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秦国建立了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
这一时期实行的政治法律制度,更是对秦汉两朝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爵位制度便是其中的代表之一。
爵制的产生经历了从“礼”到“制度”的复杂演变过程。
商代,爵只是一种饮酒酒器。
西周初期,爵与宗庙祭祀活动中的饮酒礼相结合,将饮酒的器物与宗法血缘身份联系在一起,形成了最初的身份等级秩序。
西周中后期以后,这样的身份等序逐渐向制度化发展,形成了“爵制”的雏形。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庶民阶层可以军功获爵,打破了传统的宗法血缘贵族制,导致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秦国通过商鞅变法创立了一系列的政治法律制度,经过不断发展完善,秦末汉初最终形成了“二十等爵制”。
“爵”形状像“雀”,最早是作为一种酒器出现。
到了商周时期,“礼”制进一步规范完整,爵作为礼仪中的重要器物被赋予了太多的身份等序含义,这也是爵能成为身份等级秩序的主要原因之一。
爵经历了“器物之爵”到“礼仪之爵”,再到“爵制”的复杂演进过程。
“爵”被赋予身份等序含义与周礼密不可分。
古时赐爵都是在大庙进行,表面看是神意的表现,实为君王为赐爵寻找合法性依据而披上的一层神秘面纱。
周代已经把爵与身份等序联系在了一起,不仅在饮酒的顺序上,而且饮酒时使用爵的材质上也存在明显差异。
《礼记·曲礼》记载:“以爵就席坐,公卒饮,然后饮。”
在古代重大政治活动中“赐爵”也是按身份等级依次进行。
在朝拜天子或诸侯会盟中,“爵”是主要的器具,宴会中座次以及饮酒的先后都要依据一定的顺序。
在统治阶级中是按照身份地位来排序,在宗法血缘关系中往往齿位和身份地位相一致。
一些官称和血缘关系中的身份称号如:卿、大夫、士、公、侯、伯、子、男等,按一定规则就形成了固有的排列秩序。
这样的秩序与饮酒中的赐爵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最初的社会习惯,统治阶级以这些习惯为基础制定了社会身份等级制度,这就是“爵制”的雏形。
从《周礼》记载来看,公、侯、伯、子、男的称谓,已经和国家的政治制度联系在了一起,构成了国家政治体系的基本等级秩序。
西周末期虽然有“公、侯、伯、子、男”的称谓,但并没有形成完备的“五等爵制”体系。
《孟子·万章》也说西周的“五等爵制”其详不可得闻也。
“五等爵”称谓应该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
战国时期“士”阶层崛起,私学兴起,形成了“百家齐放、百家争鸣”的社会景象。
各家结合自身的主张和理念著书立说,儒家也对周代遗留下来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合理的想象和补充。
“五等爵制”出于战国时期各家针对一定历史材料进行的补充和完善,其中儒家的主张在这一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
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变化,也使得人们意识到了,秩序在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
“五等爵制”建构起来的社会根基也在于此。
虽然,“五等爵制”在西周并没有完整的理论体系,但也不是完全出自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自我构建,只是在特定历史时期,适应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是当时社会思想的集中体现。
秦国爵位的获得方式多种多样,民众有爵位者也较为普遍。
秦占领新地后,被占领地庶民大多也有爵位,可见秦国获爵者的身份较为复杂。
从出土文献来看,获爵者的身份除了秦原住民外,还有新秦地民;获爵者的年龄也分布广泛,除成年人外,未成年人也有爵位。
军功赐爵是秦爵位的主要赐予方式。
秦爵存在军爵与公爵的区别。
因“军功而授爵”是秦国获得爵位的主要方式,但是不是唯一方式,除了军功授爵和凭借劳绩授爵外,还存在赐“官爵与民爵”的情况。
民爵指的是一般庶民,在没有军功、劳绩情况下获得的爵位。
民爵的获取途径,除了纳粟获爵和爵位继承外,秦国民爵还有一种获得方式,就是对民众普遍的“赐爵”。
秦惠王至秦始皇期间的四次普遍赐爵行为,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为获取民心对新归附民众赐爵;
二是为诱使民众迁徙而赐爵;
三是对征伐民众以爵来代偿民众损失;
四是因国家大的喜事而赐爵。
不过,秦妇女没有资格拥有爵位。
在阶级社会中,妇女总体上处于“男尊女卑”的地位,“妇从夫,女从父”。
秦自西戎起存有原始质朴的风俗习惯,“父子无别,同室而居”。
商鞅变法后消除了秦国的戎俗习惯,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息,改革了秦世代相传的传统风俗,为男女有别的封建制度奠定了基础。
但秦汉时期妇女所受的束缚较少,地位远比明清时期要高。
秦编户民的徭役税赋有田赋、口赋、更卒、徭戍等。
作为编户民的基本义务,秦蛮夷毫无例外都要履行,但作为蛮夷部族会享有一些徭役税赋的替代政策。
