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向各地发出指示,公布合法党派的地方组织范围:对于1948年5月1日以前,即中共中央发出“五一口号”以前即已成立,并在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共同斗争上多少尽了力的民主党派,亦即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主同盟、中国民主促进会、民主建国会、致公党等,在被我人民解放军解放了的地方,并经过各党派总部的证明,应一律承认他们的合法地位,加以保护。但这些民主党派的地方组织,在解放军到达时,如尚无其总部经过我党中央的正式介绍,则需向其当地军管会或人民政府登记,并报其总部审查承认。
各民主党派经过上述手续取得合法地位之后,即可以党派名义进行活动,并发展党员和会员,但要注意防止反革命分子混入,以免影响他们的政治信誉。
人民解放军布告、人民政府及军管会的法令,不论任何党派成员,包括共产党员在内,均须绝对遵守,不得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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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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