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证明自己,这些知识不可不知-案例回顾

近日,本报接到一起投诉电话,当事人朱先生反映自己遭遇欠薪,他与同事被工地老板欠薪合计近3万元,当他们拿着老板发来的欠条照片作为证据找劳动部门反映情况时,却被告知“这无法作为有效的证据”。

在司法活动中,证据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决定了当事人诉讼的成败。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当法律事实发生后,劳动者常常缺乏证据保留意识,没有在第一时间保留证据,或是根本就不清楚哪些才是应该去搜集和保留的“有效证据”,而导致常出现无法证明法律事实存在的现象。这使得之后的维权道路变得越发崎岖,甚至在诉讼中出现败诉的风险。

案例回顾

虽然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会依照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无法出示用来反驳用人单位的相反证据,其诉讼请求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一

工地干活被欠薪近3万元,欠条照片被指“无效证据”

朱先生是江苏徐州人,为多挣点钱补贴家用,近几年都与几个老乡、朋友在上海工作,大家都唤他“老朱”。学历不高的老朱,唯一能拿得出手的就是那一身使不完的力气,虽然已经近50岁了,但干起活来,根本不输二三十岁的年轻小伙子。在几个工地辗转过后,去年7月份左右,他来到了松江区余山镇林荫新路某酒店的二期项目工地干活,承包工程的是浙江的一家装潢公司。

老朱称自己与项目部签过一个安全合同,而其他合同则“都没有签过”。到了工程尾期的时候,老板欠着他和同事的工资,共计两万七千多元没有支付。他们找到当地劳动部门反映情况,调解人员告诉他们需要找老板拿到写清欠款情况的欠条。结果,他们找不到老板本人,对方只是通过微信给发来一张欠条的照片,等到他和同事拿着照片回到劳动部门时,调解人员说:“这个没用,无法作为证据,要原件。”后来,老板说原本的那张欠条找不到了。

老朱和同事一筹莫展,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

案例二

举证意识不足,员工追讨加班费遭法院驳回

和老朱一样,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因自身提供的“证据”缺乏对佐证事实的有力性,或因“证据不足”“证据单一”而导致维权阻力增强的情况并不少见。

2019年10月,李先生顺利入职安徽某房地产公司,月薪8000元。2021年1月,李先生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是“公司欠发加班费”。一周后,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李先生的辞职申请,李先生也于月底正式办理了离职手续。同年5月,李先生先是向所在区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后来,李先生不服仲裁结果,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先生向法庭提交了自己在房地产公司工作期间的考勤表、打卡记录,工资明细等证据,证明其曾多次在法定休息日加班且公司并未向其支付任何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是,房地产公司诉讼代理人表示,被告公司之所以不向李先生支付加班费,是因为李先生没有遵守公司关于加班的内部规定。

代理人表示,该房地产公司实行的是加班审批制度。在公司给新入职员工发放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如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值班)的,须提前办理加班(值班)审批手续,即填写申请备案表,经总经理批准并交公司人事部门备案后方可视为准许加班,且加班时长须按照考勤记录确定。”此外,被告公司为严格员工考勤管理,曾专门制定了内部规定,将指纹打卡作为考勤管理的唯一标准。而本案的李先生既没有在加班前履行审批手续,其考勤记录也不完整(只有上午打卡签到记录,没有下午签退记录),故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加班费。

办案法官综合双方意见后认为,当事人李先生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李先生自2019年起在该房地产公司工作,应当知晓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也应当遵守公司关于员工考勤管理的规章制度。但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法定休息日加班事先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又没有证据证明加班的时长,其所主张的加班费数额缺乏相应的计算依据和事实支撑,故法院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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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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