秦对蛮夷实行的是与秦原住民同样的徭役税赋政策,只是在某些方面有变通规定,那么从另一角度来看,秦蛮夷也和秦民一样可以赐予爵位,并享有爵位的相关待遇。
《史记》记载:“名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
商鞅变法时就明确了,爵秩不同可以获得不同数量的田宅。
同时他把军功授爵与田宅制度结合在一起,形成了独特的农战思想。
《境内》记载爵一级可以得田一倾,宅九亩。
睡虎地秦简《军爵律》也明确“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所赏赐也不外乎以田宅为主。
秦国以军功赐予爵位,再根据爵位授予相应的田宅,田宅与爵制只是军功赏赐的结果。
秦爵享有的特殊待遇,最优厚的就是拜官除吏。
秦非常重视对官吏的选拔和任用,官吏关系到国家统治的稳定与长治久安。
在睡虎地秦简中有大量对地方官吏选拔任用的法律、法规。
内容包括地方行政官吏的任用、地方军事官吏的任用,以及为官者应该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式,可以通过举荐、爵赏以及“受客”等。
秦律规定有爵者可以拜官除吏。
秦国爵位身份高低在量刑时同样会得到区别对待。
早在周代有爵者就可以享有减免刑罚的优待,作为象征“礼”的爵位在内涵上与刑对立,所以封爵之人有通过被剥夺爵位来免除刑罚的特权,是爵本身所具有的内涵,并非是需要经过特别赐予才能拥有的权利。
爵作为一种身份等序同样对维系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爵减免刑罚也是身份尊卑贵贱的体现。
秦国实行以爵为本,官爵一体的制度,爵位与官职是一一对应关系。
爵制发展到汉代,背后的思想意识形态已不再是秦王朝赖以生存的法家思想,而逐渐被儒家思想所取代。
在“独尊儒术”的影响下,汉王室接受了德、礼改造,开启了儒家法制化的进程,造就了礼法合一的法律传统。
汉初,以功绩标志身份的爵位等级制度开始向官品秩序倾斜,社会等级秩序逐渐从官爵一体向以禄秩为代表的“官本位”转变。
儒家的德政主张促成了“官本位”社会意识的形成和加强。
爵制及其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逐渐衰落,与爵制相伴而存在的吏制却一直处在不断的发展进步中。
爵、禄价值的失衡有一定是社会原因,同时也与国家政治决策紧密相关。
以爵、禄分别代表的不同阶级利益之间的政治斗争越来越明显。
为了缓和矛盾,统治阶级逐渐将以身份为代表的爵位等级制度从军功中剥离,取消特权利益,仅以一种身份象征赐予广大民众。
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官吏也同样需要获得与禄秩相匹配的爵位等级作为身份象征。
于是出现了以禄比爵的相关规定,这是禄秩地位提高,爵秩地位衰落的表现。
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形成有政治制度上的原因,也有文化上的原因。
传统政治制度中的宗法血缘和等级制度,是官本位思想形成的制度原因。
先秦时期,虽然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宗法制度被一直保留了下来。
传统中国政治制度是一种“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国的统治结构就是掌握政权的家族对整个社会的统治。
除了传统宗法血缘政治统治的原因外,以等级特权为核心的传统官僚体制也是官本位思想形成的一个重要制度原因。
国家为了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同时也要对官僚体制进行有效管理,需要对官吏体制进行制度设计来实现国家政治管理的目的,这一制度设计就是以等级特权为核心的官僚体制。
中国传统官僚体制的等级特权比其他任何国家都显得更为明显。
传统科举制度将官本位思想推向了极致。
商周和秦汉时期确立了官本位的国家制度导向,隋唐以后的科举制度更是让传统官本位思想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科举入仕为天下寒门学子打开了一道通往官僚体制的大门,再加上科举选拔考试的内容为传统儒家经典,这使得官本位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秦国爵制的形成与传统宗法制的斗争和君主专制统治的确立紧紧相随,充分地反映了秦国君主专制统治的特点。
但是,根深蒂固的宗法血缘传统并不会在一朝一夕中消失,成为影响秦国变法实效的绊脚石,秦国的变法并未真正动摇秦国传统贵族的特权地位。
汉以后爵制背后的思想意识形态已不再是秦王朝赖以生存的法家思想,而是逐渐被儒家思想所取代,在“独尊儒术”思想的影响下,接受了德、礼的改造开启了儒家法制化的进程,造就了礼法合一的法律传统,爵规范社会秩序的根基也在自身的衰变和社会的变革中,所具有的特权消失殆尽,仅仅变成了一种名誉身份的象征。
礼法合一的传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逐渐建立起来,并成为影响中国几千年的政治、法律思想,爵本位被官本位取代。儒家政治主张成为封建传统社会的政治指导思想,深深地扎根于国家的政治统治和各项制度之中,这种文化上的观念形态是造成官本位思想形成的根本原因。
参考文献:
《史记》
《汉书》
《战国策》
页面更新: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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