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小妾的生存环境其实很险恶,地位不仅卑微,还要受非人的待遇

引言

宋朝是一个重要的延续和发展时期,正如学者们所说,“这是近古代最剧烈的变化之一”,也是宋代妇女地位和生活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


有学者指出,宋代是女性生活的过渡时期。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者们对宋代妇女的婚姻关系、法律权利、思想意识、经济生活、宗族制度、妇女教育、妇女就业等方面进行了总体或某一角度的深入研究,发现明宋妇女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取得了许多重要成就。其中,宋代下层妇女中奴隶、仆人、女使地位的变化。与此相比,宋朝底层妇女很少被研究。

一、宋朝小妾形成的原因

事实上,宋代的小妾在社会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受环境的影响,男女人口比例大致稳定在1:1。因此,宋代的小妾至少占女性的5%(因为统计男性纳妾比例时没有考虑多妾的情况)。与此同时,宋朝的小妾与普通妇女以及底层妇女有着很大的区别。

所以,对宋朝的小妾的研究非常有必要。也可以说,它为从另一个角度看待宋代的社会生活、家庭生活、妇女的法律地位,以及宋人婚姻观和妇女观的变化,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无疑有助于拓展和深化宋代妇女史的研究。


宋代略人为妾在整个纳妾方式中并不占太大的比例,宋人的这种纳妾方式须借托如兵慌马乱的战争状态等特定的环境和依恃统治之权力,这与财富的多寡无直接关系。大致与以下几种人密切关联。

二、妾形成的种类

士兵用暴力的手段纳妾:在战争中强征妇女是一种野蛮的行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很常见,尤其是在少数民族政权中。例如,与宋朝同一时期的金朝,每次战争都掠夺了大量的汉族妇女。它的大臣胡汉说:“所有的囚犯和俘虏都是妾”。宋朝士兵在战争期间纳妾的情况,在史料中经常有记载。就像宋朝刚刚建立的时候与后蜀发生了战争,“将领多有娶媳妇的现象”。

王仁赡私自娶后蜀将军王廷珪的家妓,导致蜀兵起兵造反,将王仁赡废黜。一些将军在平叛的过程中还把叛军的妻子和女儿收为妾。如太祖乾德三年(965年),朱光绪“将石雄氏连其爱女纳为妾、并将粮衣全部消灭”。仁宗庆历四年,宝州发生了兵变,“贼平,将军李昭良,封伯文私自纳妇女为妾。

国家官员采用暴力手段纳妾:无法无天的官员,无论是军官还是公务员,有的依据权力不择手段地纳妾。例如宋太祖乾德年间,将军李汉超在关南,张美在沧州,把平民百姓的女儿强行纳为妾。建炎年间(1127-1131年),都督杜莘老弹劾了王继先,这是王继贤的十大罪行之一,其中之一就是“用暴力的手段强行纳妾”。又如福建著名学者林执善“强行买人之妻为妾”。甚至有个小官“强行把民众纳为妾”。

富豪平民暴力手段:豪民女子争妾,大多靠朝廷的庇护,和朝廷勾结。正所谓:他们“取财谨慎,发财不义,慷慨大方,结交那些有求于自己的官员,不惜代价以结交无耻的官员。”因其积恶,是县里狡诈的官吏。如著名人物杨子高,“令郡吏听风,以养官养军,配参谋……他们强暴所喜爱的女子,掳掠为妾为婢,洛阳“以权力逼妾为良家子”的恶少年,也都是靠朝廷的保护,以及靠自己家族的势力。

2、诱而为妾

袁采说过:“买婢女,一定要签订契约,而且一定要问她从哪里来,怕是平民百姓的儿女被引诱。”由此可见,宋朝就存在着纳妾的现象。这些方法与现代贩卖妇女所使用的方法类似。


《清明集》中有两个案例,记载如下:一是大官员的儿子吴子晦“非常懒惰,家境贫寒”,娶妻陈,无家可养。雷司户“因其贫穷而施惠”,将陈氏诱骗到自己家中,“先将陈氏在自己家中留宿一晚,而后立约”,成为陈继元的妾。二是由苏炳的奴婢阿孙出面,将营里的女人阿叶诱骗到苏炳家的并把她隐藏身起来,伺机出租出售,却因犯罪未能成功。从这两个案例分析,前陈某被诱骗是因为谈无路可走,后陈某被诱骗是因为对现状不满。作为妾的诱惑不同于“略”。诱惑别人的人是以女人愿意为前提的。因此,在这两起案件中,吴子晦的妻子陈氏和阿叶两人都受到了处罚。

三、宋朝买卖小妾的行为

1、买卖为妾

“妾通买卖”最早见载于周时的文献——《韩非子·内储说下》。《礼记·曲礼》也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买妾直接以金钱论价,自不得若妻之备六礼而聘。宋朝的买卖小妾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分别买妾程序、妾价、妇女卖为人妾。

