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丨雾航不误航 切莫“雾”入歧途



案例警示



雾航不误航 切莫“雾”入歧途

是近地面层空气中水汽凝结(或凝华)的产物,是近地层大气中悬浮的大量小水滴或冰晶组成的集合体。海上最常见的雾属平流雾,是暖湿空气流经较冷的下垫面时,凝结出来过剩的水汽形成的,其具有生成快、范围大、难消散等特点。

据往年数据统计,我国沿海水域雾季大都在每年的1-5月,其中的3-4月份是海雾出现最多的月份。当前,我国沿海部分水域大雾、浓雾天气频发,给海上船舶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等带来严重影响,船舶在海上航行“雾”必小心!



重点关注


典型案例分析

雾航怎么认定

海事调查官说安全


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事故案例1

· 事故概况:

2020年3月9日0400时,福建省泉州市祥芝镇个体渔船“闽狮渔077**”从祥芝渔港开往钓鱼岛附近水域途中,在乌丘屿附近水域与郭**个人所有的锚泊散货船“海发**”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海发**”轮进水翻扣,未造成人员伤亡,未造成海域污染,属于海上交通小事故。

· 能见度情况:

事故发生时,现场有雾,能见度约300米。

· 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时,能见度情况不良,“闽狮渔077**”未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关于瞭望、安全航速、能见度不良时使用规定的声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海发**”轮锚泊时未安排人员值班,未使用一切有效手段提醒过往船舶碰撞危险,是导致本起碰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闽狮渔077**”应急处置措施不当、未按照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配备足够的职务船员,以及“海发**”轮船舶所有人和安全管理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对该轮未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典型事故案例2

· 事故概况:

2021年3月27日0600时许,福州某公司所属水产品运输船“丰海**”轮自漳州东山驶往宁德,在宁德三都澳东冲口三沙湾5万吨级航道西侧附近水域与宁德某公司、郭**所有的干货船“丰源**”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丰源**”轮沉没,船上7人全部落水,1人获救、2人死亡、4人失踪。构成较大等级海上交通事故。

· 能见度情况:

事故发生时,事发水域有雾,能见度不足300米。

· 原因分析:

沉船扫侧示意图

双方未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关于瞭望、安全航速、避免碰撞的行动、能见度不良时使用规定的声号等相关规定,是导致本起碰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丰源**”轮AIS信号在事发水域未能正常显示,“丰海**”轮载运活鱼时违法瞒报船舶进出港信息,关闭AIS逃避监管,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客观上影响了两船对彼此动态信息的判断。船舶所有人和安全管理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对该轮未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雾航怎么认定


在海面上,雾影响最大的是海面能见度,所谓雾航是能见度不良情况下航行的一种习惯叫法。对能见度不良的认定如下:

1.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对“能见度不良”的定义:“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可见对于能见度的量上并未作出定性规定。

2.航海上将能见度分0-9共10个等级:

3.国际上根据雾的的浓度和能见距离大小,将雾分成0-5共6个等级:

大雾:能见距离小于50米

浓雾:能见距离小于200米

中雾:能见距离小于500米

轻雾: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

薄雾:能见距离小于2000米

能见度不良:能见距离小于4000米

4.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二十二条对于号灯能见距离的描述,2海里应为所有船舶桅灯及尾灯的最小能见距离。

据上述描述,结合航海实际,我们可以认为:

(1)当能见度小于2海里时应认为“能见度不良”。

(2)港内、狭水道航行时,“能见度不良”的判断应以主管机关制定的相关规定为准。



海事调查官说安全


以上两起事故典型案例均是受浓雾影响能见度不良的客观气象条件下发生的,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大多数仍是人为因素造成或与人为因素有关。广大航运公司及船员朋友应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掌握船舶在雾航中的行动规则。那么大雾来临时,该如何防范呢?


船舶

· 开航前:

1.船舶进入雾航前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在航海日志、车钟记录簿和轮机日志上认真记录船舶雾航采取的各项措施,对各种航行仪器、雾号和航行灯进行检查,以确保雾航中正常使用。

2.及时抄收天气预报、气象传真、航海警告和雾航警报,船长对雾情资料、航区特点、潮汐潮流及通航密度等信息应做到充分的掌握,结合本船性能和特点,做好各种复杂条件下的应急预案准备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

3.轮机长应按船长要求备足供主机变速的燃油。必要时机舱应停用重油,并作好随时倒车和大幅度转向的准备。

4.当视线恶劣、渔船密集、避让困难、航道复杂及船长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时,为确保船舶安全,切勿盲目开航。

· 航行中:

1.保持高度戒备。能见度不良时,第一时间开启信号灯、鸣雾号,船长应上驾驶台指挥,船舶同时减速,按章鸣笛,停用自动舵,改用手操舵,保持守听,与附近船舶交换各自情况、动态,协调避让意图、行动等。

2.保持正规瞭望。在雾航时,要使用视觉、听觉、雷达、AIS等一切手段时刻保持正规的瞭望,悉心观察,从灯光、水天线、风向、目标等的变化中判断能见度是否正在恶化,是否正在进入雾区。

3.保持安全航速。雾航时,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使用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

4.正确采取避碰行动。雾中两船相遇致有碰撞危险时,两船均应及早采取行动避免碰撞,而且要尽量避免以下的行为操作: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

5.合理锚泊避雾。如遇浓雾导致能见度严重不良时,船舶应避开航道和禁锚区,选择合适水域锚泊避雾。


航运公司

1.各公司应高度重视船舶雾航安全工作,针对性地制定船舶雾航安全管理措施,落实船舶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2.与船舶建立有效联系,及时传达雾情信息,做好预警和安全指导。

3.加大船员安全教育资源投入力度,加强船员雾航安全教育,切实提高船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业务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温馨提醒

海事部门提醒广大船员朋友,雾航时务必注意交通安全,要加强值班瞭望、谨慎驾驶,注意守听,保持AIS状态正常,备车备锚,严禁冒险航行,遇到水上险情请及时拨打水上遇险求救电话“12395”。

来源:福建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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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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