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怎样的权力能使幕职官身份属性的直接转化?

一、地方长官辟举官员任幕职

南宋地方监司用人权之大增,体现在对京朝官及选人的选任上。而这种辟举,对于不同的被辟者而言,有不同的意义。有些人通过这一途径,直接进入了地方行政的核心,对于此后的仕途大有帮助,而有些人则是居高官而被辟举,在自主意愿上,不愿就差。

以黄震为例,恭帝德祐元年(1275)四月,以福王与芮武康、宁江军节度使、判绍兴府,五月,判绍兴府、浙东安抚大使福王与芮“置长史司马”回。六月,浙东提举黄震则被檄为绍兴府长史。福王辟黄震入幕府,但是黄震本人却表现出强烈的推拒之意,从他三上申状请辞免除直宝章阁兼绍兴府长史即可观见。

也就是说黄震此前所任之浙东提举,所负之职有监察之权,若以浙东提举兼绍兴府长史,则是以监察之官兼藩府幕职,为藩府所辖,其监察藩府的功能则要受到影响。贾似道为制置时,处置政见不同之大臣,即给臣僚以监司之职,但是实际却将这些大臣纳入扬州签厅,为制置司属官,在地位上变为贾似道本人的幕府官,从而使得负有监察职能的监司,形同虚设,令监司纲纪大坏。因此黄震建议要么予他别处监司之职,要么免去绍兴府长史及直宝章阁。

申状上,朝廷并未应允黄震之请,尚书省反而下札子催促他回司。可见黄震在六月到七月这一段之间,使用了“拖”字诀,即不回绍兴府任职。面对朝廷之催促,黄震此次直接拒绝绍兴府长史一职,指出自己回司同兼任绍兴府长史为两事,自己准备回司不是为了就任绍兴府长史,而是为了任浙东提刑。但是尚书省接下来一道札子则直接告诉黄震,“备坐勘会国家多事,择地避事,不即到官,如更违戾,从御史台觉察,令某疾速前去交割”如果再行拒官不任,则要经御史台察觉,也就是说再不赴任,则可能有被视为“违戾”,从而遭到弹劾去官。

因此到第三状时,黄震的语气已经十分愤慨,说“士大夫可杀而不可辱,匹夫不可夺志,古以大夫之招招虞人,虞人死不敢往,某实亦不敢往分明。若得免兼长史,则朝闻命而夕回司矣,即不敢择地避事。区区蝼蚁之忱,无以上格乾坤之听,甘俟御史台觉察”。明确告诉朝廷,如若免除其绍兴府长史之兼职,则愿意回司,如若不然,则愿意接受御史台之调查。黄震本身作为监司,兼属州幕职,且在此后的职能开展上,其作为监司的监察职能不能完全行使,必然要向长官倾斜。因此黄震才说“士大夫可杀而不可辱”。

但是,对地位不高的京官而言,尤其是刚改官者,任幕职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选人改官后为京官,其所注授的地方差遣,需两次作县,称为“须入”四,然后才能升官通判,而后知州。这一规定在高宗绍兴之际数次申严,孝宗时施行得非常严格。”宁宗时期,有一些规定的细则显示,这一时期,不断加强历县资历对于改官及关升的重要性,初改官未曾任知县者,要补足一次亲民任,而非常程荐举改官者,比县尉等用捕盗改官者,则要为试衔知县。

那些初任未满难以改官者,需要先作签判,然后才能任亲民之任,而已经经过两任县令的改官人则听其意愿,愿意为知县者听,不愿为知县者,则与签判及监司属官,此二者可视同知县履历。对于初次改官的人而言,可供选择的差遣空间即如上述。而签判既可以不任亲民,又能够与上级长官共事,而获得举状。

至于选人在被辟之际如何抉择,南宋方滋的为官历程或可一观。方滋以父方元修之遗恩,补为迪功郎、江南东路茶盐司干办公事。绍兴元年(1131)八月,方滋之差遣为浙西提举茶盐司主管文字,此时他因岁收钞钱一百九十万缗而进秩一等,为修职郎。绍兴二年(1132),张守知绍兴府”,辟为观察判官。同年七月,朱胜非以观文殿学士、左宣奉大夫知绍兴府,但是朱胜非任职时间不及一月,当月即被召赴阙。

在张守任内,方滋被辟为绍兴府观察判官,在此期间,方滋本人表现亦不俗,不仅担任司法职能,且在军事哗变中有所表现。而在朱胜非任内,方滋则又从绍兴府幕职官的序列,进入到了路一级监司属官的序列,也可以说是由州的僚佐进而为幕府官。朱胜非回朝后即任枢相,即荐其可用,因而差浙东安抚司干办公事,除枢密院计议官。到绍兴四年十月,由右儒林郎、新知枢密院计议官改京官,方滋此次改官是用荐召对。改官之后,孟庾荐方滋等并兼留守司干办公事。

到了绍兴八年(1138),方滋应已回本任枢密院计议官,被檄为枢密行府谘议参军。国从方滋的改官时间来看,应该是得到了此时任宰相的朱胜非的荐用,才能够担任枢密院计议官。到此时,方滋已经进入了京官及枢密行府高级属官的序列。方滋仕途中的变数,是在绍兴府的观察判官这一任,在这一任上,其具有的才能得到长官的赏识,从而受到朱胜非的推荐,积累了人脉。

