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为去除奸佞,采取以连坐为基础的“告奸法”,有冤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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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横扫六国,开启了我国历史上久违的大一统时代。

《商君书 开塞》有言:“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做好法治治理的关键所在,就是去除奸佞,指明当时统治者对于“奸民”的厌恶至极。

所谓“奸民”,除去我们当代人所理解的偷奸耍滑、不诚实之外,在秦朝社会还意味着好吃懒做、轻视俸禄、没有在战争和政治管理中做出贡献却享受着朝廷的优待等人群。

“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商君书》)”,任用良善之人并不能够根本上解决人民的法制问题,严格惩罚奸邪之人则可以有效推行国家法度,督促百姓遵守法律规章制度。

众所周知,秦始皇以商鞅作为法制管理心腹,十分重视当时社会中的法治建设,崇尚法家政治思想,推崇以同一切严厉的法治制度管理国家,推动国家大一统进程。

一、秦代告奸类型

秦代告奸制度基本上区分为“以连坐为基础的强制告奸”“不以连坐为基础的非强制告奸”制度,以前者为主要法治政策,后者作为补充。

所谓连坐,即一个人犯罪,与其具有亲密关系的人群都要相应接受惩罚,沿袭原始部落时代一个部落战胜另一个部落,就要将其所有部落民众全部屠杀的习俗。

通过连坐法强化民众法治思维,自觉在规范自身合法行为的同时积极督促身边的亲朋好友遵守国家法治规定共同维护社会安宁稳定

“强制告奸”,包含有“什伍告奸”、“亲属告奸”、“官吏告奸”、“其他告奸”等类型。

什伍制度,由春秋战国时的管子提出,主张以这一制度督促大家“相保,相爱,相居,相游,相福,相恤,相忧,相乐,相和,相哀”(《秦代什伍制度之渊源问题》)。

形成强烈共同体意识,人与人之间不仅要相互爱惜,相互善待,而且要积极树立集体责任意识。

同时,在对方产生邪念时积极举报,督促自己身边的人改正自己的错误,形成高度自觉的社会整体意识。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史记 商君列传》)。

让天下百姓联结为什伍,一人犯罪全家受罚。其中:

“五户为一伍,十户为一什,什伍之上设有里,伍有伍老,里有里典”(《秦制研究》)。

“户”即一个家庭的基本单位,五户家庭作为一个单位“伍”,十户家庭作为一个单位“什”,再多就是“里”,将秦朝所有民众编制为系统的户籍之上进行严格管理。

《法律答问》中提到“与盗同法”、“与同罪”,指出一个单位“里”或一个单位“伍”中,任何一个人犯罪,同里或同伍的人都要接受相应连坐刑罚,所以大家在平时必须相互监督、相互管理,罪责同负。

亲属告奸,与中国早期社会经济生活方式相关,早期奴隶制社会表现为父系家族制,为强化社会管理力度,规定家庭为基本社会单位,家庭成员共同承担相应罪责。

《尚书 汤誓》记载的“孥戮”,是一种传统家族刑罚,指一个人触犯法律,其妻子儿女要一同遭受死刑,在必要时刻,将会牵连整个家族。

这一方法是不是让大家想到了古装电视剧里经常出现的情节,龙颜一怒,轻则处死全家,重则“株连九族”,斩草除根。

亲属连坐制度要求亲人之间坚决大义灭亲,如果丈夫做了不法之事,妻子和儿女应当及时上报,免除自己的皮肉之苦,否则将导致全家大祸临头。

特别的是,在秦朝,奴隶犯罪,主人作为“监护人”同样要接受惩罚,而主人犯罪时,奴隶们则可以视具体情况免除刑罚。

“坐隶,隶不坐户谓也”(《睡虎地秦墓竹简》),奴隶对主人没有控制权利,无法影响主人思维,因而奴隶和主人之间没有确定的牵连关系,只要主动告发,还可以将功补过。

官吏告奸,针对于秦朝官员之间的罪罚管理。

“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

《为吏之道》对于当时官吏的本分作出具体阐释,认为为官之人应当忠诚、清廉、恪尽职守、善良、谦恭。如果官吏在执法过程中行事不当,没有作出正确的刑罚判断,则需要官员自己来承受其历法惩治。

官员之间要积极检举,如果知道“令、丞以下”的官员犯了罪,却选择沉默不言,“弗举论”、“弗敢论”。

那么其不主动举报的官员则触犯“不廉”的罪状,以此强制性要求大家积极互相告发罪证,否则自己将迎来大祸。

其他罪刑,及以上秦朝主要刑罚之外的告奸制度。

人们常说,“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可是在秦朝,即便你愿意挨,国家也不能让你挨。

“甲盗窃不满一钱,前往乙家,乙没有察觉,问乙如何论处?“毋论。其见知之而弗捕”。

甲在乙家施行盗窃,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必须报官,如果不报,则甲和乙共同接受惩罚。除非乙是真的完全不知情,官府在抓获甲时,乙才能够逃过一难,即当时的“知情告奸”制度。

