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0岁不属于劳动者,不能认定工伤?别被媒体误导了…

2月20日,浙江宁波一名60岁老人在中通快递分拣中心工作,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家属称中通公司不认可死者是因工死亡,只愿意赔付意外保险金额。

21日,宁波人社局表示,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60岁以上人群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退休不属于劳动者,参加商业保险的按商业保险赔偿;另一种是没有养老金,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人群需要认定是否为工伤,如果是,将按照正常流程赔偿。

中通快递方面回应:“对于网点员工的意外离世,我们深感痛心。目前警方已经介入处理,浙江省管理中心高度重视,成立工作小组,会以合法合理为基础,与家属协商相关善后事宜。”

人社部门的公开表态,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60岁以上不属于劳动者,就不能认定工伤,不能依法维权。老年人就业出现工伤,只能自己承担。怎一个“惨”字了得。


小编个人以为,人社局公开表态的潜台词是“没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赔付”。

在实践中,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其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也不必然是工伤保险基金;即便劳动者未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但其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个问题

①人社局回复说,60岁以上不属于劳动者,有法律依据吗?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单纯从法条看,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解除,双方之间也不再具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存在事实上的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之间的服务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提供报酬、工作保障、保险等待遇。


②超龄老人,继续工作期间。因工伤亡,能否要求按照工伤待遇提供赔偿

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规定,劳动者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有权要求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③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由谁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丧葬费、死亡补助金等费用原则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发生工伤事故后,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④劳动者遭遇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待内容

因工伤残的,应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认定为伤残的,根据伤残鉴定等级需额外支付支付相应的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需要停工留薪的,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薪资。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计算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按照职工本人工资发给因工死亡职工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支付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30%。累计金额不高于生前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⑤用人单位能否主张用商业保险赔偿金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中通公司声称为员工购买意外险,会在意外险范围内赔偿。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能否主张以给付的商业保险赔偿金折抵工伤保险待遇呢?

我们认为,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购买商业保险属于一般的商品买卖行为,二者的法律性质不一样。故在实践中主张用商业保险赔偿金抵扣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不会被法院采纳。


⑥本案中,死者家属如何主张权利

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故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主体为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申请认定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证主体为人社局;对人社局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

死者家属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的,可以向上级部门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可以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工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意外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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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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