。

渠道1-App:登录大河财立方App,点击首页“守护钱袋子 消费‘财’主张”首页横图,即可进入投诉页面,填写相应的投诉内容,点击“提交”完成上传;

渠道2-微信:关注大河财立方官方微信公众号,发送私信“3·15+投诉内容+联系方式”投诉;

渠道3-微博:关注大河财立方新浪官方微博,发送私信“3·15+投诉内容+联系方式”投诉;

渠道4-电子邮件:发送标题为“大河3·15”的邮件到E-mail:1548730134@qq.com;

渠道5-电话:拨打热线18810336729,进行投诉。

大河财立方将及时跟进,并提供相关协助,同时维护投诉者的个人隐私信息。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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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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