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先秦时期到明清时期,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特点及其演变规律

中国的土地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和鲜明的特点。就中华农业文化而言,土地与土地制度问题是国家治理国家的重中之重,关系到江山、国家、百姓的幸福。在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土地制度一直是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关键因素,它所积累的大量重要的历史教训,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我国古代主要土地制度

1.先秦时期——以土地国有制为主体

西周时期,井田制成为当时最为普遍的土地制度。井田制的实施基础是土地国有制,所有土地均为周王所有,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将这些土地分配给庶民使用,不得其买卖和转让。到了春秋时期,铁器的应用使得农作的效率极大提高,井田制渐渐不能满足当时的社会需求,从而开始瓦解。到了春秋战国后期,土地私有化开始逐渐发展。

2.秦朝时期——土地私有法律化

秦国统一后,实行了一系列的统一政策,其中,土地制度也就有了统一的规定,公元前216年,秦始皇颁布了“令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其主要内容是让土地占有者,即地主和自耕农向当地官府报告其占有土地的具体数额,然后按照规定交纳一定的赋税,从而取得土地的所有权。自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土地私有开始受法律保护。

3.汉朝时期——限制土地兼并

该时期先后经历了“限田令”、“王田令”、“屯田令”等律令,土地立法相对较为活跃。随着土地私有化的不断发展,土地兼并情况越来越严重,地主阶级自身所获得的土地积累不断增加,导致农民无地可种,阶级矛盾凸显,为了缓解该现象,汉哀帝下召颁布“限田令”,以此来限制私人土地的规模。

到了王莽时期,下诏颁布“王田令”,规定王田不得任意买卖,该制度核心是将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变为国有制,以此来限制土地兼并。东汉末年,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长期的强权兼并,严重损害北方广大地区的农业生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曹操接受了枣祗的建议,实行“屯田令”

该措施主要是使用军民进行土地开垦,以对戍边军士的需求进行有效保障,但是发展到西晋时期,该制度的实行受到了阻碍,为了允许并且鼓励农民进行土地的开垦,实施“占田令”,该制度表面上是为了对土地兼并的限制,实质上是对于官僚和氏族等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保护。

4.隋唐时期——实行均田制

在公元485年北魏政府就已施行“均田令”,但并未得到普及,而是在隋唐时期进行推广。隋文帝时期,为了缓解地主与农民的阶级矛盾,开始实行“均田令”,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由于隋朝的短暂和动荡,隋末唐初大面积土地贫瘠、荒芜人种,初唐统治者则继续沿用均田制度,并在隋时期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细化。唐时期的均田制度与历代相比,其内容更为详尽,并且农民人均获得的土地明显增多,赢得了百姓的支持。

5.宋朝时期——不抑兼并,租佃盛行

随着古代经济的不断发展,租佃契约制度逐渐出现。在宋朝时期,政府实施不抑兼并土地政策,对于地主兼并土地行为的管理有所放松,导致该时期土地买卖盛行,土地兼并现象也越演越烈,进一步加剧了土地的私有化,使得租赁制度开始在宋朝盛行起来。同时,不抑兼并土地政策使得富人对穷人的剥削不断加剧,土地集中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状态。

6.明清时期——继承中发展

明朝时期,皇帝将土地管理和户籍管理进行统一结合,推行了“赋役黄册”、“鱼鳞册”和“里甲制度”等。这几种制度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共同治理。随着土地的不断流转,里甲等制度逐渐暴露出问题,百姓承受的赋税越来越重,社会矛盾日益加剧。

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明朝开始推行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清朝在土地法律政策方面基本继承明朝,但也有其创新部分,如“更名地”制度,是清朝政府对于明朝政府中的宗王所遗留的地产进行再一次分配,实际是清朝政府对于在明末农民起义战争中所征得的藩王土地的事实的确认,该制度缓解了在清朝初期出现的尖锐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

在雍正时期,清朝开始实行“摊丁入地”,即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该制度是对于传统封建王朝中所使用的赋役制度的改革,表明实施了两千多年的丁税制度的彻底废除。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的规律

1.土地制度具有时代性

生产力决定了生产关系,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的条件相协调,这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我国古代土地制度,从井田制、受田制、均田制再到后来租佃制的沿革,无不反映特定时代封建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时代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决定了不同的土地制度,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进,反映了当时的土地制度特点。在封建经济发展不起来的时候,新的土地制度就会被新的土地制度所代替。

2.封建经济发展伴随着土地的兼并问题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发展到中后期往往出现土地兼并现象,而这种土地兼并现象的出现,跟中央集权的削弱密切相关。

一个朝代发展的初期由于中央政权对地方控制力较强,土地兼并现象较弱,而到了中后期由于地方豪强、地主势力的崛起对原有的土地制度构成威胁,他们通过土地的兼并,土地日益集中在大地主大官僚手中,使得他们的实力日益增强,中央政权控制力被削弱,权利的不平衡逐渐导致了封建王朝的内部矛盾,甚至引发地方叛乱现象。

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阻碍,破坏了农业生产力,使农民失去了大量的土地,但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大地主和大官僚所控制,最后,通过农民起义或者封建国家的土地改革,用一种新的土地制度来取代现行的土地制度。

对深化土地改革的启示

1.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

土地所有制问题是土地改革的根本性问题,关系重大。抛开国家宪法规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不讲,从古代及封建社会历史经验看,相对于私有制来说,土地公有制在实现老百姓“耕者有其田”理想中发挥的作用更为积极有效。

从中国香港地区的公有制实践看,由于政府掌控了稀缺的土地资源,不仅能视具体情况为住房困难家庭直接低价或无偿供应土地,还可以通过批租土地获得收入,为建设廉租屋和公屋融通资金,实现“涨价归公”的目的。所以,在现代社会,老百姓不仅要求“耕者有其田”,还要求“居者有其屋”,土地公有制也同样大有作为。

2.适应开放流动的发展大势

中国农村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集体经济制度,实际上是以社会的封闭静态为前提条件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开放性、流动性和包容性要求相矛盾。比如,当农民欲离开农村集体进城定居时,农村的集体资产在现行制度下要么很难处置,要么放弃权利,这客观上阻碍了人口的自由流动。所以,无论从历史发展大势看,还是从城市化的现实需要看,在顶层设计中国土地制度时,必须统筹考虑制度安排。

3.推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进一步分离

许多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学者都主张,只有实行土地私有制,才能使土地所有权得到明确,从而使市场在分配土地资源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从而促进要素的分配。事实上,要取得以上的成效,并非只有土地的私有化才能实现。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也能促进土地的自由流转,实现资源的优化分配。中国近几年大力推行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加速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实质上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一种积极探索。

4.提高国家汲取能力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相对完整的、独立的、相对完备的工业系统和国民经济系统,国家掌握着自己的土地,这就使新政府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权力。目前,中国已经进入了工业化的中后期,土地吸收收益的作用已经没有以前那么大了,但是土地依然是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因此,深化土地改革要充分考虑到国家的吸收能力。

5.提高土地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从当前中国的土地情况看,各地的土地产权登记信息不够精确,不利于全面掌握情况,更不利于做出科学的改革决策。所以,深化土地改革,当务之急是加强基础性的登记确权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提高土地管理的精细化、数字化水平。

结语

虽然我国古代土地制度散见于各代的律法之中,土地关系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但经过整理,我们可以发现其演变的规律和特点。虽然这些律法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性和时代局限性,但总体上仍促进了我国古代土地法制度的发展。在当今的土地改革中,我们可以从中汲取经验,结合当下我国的实际国情,不断完善相关土地法律制度和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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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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