因此乾道八年,当方滋就任知绍兴府时,将朱胜非、赵鼎、翟汝文、张守入祀绍兴府清白堂,入祀是非常严肃且有重要意义之事,同时也可以作为观察促成此事和被入祀者之间的私人关系。从前述张守及朱胜非之间的赏识与荐举的关系来看,在方滋前期的仕途中,二者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小觑。

当然,方滋以外,还有许多没有背景多循资改转的幕职官。如绍兴三年六月,迪功郎李敏功即被知黄州鲍贻逊辟为本州判官。方大琮任监司时,就曾辟举、荐举过许多州县官员任州之幕职。如洪天锡者,方大琮任淮东安抚使所辟,由广南东路潮州司理调淮南东路真州判官。如林德经者,为潮州教授,而被辟为广州推官”。方大琮之热衷于辟举地方官员,在于其自身曾任地方职任,与地方幕职州县官、监司属官等交往甚多,本身被拔擢自地方者,亦热衷于拔擢地方官员。

二、幕职官被辟举任他职

进入到地方州县的常程运转当中,阙员与冗滥实际同时存在。由于监司、帅府对地方官员的抽调,州县实际上存在严重的人手不足问题,一个县之中,正式官员可能只有两三员,每员需兼其他职任。而被抽调者,多为幕职州县官。尽管幕职州县官和监司、帅府、制司等的属官虽然分属于两个系统,但是其内核在于二者都有可能阶官都在选人七阶之内,或者刚进入京官序列的官员,在资序上有共性。这部分官员的地位并不是很高,所任之职也多为地方幕职官、州县官、监场务官即各司属官。

在这种幕属优于幕职官、曹官、监当,而幕职官、曹官、监当又优于县官的价值取向之下,选人的为官取向也随之改变。但是,选人任何官并非能够遵从其意愿而除授,而是依据其出身及资历来注拟差遣。在常规的注拟程序之下,作为例外的一方面是以功赏或政绩而循资关升,另一方面则是通过人际关系的网络,得到推荐或被长官赏识。而反过来,如果具备长官欣赏的品质,也容易得到荐举或者辟举为属官。

在严密的资格之法下,作为为选人的幕职官则无法进入官司参谋参议官之列。而主管机宜文字也要转运使副、提刑序官,干办公事官要转运判官、知州、朝请大夫序官,内选人则诸州通判之下。至于宣抚司之书写机宜文字则与发运司书写机宜文字同”,发运司书写机宜文字之序官在所部通判之上,因此,主管文字之序官也不是普通幕职官能担任的,幕职官所能担任的就是准备差遣之类。而监司属官则多包含主管机宜文字、干办公事等属官,其除授则由尚书左选和侍郎左选两选晓示”,也即差注范围为京朝官至选人。

南宋亦有不少幕职官担任地方机构幕属者,也即幕府官,如李樁为宁国军节度推官时,即被张浚辟为制司准备差遣;四从政郎、扬州推官陈壁为招抚司主管机宜文字;陈贵谊以安远军节度掌书记,辟差为四川制置司书写机宜文字;顾孺履以签书江阴军判官为广南东路或西路主管文字;“刘光祖在孝宗淳熙年间(1174-1189)曾被授剑南东川节度推官,任上被辟为潼川提刑司检法官;理宗宝祐三年(1255),常州节制司辟幕画,辟右科章元凤,次辟本州军事推官库宝,先后率以左选人充。

岳飞任湖北宜抚使时,辟累有贤名的泰州军事推官朱梦说为干办公事,随后其同岳飞入朝觐见,因直言得罪,被罢去。“高斯得绍定二年(1229)举进士后,被授利州路观察推官,而被辟为四川茶马司干办公事。"陈壁为扬州推官时,亦兼任招抚司主管机宜文字。杨樁在南宋初年,先是由邻州教授被辟为潼川府节度推官,而后又在潼川府节度推官任上,被辟为随军转运司主管文字、成都府路常平司干办公事。四从幕职官资序进入了监司干官资序。

一是本身资序在可以辟举的人群中。如监司属官的辟举,其主管机宜文字之注授,首选通判,次选第二任知县资序、曾经历任亲民人。但是监司属官之阙,要在尚书左选及侍郎左选共同晓示,因此选人亦在可以辟举为属官的行列中,又绍兴六年(1136)应诸路都督行府所请,诏,“应宣抚司属官许本司奏辟或朝廷差除,选人依旧三年外,余并以二年为任。如愿留再任者,听本司申取朝廷指挥。”国从中说明了选人任宣抚使属官的可能性,因此在非参谋官、参议官及转运判官等高等级属官的辟举上,幕职官可以作为备选人员。

基于幕职官过往的政绩、才能、文名,上官上书辟举。如史尧俊者,“少颖悟轶群,为文必争奇,无秋毫世俗气”,类省试考官为之惊叹,为第一人,因此“黄甲恩解褐,拟剑南西川节度推官,从辟教授永康军”。人际交流的网络,得以被辟。如制置司主管机宜文字则常辟署制帅之亲属,赵汝愚为四川制置使,就辟其子为主管机宜文字。国终南宋之世,朝廷始终无法对地方长官用人权作出大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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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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