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成绩,家长主动逢迎孩子老师,却遭到侵犯,老师构成犯罪吗?

“我啥时候对你有好感了,根本就是你一厢情愿而已,我要不是为了孩子的成绩,根本就懒得搭理你!”家长胡玉说道。

胡玉最近因为孩子的成绩烦恼透了,好不容易被她想出来一个办法,结果孩子的成绩没见提高多少,反而还把她自己给搭了进去。

案例回顾

40岁的胡玉是15岁儿子的母亲,也是一名全职的家庭主妇,最近,为了让孩子能考上好点的高中,胡玉烦恼的晚上连觉都睡不好,嘴巴周围都冒出了好几个水泡。

为啥呢?因为儿子的成绩差的不是一星半点,每次考试在班上都是倒数第一。

为此,胡玉每逢开家长会就烦不胜烦,别的家长都是满脸自豪,而她就跟个缩头乌龟一样,恨不得找个地洞钻进去,谁让每次的家长会,她儿子被批斗的次数最多呢!

为此,胡玉眼看就快中考了便想出了一个办法。

这天,她打听到班主任林老师的家庭地址,买了些水果,亲自上门求林老师额外给她儿子辅导功课。

班主任见其家长如此诚心诚意,便一口答应了下来,让每周六带孩子来家中辅导。为此,每个周末,胡玉都带着孩子过来,当孩子在辅导的时候,她就买菜做饭,给林老师打扫屋子。

时间一久,双方都习惯了下来,并且,在此期间,林老师还对胡玉产生了好感,于是,经常趁着胡玉来家中之时,找各种借口对之动手动脚。

胡玉为了儿子的成绩,都装作看不见。而这种态度,却让对方认为胡玉是默认了,心中更加高兴。

于是,就在给孩子补习完的最后一次,林老师以探讨孩子学习为由,单独约见了胡玉。而就在此过程中,林老师突然情绪外露,直接扑向了胡玉,最终,胡玉被林老师侵犯了。

事后,回到家中的胡玉不知该怎么面对以后的生活,本来是为了给孩子提高成绩来补习的,却没想到把自己给搭了进去。

最终,想通了的胡玉还是拿起电话报了警,勇敢地捍卫起了自己的权益。

案例分析

老师此举构成强奸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很显然,此事中,林老师强行违背了胡玉的意愿,所以,最终是构成强奸罪的。

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趁机与其发生关系,属于强奸罪中的其它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手段相同的强制行为。

当时的胡玉身边除了林老师,再无他人,所谓叫天不灵,叫地不应,当时她正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林老师在此过程中,一开始还在不停地辩解,是对方主动的而且在事发前,自己对她动手动脚,她也没有任何回应,所以,就以为对方也是对她有好感的。

此理由在最后也被推翻,无论事发时如何,最主要的是事发时,胡玉是明显拒绝和反对的,但是林老师却仍然强行为之,从此结果来看,也是符合强奸罪的定义的。

写到最后

家长操心孩子的学习是很正常不过的事,但也要坚守我们的原则。

胡玉明知这样做引起了林老师的误会而不及时讲清,拉开两人的距离,而不是主动逢迎。

而身为一位老师,丧失了对法律和道德底线的坚守,做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最后只能自食恶果。

任何的犯罪都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大家对本案有何看法?如果老师以孩子的学习来侵害家长,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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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7

标签:家长   成绩   老师   孩子   强奸罪   动手动脚   孤立无援   有期徒刑   好感   主动   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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