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刑官只负责查案吗?它在历史上的作用远不止于此

  刑狱司是宋代设立的司法监察机构,又称“刑司”、“刑台”或“刑狱司”。转运司、转运司、提运司、昌平司构成宋代路级地方管理机构。宋代狱吏是干什么的?有什么影响?

  开端

  宋代初年,在刑狱制度未建立之前,路级转运司的增设监督和分权,均设在转运司体制内,无其他路级机构设立是为了划分移交部门的权力。包括提到监狱部门。转使中增设的官员有转运副使、转运判官、转运官职等。

  转运司这些官员对转运使进行监督和分权,与转运使同处管理地方政务,涉及复杂,内部监督不便,也容易由行政人员共同欺骗中央政府。正是为了划分转运司的权力,避免内部监管带来的种种弊端,在转运司体制外设立路级监管机构。监督力度更大,效果更好。提几点,刑狱司就是在这种历史需要下产生的。

  宋太宗废除节度使领郡制后,转运使权大增,烦于应付纷繁复杂的政务,刑狱案件积压日趋严重。皇权因此而受到威胁。真宗即位后,朝廷重设刑狱司,牵制督转运司。此时,各道监新成立的刑监部门都归属移署,没有独立的办事机构。

  淳化四年(993年)十月,宋太宗以提狱司“未平反”为由,下诏免其出狱。太宗淳化年间,狱司的主要职责是平反冤假错案,清理地方监狱和纠察队。为恢复和成熟奠定了基础。

  宋真宗即位后,正式重设狱监司。狱监制度进入全面发展的成熟阶段,功能和机构设置趋于完善。监管等方面也有详细规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狱司与转运司成为平行机构,待遇与转运司相同;

  二、指出刑狱司既保留了原刑狱清狱、监察官员的职能,又增加了转运司对错判刑狱案件的审查职能;

  三、任期和考试也明确规定“……三年为任期”,“代考还,有功奖赏”;

  四、严惩不守职责者。

  宋真宗在位期间,刑狱司的职能由以前单一的刑狱职能增加到民政、农务职能,以刑狱司法审查职能为主,民政职能为辅,农业。

  仁宗即位后,在政权更迭中终于确立了监牢制度,对宋代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维护、地方监狱的治理、社会治安的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从监狱监管、农业金融扩展到人事管理、水利工程和军事管理。熙宁、元丰年间,神宗任命王安石主持改革,触及刑法制度的诸多方面,使制度更加完善。

  正式选举

  首先是皇帝亲自挑选。提到监司的官员都是皇帝提拔的,可见宋朝统治者对监司的重视。宋真宗以后,各路监察机构迅速发展,司官不断增加,选任工作更加复杂。但是,皇帝亲自提拔仍然是一些重要地区和高级监察员任用的主要方式。比如孝宗皇帝亲自挑选的监事就有很多。

  除了皇帝之外,还会有朝臣提出建议,供皇帝选择。为确保监事人选具备相应的资格,皇帝常命朝臣推荐,再选拔。

  最后就是杀堂。载之堂撤,又称“朝廷撤赐”,始于宋真宗时期。咸平元年(998年)正月,选监时,宋真宗对参政的李贽等人说:“庆等人,可以选人,令选人”。元丰改制后,淘汰载芝堂成为选任监事的重要一环。

  宋代律法规定,狱吏的选任,除有诸多限制外,还必须适用监事回避制度:监事一路走来,需避亲、避嫌。为防止互检、监察司拉帮结派,欺瞒中央以谋取私利,规避法律规定:调遣使同路,提狱,提举昌平官,须避亲戚嫌疑。通常的避免方法是换个岗位或与其他路监交换派遣。

  辖区内的地方官员之间要避免亲戚和猜忌。为保证监察司对地方官员的有效监督,宋朝制定了监察司候选人与其所辖官员之间的相对回避制度。比如宋太宗时期,范知固任河北道调使,河北道怀州侍郎陈彭年因与范知固的关系,被朝廷调任泽州侍郎。主管老家避之不及。即监规避原法。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官员不能在其财产所在的道路上担任监督员;

