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导致行人1死1伤,蔚来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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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来试驾车冲进人行道致一死一伤#​

#试驾协议#​

2月3日晚上8时许,一女子试驾蔚来汽车时,突然冲向人行道撞上一对母子,导致母亲不幸身亡,儿子重伤。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

事发地点在上海虹桥路与恭城路交叉口,距蔚来空间港汇恒隆广场店仅百米之遥。

蔚来工作人员表示:当时是一名女顾客在试驾,有公司的工作人员随车陪同,可能是因为事发地人口稠密,该女子一时心慌误把加速踏板当刹车。女顾客试签了试驾协议驾照也满了一年,但可能驾驶经验不足。对此事女顾客肯定要担责,如果需要公司承担赔偿也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车本身没有问题

母子一死一伤的惨剧触目惊心,引起强烈关注。不少文章也在分析事故责任,但小编发现,有些分析是不妥的:

1.本事故不能适用《最高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6条

该第6条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有文章认为本案适用第6条。小编认为,第6条适用的是“试乘”情形、受害人是“试乘人”,而本事故却是“试驾”(下文详述)、受害人是第三人(行人)。

2.本事故不能适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6条

该第16条规定,“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有文章指出,公司在城市道路上安排试驾,违反了第16条,所以应承担责任。

小编认为,本次事故是“试驾”,而非“试车”。16条的“试车”,是指机动车制造厂等在车辆出厂之前进行的试刹车等检验机动车性能的活动。试车之前的车辆,尚未检验合格、尚未出厂,怎么会到4S店销售?更不会试驾。

什么是试驾?

近年来,试驾已成为汽车销售公司的常规营销手段。第一阶段,往往是由公司试乘服务员讲解并驾驶,消费者坐车体验,是谓“试乘”;第二阶段,由消费者驾驶,试乘服务员陪同讲解,是谓“试驾”。由公司试乘服务员驾驶的“试乘”,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

试驾具有非营运性、无偿性、合意性的特点。

汽车销售公司安排试乘服务员陪同试驾,有权视情终止试驾,对试驾车辆仍保有实际支配力与监管力,试乘试驾本身就是营销的手段,而且,消费者对新车、新性能陌生,因此,汽车销售公司对于试驾车辆具有一定的“运行支配”能力和潜在的“运行利益”,作为试驾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有谨慎注意义务:

1.试驾车辆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悬挂车牌并购买保险;

2.确保试驾车辆状态良好;

3.规划安全、可控、方便的试驾路线(新型汽车4S店入驻商超,也要尽量规划相对安全的路段);

4.检查试驾人员(消费者)是否适驾。驾驶证应与车辆匹配,驾龄1年以上,应有实际驾驶经验,无穿高跟鞋、饮酒等不适合驾驶情形;

5.配备合格试驾服务员。试驾前的示范和讲解,应把安全驾驶本车作为重点;试驾中注意观察提醒,并从上车、坐姿、驾驶等方面判断试驾人的驾驶能力,必要时及时终止试驾;严禁为了展示、体验试驾车特殊性能而引导极限驾驶和操作

如上所述,试驾由消费者驾驶,试驾时车辆所有权并未转移,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

试驾时,试驾者(消费者)是试驾车辆的实际操控人,汽车销售公司是试驾车辆的所有权人,应适用民法典《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的原因尚在调查中,但蔚来4S店将试驾路线选择在“人口稠密”路段,且安排在周末晚高峰(晚8时)试驾 ,至少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按民法典第1029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不是有些文章认为的连带责任。

另外,很多文章都探讨了试驾协议(或试驾同意书)的效力,小编只提醒一点,试驾协议即使有效,也只是约束蔚来与试驾者不影响事故受害人向试驾者和蔚来请求赔偿。

但愿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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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6

标签:民法典   交通事故   机动车   服务员   行人   事故   车辆   道路   消费者   文章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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