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特殊也不能特殊照顾,正常执法更应遵法守法

#头条创作挑战赛#

山东女足姑娘吕某童在媒体反映,烟台莱山区有关部门对其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拆除过程不但违法,而且存在非法拘禁和殴打行为。

随后“典范莱山”发布官方通报,就拆除事宜进行还原:其一吕某童反映情况不实不存在拘禁及殴打行为,但存在拉扯行为;其二拆除的是违章建筑,其三已多次沟通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又是一起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的社会事件,看似双方都有理,其实却都经不住事实的推敲。

第一、为什么举报人一定要加上山东女足的头衔。

其实无外乎两个原因。1、把自己特殊的身份告诉大家。自己是为山东省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我有很多粉丝也有自己的关系网,你动我我就该收拾你;2、用自己的身份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关注,再造一个胡某鑫事件般的热点,让有关部门公平公正的处理问题。

我看不管哪个理由,出发点都是错误的。别说你一个女足的队员,就是国家队的成员,该犯法也得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更不能拿自己的荣誉当成谈判的筹码,想着对方掂量你的身份,给你特殊照顾。更何况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到底是谁有过错,自有自己的判断。

第二、执法者更应遵法守法。

首先在于房屋建筑的定性。由通报可以看到,相关房屋经自然资源局和规划管理办公室认定,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了有关法律文书。

我国的土地性质主要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而吕家的建筑到底是占有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目前还无法判断。国有土地由综合执法局下达文书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如果是集体土地,由综合执法局下达似为不妥,应由自然资源局执法队伍下达。所以还需要进一步出示相关证据。

其次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要知道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才实施的,那么之前的建筑如果套用后来的法律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如果法律依据错误,那么这样定性为违章建筑显然是不合适的。

再者。由行政执法部门拆除是否合法。经我熟悉的案例了解,拆除应当由法院审理后,确定为违章建筑后,再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那么当时拆除是否有相关的文书出示,我们也不可知。

最后,在行政复议期间能否拆除。根据如此描述,双方是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发起了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不服,双方还可以发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期间只有当被申请人认为应当停止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当停止的才能停止执行。由此可见,该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但我想,行政行为举证责任在于政府部门,因为其做为政府机关,显然有其地位的优势,所以不能简单的通报了事,更应该公布相关的证据。

第三、到底有没有不公平对待的行为

存疑一、该建筑的修筑时间是何时?这个责任在于被拆迁者和政府共同举证,如果存在的历史长久,那么套用现在的法律认定为违章建筑似有不合适的地方;

存疑二、是否对周围其他住户相似房屋进行了补偿而对该户进行拆除,是否仅对改户进行了拆除而未对其他用户进行了保留;

存疑三、我们知道农村的现实情况,在自己院内搭搭建建是很正常的事情,一般多采用对无证建筑按照附属物进行适当补偿,这次态度如此坚决,是不是还有些情况未披露;

存疑四、到底现场有无说的殴打等行为,按说一般拆迁行为都有公安部门配合,能否公布当时的执法记录仪,还事件真相。

通过这个事件,大体概率双方做的似乎都不完美,其实这是我国发展过程中常见的现象,但不完美,不代表我们可以不守法,甚至是想通过社会热点,再次拉低我们的社会公信力。

在法的面前不能有特殊者,但执法者更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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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标签:执法者   热点   行政复议   自然资源   女足   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身份   法律   建筑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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