(1)买妾程序


在宋朝,买卖小妾的程序更加严格和完整。宋代的袁采对此就有详细记载:

你若买使女、一定要问她是从那里来的、害怕会有平民百姓的子女被人强迫或者诱惑。买妾,必问当不当。如果不能典当,就不能签订契约。如果他或她身无分文,没有依靠,他或她必须提交保审会确认。或者是不能自认,这样招来的人,就需要在契约上说,如果有亲人认识她就可以解除契约。”

首先,那纳娶小妾。在宋代,小妾通常被安排在牙侩的家中。在娶妾之前,卖主会先把写有姓名、年龄和籍贯的“龟信”或买卖契约交给牙侩,并报出价格,或者直接卖给牙侩。买小妾,买者先要索要龟书或契约看,听牙侩介绍及其特长,然后考察小妾外貌的美丑和身材的长短。只要卖方愿意,来源合法,买方同意,即进行下一步。

下一步就到了签订契约的环节,这一步非常重要,一定要非常仔细。签订契约之前需要得到保审会的审查,假如他不能说明她的来源,就有带来的人在契约中进行说明。由于牙侩本身就是官府审定认可的保人,故“经官”常被略去。契约签订完成之后,买方还得经过保审会审核一下,就是需要详细询问,她是哪里来的?假如是被强迫掠夺来的,一旦被发现了,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

就像边肃一样,因为强行买民众的女儿为妾,因此被朝廷免去了职位。契约中除了说明买卖小妾的缘由以及是否合法外,也可以添加其他的条件,如淳熙中是司农王丞的族弟再买小妾的时候在契约中约定,他不能够靠近火或者水,契约签订完成之后买卖双方就可以在契约上签字画押了,而且小妾一定要写名字,这样方便以后可以查验。

最后,付款。根据以下几种状况来决定:这视以下几种情况而定:牙侩用中间人的身份参加小妾的买卖,买方与卖方,如果达成了买卖交易之后,牙侩就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利益。若牙家是经纪者(即倒卖),买者就直接将钱付给牙家,再由牙家以部分转付于卖者,在这期间,牙侩可以获得比原价的差额还高的回报。如果是无依无靠的人,买方就需要付钱给他本人,或者如袁采那样说的:少收一些钱,等到有亲人与他相认的时候,家人把钱帮她还上就可以走了。

付完钱之后买房就可以带着小妾回家了,而整个买卖的过程就结束了。若买后发现妾的来路非法, 仍可“还付原牙侩家”。

四、纳妾禁止的情况

1、非时嫁娶之禁。 这不外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居丧期间。相对妻而言,妾的地位要低贱些,因此居亲丧嫁娶妾 不仅量刑上减等处罚(下文涉及妻妾同禁者, 都具有这样的特点),而且对亲 属的范围也有缩小,仅指居“父母之丧”、“夫之丧”两种情况。


居“父母之丧”不得嫁娶妾,最初是由礼的规定而后入于律的。北宋初 年的《宋刑统》沿袭唐律规定:由于“父母之丧,终身忧戚,三年从吉,自为达礼”。这里服丧期限说是三年,其实只有“二十七个月”,如果在这个期间内有嫁或娶的人,就要坐三年的牢,妾减三等,各离之”,这也包含了“男夫居丧娶妾,妻女作妾嫁人”等情形,女子“居丧为妾,得减妻罪三等,并不入不孝”。以上主要针对一般庶民阶层而言的,若品官“居丧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

2、同姓嫁娶妾之禁。同姓之禁实则起始于周代,是服从官府、社会和伦理的客观需要而适时产生的。因此,宋律中保留了前制的律文:“同姓之人,即尝同祖,为妻为妾,乱法不殊”。即违者,男女双方“各徒二年”。但这条律文明显是存而不用的旧法,现行法是:由于“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功德,


3、亲属嫁娶为妾之禁。为了防止“尊卑混乱,人伦失序” 以及维系和加强宋代社会家庭或家族的伦理道德观念,宋律严厉禁止娶亲属妻妾为妾。

4、嫡庶乱位之禁。 嫡庶乱位之禁,旨在“治家以礼而无宠昵之偏,使嫡妾之次不紊”

结语:宋朝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妾的家庭成员的地位。但与奴隶相比,妾的家庭成员地位得到了法律制度和社会习俗的承认。妾是家庭的一员,但总体来说,宋代的妾在家庭中的地位并不高。妾对子女的监护权次于丈夫和妻子,这意味着她们被剥夺了母亲的地位。宋代妾的生命权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尊重和保护。妾不分割财产是一个普遍的原则,但宋朝的法律赋予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寡妇和妾——继承财产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唐代剑《宋代妾的买卖》

王延中《宋代奴婢实态研究》

戴建国《“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吴宝琪《试析宋代育婚丧俗的成因》

焦杰《中国古代的外室现象与妇女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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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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