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突感不适回家后死亡,算工伤吗?

现代快报讯(记者 严君臣)2月23日,南通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2年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和全市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职工突发疾病案。该起案例中,一名职工在工作时感觉不适返回家中,一个小时左右在家中去世。其所在的公司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法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了解,王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具体从事村内垃圾清运工作,工作区域固定,时间无固定要求,但需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某日早晨,王某外出工作,后因身感不适返回家中。王某到家后,家人随即找来村医,村医经诊断后,认为无能力为王某治疗,要求王某前往医院。村医离开不久,王某即死亡。

王某的妻子向某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王某的死亡为工伤。某市人社局作出予以认定工伤的决定。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王某在固定区域内可以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当突发身体不适时,王某选择回家休息,符合常理,无不当之处。王某返回家中一个小时左右即死亡,当属合理时间。王某突发不适、回家、求医、死亡整个过程具有连续性,难以排除身体不适与猝死之间的关联性,符合法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据南通中院行政庭庭长张志新介绍,法律的适用贵在平等和公平,但凡出现本质相同的情形,如果得到不同的结果,平等和公平就无法实现。从字面理解来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要求职工的死亡应当发生于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但实践中职工突发疾病的症状不同,个体感受也有所差异,对于本质上均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情形,倘因劳动者的个人选择而产生结果上的重大差别,显然有悖公平。

本案中,人民法院并未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而是结合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合理时间等因素,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了综合评判,彰显了对个体生命的关照和权益保障,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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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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