强制性告奸制度要求大家不管自己愿不愿意,都要积极举报犯罪之人,在此之外,秦朝还设有一小部分“非强制性告奸”制度。

非强制性告奸以“求赏”“报复”为主要目的,告奸者的举报行为完全驱动于自身利益所得,而不是为了维持社会正义执法的秩序,可以自行选择告或不告。

二、秦代告奸制度程序性

在秦代告奸制度的“起诉”阶段,分为“第三者告发、自告与自出、告与辞、缚诣告”四种。

其中,“第三者告发”指传统当事人之外的人告发。

“自告与自出”即现代人理解的犯罪者“自首”;“告与辞”即受害人向官府控告犯罪事实;“缚诣告”则指具有司法责任的官吏向上级举报相关犯罪行为。

在告奸过程中,通常存在“非公室告”、“州告”、“家罪”三种告奸却不予受理的特殊状况。

“非公室告”,即儿女对自己的父母施行偷窃,父母自行自杀等。

正常情况下,儿女举报自己的父母,奴婢告发自己的主人,都属于强制性告奸制度之内的内容,如果没有积极主动的告发其行为,还会受到连坐的惩罚。

但是如果其罪名属于“非公室告”的内容,则将面临告发也无人受理的状况。

“州告”,即针对一部分经查证属于虚假控告的事情。一名控告者如果进行虚假举报,那么其所控告的内容则不予受理,而且自己会因为这一行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家罪”,针对于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来进行判定。

一个家庭中,父亲杀害自己的亲人或奴婢,案件不予受理;父亲和儿子同居,儿子伤害父亲的奴婢或者对父亲的财物进行盗窃,这一类案件也不予受理。

现代社会很多人为了避开犯罪分子的蓄意报复,在进行案件举报时通常采取匿名的方式。

然而这种匿名报案的方式在秦朝则是不被允许的,报案者必须在举报案件的同时主动报上自己的姓名、籍贯、爵位等详细情况。

如果官府在收到类似于匿名举报信件之后,没有发现举报之人,则应当直接把举报信烧毁。

告奸制度在秦朝受到极度推崇,民众自觉告奸,不仅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免除自己的罪责,而且很有可能因此而立下大功,加官进爵。

“不告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史记 商君列传》)。

知情不报要遭受横腰斩断的酷刑,知情积极举报,则可以像斩获敌军的将士一样获得功勋、财富、地位等丰厚赏赐。

“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辟罪罪之”(《法律问答》)。

单位伍里的人们互相告奸,如果所告之罪不属实,则会将所告之罪反向降落到虚假告奸之人身上,从而有效避免大家因为私人恩怨而互相陷害、诬告等事情的发生。

三、秦代告奸制度思想成因

秦代法治思想主要根据商鞅的法治主张来进行,其中内涵有三种重要思想渊源,即“人性论”、“法治论”、“重刑论”、“儒家思想”。

“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商君书》)。

商鞅认为,人的本性即贪婪的,趋向于利益的,在利益面前,经常“失礼之法”,在功名面前,经常“失性之常”。人的本性就是为了利益不顾礼数,为了权利而不顾人之根本。

“力争则讼,讼而无证”,在战乱年代,人们相互争辩没有结果就向上告状,提出诉讼却无法取得公正待遇。

在此状况下,预设的法律条例则可以为大家在争执过程中形成一定的公平裁决,保护各自的合理权益。

“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商君书》),今世“巧以伪”。

人类社会大致区分为四世,其他三世亲近自己的亲人、尊重贤人、敬爱国君,唯有今世之人善于伪装。

在此状况下,必须严格执行刑罚制度,才能够避免大家以虚伪的面貌瞒天过海、纵容自己的私欲。

“奸伪,恶农,慢惰,巧谀”(《商君书》),商鞅坚持人性本恶的哲学原理。

认为法律制度能够很好的帮助本性邪恶的人类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需要在治国方略中强化法治制度,以帮助百姓克制自己的私欲。

在“法治论”影响下,商鞅认为“事皆决于法”,法治是社会安稳运行的根本,是百姓自觉恪尽职守的根本守则。

“法必明,令必行”,法律制度必须严明,上级下达的指令必须严格执行。

“不可须臾忘于法”、“任法而国治矣”,人不可以轻易忘掉国家法律,只要法律制度推行得当,国家治理工作则会变得非常顺畅。

法律最根本的作用在于帮助大家“定分止争”,在法律制度协助下,人们可以更好的相互区分自己的利益范围,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大家因为一些事情引发争斗时,法律的存在又可以帮助大家制止纠纷,止息争端。

商鞅重视刑罚的作用,提倡:

“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刑可也”(《商君书》)。

以商鞅的管理思维来看,以暴制暴是降服社会中众多邪恶势力、暴乱分子的最好方式,虽然这种方式不够温柔,但只要能够充分发挥其治理效用,“何乐而不为”?

我们通常以为,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存在强烈的对立性,法家思想强调严酷刑罚,儒家思想则强调伦理纲常,一柔一刚。

殊不知,法家思想中,“非公室告”、“家罪”等不被受理的告奸制度,正是源于儒家思想中浓烈的“父子相隐”(《秦代法治建设》)之思想渊源。

结语

秦代告奸制度具有其积极的社会影响,帮助君王更加高效的治理社会中存在的不法现象,提升民众的自觉守法意识,实现国富兵强、立法严明的管理目标。

与此同时,秦代告奸制度又存在严重的消极社会影响。在其法治制度施行过程中,法治制度成为唯一管理法则。

人情冷暖在强制性告奸制度下被大大削弱,十里八乡的人群之间不再有互相帮助、包容的温暖情感,取而代之的是见缝插针的监督和无情举报,造成社会整体人情世故的不断淡漠。

在告奸制度影响下,很多无辜的社会群体被无情处死,对于很多生命体而言并不公平。

此外,为了避免自己遭受牵连,很多人生了“疑心病”,社会诬告成风,动辄举报乡邻具有不法行为,乡风日下,人性在法律条例的强制要求下变得偏激而扭曲


参考文献

《商君书》
《秦代什伍制度之渊源问题》
《睡虎地秦墓竹简》
《史记 商君列传》
《秦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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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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