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仅一年,这家上市公司两收罚单,股民如何索赔?


时隔仅一年,位于烟台的上市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77,证券简称:新潮能源)竟两次收到监管机构罚单。

2022年12月29日,新潮能源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12月24日,新潮能源也曾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2023年1月13日收盘,新潮能源股价为2.22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虚假陈述,股民受损难免,是否可以提起索赔?新黄河记者就此采访了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

新潮能源虚假陈述再受处罚

新潮能源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新潮能源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新潮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同日,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新潮能源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新潮能源提起诉讼后,新潮能源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上述事项的相关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此前信披违规曾收罚单

2020年5月29日,新潮能源因涉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9月,新潮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1年12月24日晚,新潮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具体违法事实如下:2016年6月1日,北京恒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龙鼎)与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珺容战略资源5号私募基金合同》(以下简称珺容5号),恒天龙鼎出资5亿元作为优先级投资人,参与新潮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

2016年6月13日,恒天龙鼎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在恒天龙鼎支付5亿元基金认购价款之日起9个月内一次性回购其基金份额,并约定由三家公司及两名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恒天龙鼎与前述五方签署了《保证合同》。2017年10月,恒天龙鼎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转让全部珺容5号基金份额。恒天中岩亦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珺容5号基金份额,前述《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10月14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前述合同主要内容为: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所负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613337534.25元,占新潮能源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24%。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8年6月20日,因正和兴业始终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恒天中岩将正和兴业、新潮能源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正和兴业支付回购价款613337534.25元及违约金63483793.43元,并由新潮能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新潮能源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2021年3月22日,恒天中岩就该案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恒天中岩撤诉,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黄万珍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胡广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四、对杨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新潮能源及相关当事人多次实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投资者惨重损失,投资者可依法索赔。而目前投资者维权在法律法规上也有了新变化。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二条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新潮能源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一、在2017年10月8日到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18年12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二、在2017年6月27日到2021年3月3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21年3月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新黄河记者:王颖军

编辑:韩璐莹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31

标签:新潮   罚单   山东   广州   证监会   行政处罚   兴业   股民   中国   上市公司   虚假   能源   合同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