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胡鑫宇失踪不予刑事立案源于法律规定

关于胡鑫宇事件发生后100余天不立案的的质疑一浪高过一浪。无疑将司法机关推上了风口浪尖。是司法机关不做为吗?让我们结合法律规定来看一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主要包括: 1、有证据证明存在相应的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3、予以立案的公安机关依法享有管辖权。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纵观胡鑫宇事件的过程,没有明显证据证实胡鑫宇受到不法侵害。学校和家人也都以失踪而报案。显然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是不是人口失踪就不能立案了,答案是否定的。对于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公安机关应按照《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规定(试行)》:1、失踪现场有明显侵害迹象;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侵害;3、人和机动车都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4、属于失踪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5、在失踪前和别人有重大矛盾纠纷;6、原因不明地失踪超过3个月的;7、存在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对比以上法律条款来分析,胡鑫宇失踪这么久公安机关都没有立案,其原因可能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符合立案条件而不立与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都是一种违法行为。随着胡鑫宇遗体被发现,如果通过尸检和录音笔内容的鉴定等证实胡鑫宇是遭受不法侵害而死亡,那么即使胡的家人不提出刑事立案申请,公安机关也会依据职权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条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款,这就说明人口失踪的问题无法在短时间根除,这个问题就是在世界各国都无法彻底解决。这就提醒我们要加强对亲人的关心关爱和保护,最大限度的杜绝这种悲剧的发生。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06

标签:公安机关   民法典   条规   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   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据   人口   条款   条件   原因   发生   事件   人员   胡鑫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