  第二,官员不能在原籍地担任监察员。

  宋朝时,皇帝继续命常务监察员回避原法。宋朝也有很多限制下属官员人选的经历和地位的规定。南宋又规定监狱判官,由尚书、侍郎佐轩派遣。

  同时,下级官员也必须适用相对嫌疑回避制度:相对嫌疑回避适用于各监察科下级官员与所辖州县官员之间。在宋代,监察部属下的官员与同路的其他官员要互相监督纠错,所以也要避亲戚的嫌疑。刑监大臣、刑监使每三年改任一次。

  提到监狱部门的影响

  提甸刑狱司是宋代设立的道级最高司法监察机构。与绥靖司、转运司、体举昌平司一起,构成宋代道级地方管理机构。太宗初设刑狱司时,只是转运司中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一个分支。随着历史的发展,其设置和权限逐渐完善和完善,其职责范围包括财政、民政和公安。,军事和几乎所有领域。

  它的发展过程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宋朝统治者对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也表明狱司在政治统治、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宋朝稳定。

  前面提到,刑监司和这条路上的其他监察部门,是分工协作又相互制约的。他们还可以与州和县官员相互检查。监察制度的建立和行使监察权的具体程序都有详细而严格的规定,而且由于刑狱司在整个宋代行政权力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层层叠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同级地方行政机构之间,宋代上下级地方行政机构之间。叠加监管体系,

  但另一方面,由于宋代机构众多,行政权力分散,容易相互争功立功,遇到困难相互推诿,导致司法效率低下和积压的事务。失职是越权行为,使其不知所措。判官能否有效履行朝廷赋予的职责,对于宋代司法制度能否建立健全、地方司法公正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具有重要影响。

  提及监狱司的司法职能,如复核已判刑的监狱案件,纠正冤假错案,对死刑案件拥有终审权。导致大量冤假错案,毒害生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怨声载道,最终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动摇了封建政权的统治。宋朝统治者深知这一点,赋予刑部强大的司法权,刑狱部几乎可以参与审理所有案件。

  根据监监,纠正冤假错案,弹劾官员职务犯罪等,是皇权授予监署的监理职权。宋朝时期,许多清廉的刑事官员能够秉公执法。官员贪污,净化官僚,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保证司法廉洁,保证宋代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封建政权的统治,有利于营造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地方稳定。提到刑狱司,对宋代的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比如历史上赫赫有名的宋慈,就是宋代刑吏的杰出代表。他根据自己多年的刑事法官经验和监狱案件的证据审理经验,毕生倾力撰写了《洗冤集》一书,记录了众多的法医检验过程。这些专业知识为后来的司法侦查官员提供了宝贵的技术帮助。书序中的宋慈道出了他写这本书的初衷,句句都让我们深刻体会到宋慈是一位清正廉洁、勤政爱民的好官。

  本书是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第一部司法检验专著,对后世古代司法检验学乃至今天的司法鉴定学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也为确立中国法律体系在世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做出了积极贡献。提及刑狱司的历史作用,不仅对宋代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而且对后世行政权力的确立也有很大的影响。

  仅说几个朝代,刑狱司对地方的监督职责得到承认和继承。例如,金朝的司法机构是仿照提甸刑狱司设立的,其职能与提甸狱司大致相同,只是司法稽查司是金代唯一的监察机构。 ,其司法检察权更加集中。

  值得一提的是,宋初刑狱司制度建立后,能够适应封建政权的需要,顺应历史的发展,对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宋代法制的完善与司法公正的保障。其较为完备的制度建设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为后代统治者所认可,成为历代地方行政体制中司法权和监察权的主要组成部分。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2-26

标签:真宗   宋朝   宋代   监狱   职能   司法   官员   作用   制度   机构   地方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